经核查,该门诊部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
①未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程某的病历资料中2019年11月2日的检验报告单无检验者和审核者的签名。
以上2项分别裁量,合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检验人员刘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另案查处。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2020年7月3日,该案结案。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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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在本案中,是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还是《纠纷条例》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罚额度相对较低,医疗机构容易接受,同时给医疗机构改正的机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新颁布的《纠纷条例》,一方面就病历书写而言,《纠纷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另一方面,《纠纷条例》处罚额度相对较高,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成本增大,有更强的教育和震慑意义,具有震慑作用。该区卫生健康委采用了第二种观点,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运用《纠纷条例》进行处罚更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同时通过裁量权的行使更加体现合理性,体现了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执法思维和执法水平。虽然本案中因《纠纷条例》实施不久,某市尚未制定自由裁量基准,但也不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仍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合理处罚原则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纠纷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纠纷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主体也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此,该区卫生健康委对该门诊部及检验人员刘某均实施了处罚。
2
法制审查提前介入,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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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建议
医疗文书“补签、漏签”现象应予以重视
加强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要求进行医疗美容的人员逐渐增多,查处美容案件在医疗卫生案件中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作为基层卫生执法人员,很多执法人员对医疗美容所涉及的技术、器械和药品等并不熟悉。很多生活美容店甚至理发店也放有诸如超声刀、脱毛机等器械,这些器械执法人员不了解其功能,对开展监督工作有一定影响。建议开展常见医疗美容项目(特别是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和微创治疗项目如物理治疗激光和其它光治疗等)和常用医疗美容器械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加大对医疗美容案件的查办力度。
落实普法工作,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4
医疗质量有关违法行为适用正确法律
本案发生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以前,故而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后,设置了医疗质量处罚条款的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纠纷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部。
在运用时需要注意依据3个方面:
①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规定比较宽泛,应用时应当慎重,对于与医疗质量有关并明确设定了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建议适用特定法条,如“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违法行为,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