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酒不成席,但春节期间,喝酒得“悠着点儿”,别摊上了事儿。
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的一宗案件里,5人春节期间相约同学聚会,大排档喝完后,一人离开,其余4人又去酒吧喝,酒吧喝完后,其中3人回到宿舍,其中两人在宿舍继续喝,终于——一人喝死了!法院判决其中3人共要赔偿20多万元。
广东多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喝酒喝出“事儿”后,酒局的组织者、劝酒者、邀请者、参与者、酒后的同行者都有可能被判决担责并赔偿。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里,觥筹交错、把酒言欢时,别忘了酒桌上的风险。
同学聚会喝出人命官司
阿娟、小美和阿耀(均为化名)是同学,春节期间相约在大排档聚会,参加的还有小杨和阿雄(均为化名)。大家许久未见,其乐融融,席间喝了3瓶啤酒。大约吃到晚上12点多,小美先走了,并发短信给阿娟,让她注意安全,阿娟也回短信让小美照顾好自己。
饭后,阿娟、阿耀、小杨和阿雄等人又去了附近的酒吧喝酒,用抽牌的方式喝酒。同行的人又喝了1打啤酒。
凌晨1点多,阿娟、小杨和阿雄三人离开酒吧到路边散步。大约凌晨两点,三人回到小杨宿舍,阿雄倒在床上就睡了,阿娟还帮阿雄盖了被子。
其后,阿娟和小杨聊天,聊着聊着又兴致勃勃地把室友的半瓶米酒、一瓶朗姆酒拿出来,用玩牌抽大小的方式喝酒,直至喝完。
阿娟的父母认为,阿娟和几个朋友相聚喝酒,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小美、小杨、阿耀和阿雄在阿娟大量饮酒时,不仅没有进行劝阻,在醉酒时也未进行照顾,任其睡觉至死亡。
虽然死者阿娟是成年人,对自己过量饮酒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小美、小杨、阿耀和阿雄等四人也存在共同过错,对阿娟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阿娟的父母于是起诉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要求四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0余万元。
法院判决其中三人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阿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发生乙醇中毒死亡的结果,故阿娟本人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酌定其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
事发当晚,阿娟共喝了三次酒。第一次喝酒是与小杨、阿耀、阿雄、小美一起,共喝了3瓶啤酒。
综合喝酒的数量及小美与阿娟的短信记录,可以推断阿娟当时神智清醒。小美与四人分开后也无法预计阿娟会继续喝第二轮、第三轮,且当时阿娟还有其他三人陪同,小美有发信息给阿娟让其注意安全,因此小美已经恪尽注意义务,依法对阿娟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
阿娟第二次喝酒是在酒吧,这次共喝了一打酒。阿耀、阿雄对阿娟继续喝酒的行为并没有加以制止,且阿耀在离开时并未留意阿娟的状态,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阿耀对阿娟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其承担5%的责任。
阿娟第三次喝酒是回到宿舍后。阿雄作为同行人,并未作适当提醒,而是自行休息,没有尽到共同喝酒者应尽的照顾义务,故阿雄也应对阿娟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酌定承担5%的责任。
小杨在明知阿娟已大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和她以抽牌的形式喝酒,放任了阿娟过度喝酒的行为,在喝完酒后也未对阿娟进行合理必要的照顾,且在中途自行醒来后也未对阿娟进行必要察看与照顾,故小杨应对阿娟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酌定小杨承担20%的责任。
在认定阿娟父母合理损失共为68.49万元后,法院判决:阿耀和阿雄各赔偿损失的5%即各赔偿3.42万元,小杨赔偿损失的20%即13.6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喝酒“出事”酒友四种情形需担责
法律专家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所以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如果“喝出事儿”后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强迫性劝酒。若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者负有阻止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坚持己见,同饮人可以免责。
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劝阻,在能够劝阻却没劝阻以致出现了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失去、即将失去或部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