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聚餐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喝酒也要有节制,过度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共同饮酒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2月1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审结的一起案件。
事发当晚,李某与何某先行在KTV唱歌并饮酒,结束后又共同至羊肉店吃夜宵,何某再次饮酒并达到醉酒状态,无法自行行走。凌晨两点左右,李某喊来朋友共同搀扶何某离开羊肉店,随后,何某摔倒在羊肉店外的商业街公共停车场的车行道中间。
李某与其朋友均尝试扶起何某,但未能成功,于是就将何某留在原地,自行到商业街边的店铺下聊天等待。几分钟后,先后有两辆车经过何某摔倒处,李某和其朋友均起身提醒了车辆驾驶员。之后,第三辆车驶来时,李某与其朋友均未进行提醒,驾驶员秦某未能发现躺在地上的何某,从何某身上碾压过去致何某死亡。
事后,秦某被公安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何某负次要责任。何某亲属认为,李某对何某死亡有一定的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承办法官审理发现,两次饮酒后李某并未醉酒,而何某已达到醉酒状态并神志不清,在车行道上摔倒后至被肇事车辆碾压前,一直躺卧在车行道上。因此共同饮酒人李某理应通过寻求他人帮助或者设法将何某转移至安全地带等方法,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然而在前两辆车辆通过时,李某与其朋友尚采取了一定行动提醒车辆驾驶员注意卧躺在地的何某,但在第三辆车驶来时,李某却未尽到保护的义务,未做任何的提醒和保障措施,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何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的酒量应当有认知,其在一个晚上两次不加节制地饮酒达到醉酒状态,其应当对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造成此时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部分承担主要责任,由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针对何某承担次要责任的部分承担30%即77662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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