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案例“常回家看看”迈进法律大门引发的思考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首日,无锡市公开审理了“常回家看看”第一案,判处女儿至少两个月看望问候母亲一次。而在成都,郫县法院日前也依据新法调解了一起赡养案,法官要求二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全国首例法院判她每两月看一次妈妈

“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到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这是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同时,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

该起赡养案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因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卖老屋的钱给了女儿,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7月1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另一面

爸妈的宽容远大于法

据统计,今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突破2亿大关,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60岁以上老年人对此有何看法?记者走访了南京多位老人发现,绝大多数老人对此都拍手称赞,不过,更多的老人都流露出“理解之心”,他们对子女的宽容远远超过对子女的要求。

“国家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太对了,现在的老年人不愁吃穿,就盼着能多和子女、孙子孙女在一起。”家住天津新村社区的周兰香老人和77岁的老伴都赞成这一新法,可赞成之余,老两口也流露出更多的宽容之情。“儿子媳妇工作忙,能回来一趟不容易,我们现在都能自理,不强求他们回来。”

何为“常”?

有网友称,新法实施,可怜了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是一周回一次家、一月回一次家,还是半年回一次家不违法?在这个劳动力资源严重不均衡的时代,在这个工作十分难找的社会,在外工作的子女能拿着这部法律去找老板请假吗?

郫县法院办案法官指出,在他们调解的这个案例中,考虑到老人的儿子住得不远,所以要求他们一个月回家一次。因为法律并未规定硬性的标准和要求,所谓“常”,可以认为是节假日回家。

如何“回家”?

当然也有因为“生活成本提高、经济能力有限,经常回家花销太大”而不能回家的。“我回家一次,来回的路费都要花掉五六百元,而且回家了总想买点什么,又是一笔开销。”李媛媛说,自己工资不太高,要是经常回家,真的有些“吃不消”。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认为,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

如何算“看”?

有网友提出,常回家看看,回家的时候是带钱还是带水果和营养品?或者什么都不带,回来坐坐就行?看望需要看几眼?问候的时候有没有固定的语句?

郫县法院办案法官指出,“看”,以精神慰问为主,如陪陪老人,说说话,物质帮助为辅。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则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袁挺还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老年人,需要更多关爱

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黎建飞说,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老年人也需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老年监护制度首次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和救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

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以社区为依托是未来养老模式的根基。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王振耀说,新法还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个“美好想象”

■焦点观察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当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必须要靠一部法律来维系时,舆论惊呼“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现代社会中的子女们果真一点都不孝顺老人吗”常回家看望老人问候老人,这传统道德范畴内的东西靠一部法律能执行下去吗当靠法律来促使儿女回家探望老人时,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这是漂浮在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之上的第一层疑问。

古人还云“父母在,不远行”。可是在这个四通八达、流动性日益增强的现代社会里,守着父母过日子的人又有多少呢资源越来越向发达城市集中,每个人都要过活,不远行只守着生你养你的那一亩三分地还能很好地生活下去吗农民工兄弟们都走出了家门远离了故乡来到大城市做工,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们也想方设法漂泊在大城市里寻找着属于自己的机会,“父母在不远行”那已是遥远的怀想。离故乡越来越远,和父母在一起的时光越来越短,回家探望老人的次数也越来越少,这并不是孩子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客观现实所为。但无论如何,在情感上我们不能否认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美好初衷泯灭掉,只是在沉重现实的反衬下,这样的初衷让人觉得颇不是滋味。

再来看看回家之路的成本有多高。这一两年来中国铁路的发展突飞猛进,交通更加便利的同时,票价也“进步”不小,普通百姓有“被动车”“被高铁”之嫌,以前回家几个来回的路费现在敌不过一次“被高铁”的票价。此情此景,难怪有网民情绪激烈地发问,工资不涨票价疯长,回家的路费谁来报销

中国已然步入老年社会,“未富先老”是中国面临的社会现实,“421家庭结构”的壮大也是中国面临的现实挑战。新修订的养老法草案固然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有所发力,但新法修订的基础必须清醒认识到,让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比促使“儿女常回家看看”更重要。“常回家看看”拟将入法这固然是保证父母状告儿女不回家的法理依据所在,但是,为人父母又怎能体会不到儿女的艰辛呢又有多少父母会忍心将不能回家探望他们的儿女告上法庭呢

当美好的初衷被客观条件所阻碍时,人心就会变得狂躁。这个时候,舆论也不必去过多嘲笑“常回家看看”即将入法的“幼稚”,权当把它视作一个美好想象罢了。

■观点交锋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多些反求诸己

但是,我想说的是:为什么我们对“常回家看看”做了那么多过度的阐释,却唯独不愿意反求诸己,将之视为一种对子女责任的提醒呢这样的立法其实对大多数子女都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因为理解你爱你的父母,不会因为你不常回家而真的将你告上法庭。因此,那些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论较真,那些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性诉苦,其实更多只是为评价而评价、为抱怨而抱怨。

说到底,“常回家看看”入法根本就不是为了要惩罚谁,而主要是对子女责任的一种提醒,同时也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一种必要保护:看望或者问候父母,不仅是孝道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义务。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带着质疑的眼光去做习惯性的过度阐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尽最大可能更好地去照顾好自己的父母,如此则立法效果达到矣。相反,对于善待父母这样温情的话题,太过理性不着边际地忙于一些无谓的评价或抱怨,也许本身就是一种冷漠的表现。

“常回家看看”入法折射中国养老困局

看望父母本是做人的基本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着实有些多余。但揣测立法者的动机,就会发现这条规定基于“空巢老人”愈来愈多而子女看望老人愈来愈少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折射出了传统养老模式遭受的严峻挑战。

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67亿。按国际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10%的通行标准,事实上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与这个趋势几乎同时推进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在此背景下,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增大,异地就业的青年人增多;另一方面,年青一代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增大,购房置业、子女教育和人际应酬令人疲惫不堪。受此影响,传统意义上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家庭逐渐瓦解,子女与父母分居甚至相隔甚远的分居情况十分普遍,“常回家看看”自然变得奢侈。

诚然,孝顺作为重要的家庭美德,不应因子女生存艰辛而弃如敝屣。面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孤寂乃至生活困难问题,子女应该尽最大可能履行赡养义务。但现实情况是,面对社会成员流动频繁、父母与子女分居成为常态、人口老龄化高峰日益临近的现实,政府部门却依然将希望寄托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模式上。进入新世纪以来,尽管我国老龄人口增加迅猛,但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各级政府针对老年人的健康投入未见明显增加,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未能建立。对相当一部分老年人而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还只是一个梦想。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在传统中国,老人赡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子女义务,而不是政府责任。这种观念不仅会增加年青一代的负担,也会影响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时有悖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将养老问题纳入社会统筹和政府责任范围,不仅会使老龄人口受益,也会减轻年轻一代的负担。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探索出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早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就在《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长寿社会对策大纲》,以致力于建立“具有活力的长寿社会”,并将其纳入社会整体规划部署。

【启示与思考】

当然,政府还应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上的完备,让《权益法》的实施更具可行性。

首先,“常回家看看”,必须有配套制度作后盾。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事实中,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带薪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是否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让用人单位不折不扣地给员工享受探亲休假的权利?

其次,政府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权益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虽然这项条款规定了国家层面的责任,但仍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最后,对于那些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儿女,尤其是对长期不赡养、不探望、甚至抛弃父母的子女,新修订的《权益法》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层面有必要颁布实施细则,制定出可具操作性的处罚标准,这不仅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性,也能维护法律的威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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