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老人拒绝被子女(或孙辈)“啃老”的权利,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这是不难想象和理解的。当今中国,子女啃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子女为就业创业做了积极努力,但由于素质能力不强、时运不济或外部环境欠佳等原因,不能通过就业创业养活自己,只能暂时靠啃老度日。二是父母长期对孩子呵护有加,甚至无原则地娇惯溺爱,导致子女缺乏自强自立的意识和能力,于是啃老习以为常心安理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三是少数年轻人好逸恶劳,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以恶劣态度和粗暴手段啃老欺老,对老人的身心和财产都造成巨大伤害。
上述前两种情况下,老人对子女啃老虽然多有不满不快,但一般做不到铁面无情严加拒绝,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动不动就搞得很僵,更不会轻易闹上法庭,这就是很大的“操作难题”。但这种“难题”解决不了,表明老人出于现实的考虑或无奈的选择,放弃了拒绝被“啃”的权利,对此法律应当予以尊重,毕竟法律不能强迫老人拒绝被子女“啃”。
最麻烦的是第三种情况。首先,老年人一定是被忤逆子女“啃”得实在忍无可忍,才能下决心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这个时候,意味着老人和子女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其次,法律当然要保障老人拒绝被“啃”的权利,法院也应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啃老(如果老人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责任,法院还应判令被告履行此种责任),但这样的判决虽然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却无助于改善老人和子女的关系,甚至可能令双方本已恶化的关系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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