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众对自身健康越发重视
健身和瑜伽等新兴运动方式
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但一买就是几十节的课程
一办就是好几年的会员卡
如果中途商家关门停止营业了
还未使用的金额能否退回呢?
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一则案例
2020年3月,范女士在入驻商场的一家游泳馆办了会员卡,约定服务内容为宝宝游泳、洗澡等。2020年12月,该店闭门停业,经营者已人去楼空。范女士与当月找到商场负责部门,希望由商场协助维权。范女士与商场交涉,指出游泳馆与商场系柜台租赁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要求商场承担退款责任,商场承担退款责任后可向游泳馆追偿。很快,商场就与范女士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商家卷款跑路、滥用格式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案例,为您解读预付费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案情简介
张女士诉称,其在家附近的游泳馆办了一张游泳卡,由于疫情因素一直未消费。疫情好转之后,其发现游泳馆已经停业。经与办卡时的业务员了解,老板已经停业“跑路”,不光会员没有退费,店员的工资也没有结清。张女士认为游泳馆停业时,未向消费者通知办理退费事宜,违背诚信,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910元。
游泳馆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期内,游泳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以其行为表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现张女士要求退还预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游泳馆退还张女士预付款91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六
法官提醒
一是无书面合同,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一些消费契约往往不记载于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形式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无法向法院提交预付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难以查明。
二是商家在收取预付款和每次办理消费结算时也不愿意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消费明细。没有每次消费的金额凭证,在退费时,消费情况难以查明。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式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理性,适度消费。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注意保持清醒、不要轻信商家的各种承诺,办卡金额要适量,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经济情况,科学理性消费。
2.签订合同,有据可依。在办理预付费卡的时候,尽量对商家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卡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将约定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并索要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
3.留存证据,及时维权。要妥善保存好各项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向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等反映问题,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