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8日电受伤计时工时常遭遇赔偿推诿,家庭计时工等多属于独立合同工,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像徐保华这样遭遇身体和心理双重痛苦的人不在少数。李维钢是来自青冈县的农民工,据他讲,他给哈市一家装修公司做力工,在搬运钢管时脚部被砸成粉碎性骨折,目前手术费、住院费等共花了一万余元,现在正面临二次手术,可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费用,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情恶化。据了解,几乎每天都有因施工而受伤的打工者,仅在哈市骨伤科医院,最多时一天接诊这样的患者可达20人,他们很多人都在为得不到相应赔偿而苦恼。
谁应为意外受伤者负责
徐保华在多次遭遇责任方互相推诿的情况下,决定用法律维权。2004年3月,徐保华将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和医院告上法庭。5月17日,辖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徐保华医药费、误工费等总花费的45%%,社区服务中心赔偿总花费的10%%,徐保华自负45%%。徐保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已经发生的费用和能鉴定出的费用作出终审判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社区服务中心及徐保华各负10%%的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医疗终结后,徐保华进行了法医学补充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终生需二人护理,无需特殊治疗。日前,就伤残的赔偿问题,徐保华再次将责任方诉上法庭。
据为徐保华代理此案的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路均介绍,徐保华在选择与责任方对簿公堂之前申请过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因为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徐保华与社区服务中心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在法庭诉讼时我国开始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就业人员撑起“保护伞”
由于多数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少数有法律意识、主张权益的,在遭到用人单位的推诿、拒绝时,也大都像李维钢一样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家政服务员多属于独立合同工,他们与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或其他劳务中介方之间没有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而劳务承包工、家庭小时工等也多属于独立合同工,打工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如打工者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按月支付工资,即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打工者若发生意外,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各省市都在寻求就业人员受伤害赔偿问题解决之道。上海市的做法是,推行“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由雇主支付每年30元的保费,如果家政服务人员或钟点工在家政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将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理赔,有效地降低了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双方的风险。记者采访中发现,哈市较正规的家政公司都有一部分固定的家政服务员,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家政服务员代表家政公司上门服务,家政公司给家政服务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而建筑单位的保险情况又如何呢?据哈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站长关海鸥介绍,因为建筑工地人员流动大,建筑单位按工程办理保险,以每平方米缴纳保费,打工者意外受伤,可享受万元以内的理赔,属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