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各水电气热经营单位: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驶、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徽风报刊亭用电、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用电和农村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用电。
8.家政服务用电: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
9.托育机构用电:托育机构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0.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原则上一个季度更新一次。
11.养老机构用电:养老机构用电(含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部分)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
1.城乡居民住宅用水: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驶、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水。
5.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水。包括徽风报刊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农村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
7.监狱监房生活用水: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水,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用水。
8.家政服务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用水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9.托育机构用水:托育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0.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享受上述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原则上一个季度更新一次。
11.养老机构用水: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部分)和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
1.城乡居民住宅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气。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驶、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
5.宗教场所生活用气: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气。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气。包括徽风报刊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农村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
7.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气,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用气。
8.托育机构:托育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9.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气: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享受上述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原则上一个季度更新一次。
10.养老机构用气: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部分)和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参照供气执行。
五、工作要求
1.执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具体价格以有定价权的发改部门确定价格为准。其中: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用户协商确定。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水电气热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