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商标权保护,着力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要加强商标权保护,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促进品牌创新和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要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4条,包括: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犯商标权行为,驰名商标保护,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等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9条,结合2013年商标法修改,对商标案件的类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于2009年4月23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4条,涉及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适用条件、驰名商标认定因素、跨类保护标准等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于2008年2月18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4条,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纠纷的解决、案由、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文件:《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月21日)。
18.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成品牌强国加快转变。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富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法发[2011]18号)
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法发[2009]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30,法发〔2009〕16号)
在商标权案件中,要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和维护公平竞争;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认定均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并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