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
棉田公司还获准注册了多枚第24类商品上的“无印良品”商标。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因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6000元、样品购买费507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适格原告
二、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1.被诉侵权店铺对“无印良品”标识的使用
2.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
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应立即停止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4.尼斯分类2022文本中第16类、第24类的内容。
东台德润公司对棉田等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二审法院另查明
二、棉田等三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
四、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
五、良品计画与棉田等三公司之间的纠纷情况
2.良品计画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申请撤销情况
3.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针对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等商标申请撤销情况
4.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前案处理情况
5.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诉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其他纠纷情况
六、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无印良品”标识情况
七、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
一、关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关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无印良品”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滔
审判员张晓阳
审判员刘莉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韩文津
书记员石慧君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1501-15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