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征求意见稿)2.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参考。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质量协议应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GMP责任,并规定持有人对药品质量负责,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双方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当变更控制、偏差、超标、质量投诉、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协调过程中达成的任何口头和书面意见,应当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保存。
质量协议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签署后生效。
(二)持有人要求
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承担。
质量协议签订前,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回顾性审核,并在委托生产过程中派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受托方要求
受托方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接受审核,并按照所有审核发现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四、具体要求
(一)厂房设施、设备
质量协议应规定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考查内容包括:
1.受托方是否已根据委托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需经持有人审核和批准。
2.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满足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二)物料与产品
质量协议应规定由持有人进行物料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审核,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持有人应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方,经受托方审核合格后,纳入受托方合格供应商目录中,用于受托方入厂时的核对验收。
质量协议应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物料的采购,基于管理的需要,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方进行物料的采购,但应在质量协议中进行约定。
质量协议应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物料的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任何一方在检验和放行完成后,均应将检验报告书和物料放行审核单复印件或扫描件交给另一方。基于对产品质量的理解,另一方是否需要再行检验,持有人委托受托方进行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等均应在协议中约定。
质量协议应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成品的检验,但必须保证完成成品的全检,检验完成后应交给对方一份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用于保存。
质量协议应明确如何确保仓储管理符合相应的要求,包括标签信息的准确无误,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而采取的防护措施。此外,质量协议应该明确物料运输过程及存储方的责任、存储条件的维护措施,明确双方职责确保物料和产品转移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三)确认与验证
质量协议应规定只有在受托方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并合格时,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受托方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必须经双方审核并批准。
(四)文件管理
为确保受托方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性等,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的产品,协议应规定持有人必须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是复印件,须逐页加盖持有人公章):
1.药品注册证书;
2.药品审评审批过程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供的生产工艺确认书、生产工艺信息表(包括: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
3.药品注册申报时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操作程序;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企业注册标准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
受托方应根据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委托生产技术文件,文件必须经过双方审核并批准。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点;
2.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必要的岗位标准操作程序;
3.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
5.受托方在进行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件和记录。
质量协议应明确持有人与受托方均应该按GMP要求保存所有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双方应对委托生产品种建立覆盖全过程的GMP文件目录,用于实际生产全过程控制,防止文件规定存在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清,文件系统遗漏,导致未能对全过程进行GMP覆盖。
质量协议还应明确如何在符合GMP规范下确保所有的记录和文件可方便地随时查询,以及如何在受控程序下进行文件复制。
(五)生产管理
质量协议或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对受托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的编制方法进行规定。
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受托方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产品,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偏差。
受托方对受托产品进行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活动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标准操作程序,文件须经双方审核和批准,实际操作时应提前告知持有人并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操作。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1)取样
无论检验由哪一方完成,质量协议应规定,在受托方所进行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包括:取样人员的资质、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都必须获得持有人的同意。
(2)检验
质量协议如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验由受托方完成时,受托方应该进行检验方法学的验证或确认(涉及部分项目受托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由持有人完成或持有人联系/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验证或确认方案和报告应经持有人的审核和批准。如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检验时,委托第三方的检验协议应获得持有人批准。
(3)检验结果超标(OOS)
(4)留样
质量协议应明确持有人或者委托方进行留样,留样样品的储存和留样数量必须符合GMP的要求,在受托方所进行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留样(包括:留样方法和取样数量等)都必须获得持有人的同意。
2.物料和产品放行
3.持续稳定性考察
如果持有人决定由受托方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质量协议应规定稳定性考察方案必须经过双方审核并经持有人批准。持有人负责受托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起草,并完成稳定性考察,或提供考察方案给受托方并委托受托方进行。
任何一方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数据和评价结果均应及时告知对方,评价应该包括与历史批次(包括:注册申报批次、其他受托方生产的批次等)的数据对比和分析,以及时发现稳定性不良趋势。
4.变更控制
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变更(包括:变更实施情况、变更所进行的验证结果等)均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申报的变更根据事项情况由持有人完成申报工作。
协议中应当明确,任何变更的风险程度应该由持有人进行评估,受托方在变更实施前必须经过持有人书面审核并获得双方的批准。
5.偏差处理
质量协议应规定受托方在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受托方应将所有偏差和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报告持有人。持有人应评价偏差对药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并对受托方报告的拟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执行。
6.纠正和预防措施
7.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质量协议应明确规定物料应由持有人建立供应商档案,受托方留存或审核供应商档案,定期进行供应商的评估和现场质量审核(必要时受托方可以参与质量审核过程)。
8.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质量协议应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按照GMP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分析报告应经持有人的审核和批准。
(七)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
(八)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质量协议应规定受托方不得将产品转包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九)产品发运与召回
持有人应建立药品召回体系,制定药品召回管理程序,需要进行药品召回时由持有人负责召回工作,必要时受托方进行相应的配合。
(十)自检
(十一)其他
质量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持有人负责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受托方应协助配合。
质量协议应有版本和变更历史记录,对历次变更内容进行概述。
附件2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
本模板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提供参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xxx,
住所(经营地址):xxx
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xxx,
生产地址:xxx
持有人和受托方下面简称“双方”。
双方愿意遵守本质量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活动、责任和义务。
1.定义
“审核”:指由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
“批记录”: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2.目的
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确保委托生产行为持续符合药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3.基本信息
3.1联系方式
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2联系信息。
3.2职责
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具体要求见本协议各项规定。
3.3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
受托方应对所有本协议涉及产品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保密,并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文件,对于本协议涉及的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批记录等关键质量文件,应经持有人和受托方双方审核批准。
4.法律法规符合性
持有人和受托方应遵循以下法规确保委托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l《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l《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l《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l《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l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l产品质量标准
5.生产和供应
5.1厂房设施与设备
5.2物料
5.3生产工艺
受托方应按照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及时、如实记录。
当任何与批准的工艺规程发生偏离时,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协议“偏差管理”进行偏差调查和处理。
当产品的生产工艺需要变更时,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
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批准的生产进行批记录,并在符合相应生产条件的环境下进行生产活动。
5.4产品批号编制
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批号编制程序,批号的制定原则定义在附件1中。
5.5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复验期管理程序,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定义和形式参见附件1。
5.6生产、检验、设备记录
受托方应当建立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检验设备的使用、清洁和消毒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状态,使用过的所有产品/物料的批次信息和设备运行状况、运行参数等。
每个批次产品应有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包括中间产品检测和产品放行前QC检验记录)。
5.7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
受托方应制定书面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的管理程序,并经双方审核批准。
受托方若需要对本协议涉及的产品进行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的活动,需提前告知持有人并得到其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操作。
受托方应记录所有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活动,并将其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5.8生产现场监督
针对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6.质量和合规
6.1取样
受托方应当制定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等取样的书面程序。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6.2检验
受托方应当建立实验室控制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的检验活动在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进行。
受托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定标准制定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其中本协议涉及产品的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应由持有人书面批准。
受托方应当根据现行中国药典的要求,制定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完成验证工作并形成验证报告。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应由持有人最终批准后才能用于正式生产产品的检验。
6.2.1物料
协议约定的责任方应确保所有生产用物料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只有检验合格经放行的物料才能用于产品的生产。
若质量标准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
6.2.2中间产品检验
受托方应根据批准的质量标准执行并记录所有的中间产品检验。
6.2.3产品
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应按照本协议“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
6.3批生产记录
受托方应建立批生产记录的管理程序,并根据批准的工艺规程制定产品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包括产品的所有生产步骤。任何主批记录的变更,应按照本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如有需要,持有人有权获得主批记录的复印件或原件。
受托方应按照批记录和GMP要求完整地记录所有的生产过程。
6.4放行程序
生产放行:受托方的质量受权人或其转受权人负责审核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并做出是否生产放行的决定。当作出不予生产放行决定时,受托方应立即告知持有人。当产品生产放行后,受托方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注册资料要求的风险时,应当立即告知持有人。
上市放行:受托方完成生产放行后,将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提交给持有人进行最终审核,并作出是否上市放行的决定。当作出不予上市放行决定时,持有人应当立即告知受托方。
6.5留样
协议约定的责任方应根据GMP要求对物料、产品进行留样,详见附件1留样清单。留样样品应当保存在合适的储存环境中,并作好相应记录。产品留样至有效期后X年,物料留样至有效期后X年。
6.6稳定性考察
协议约定的责任方负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当稳定性考察样品出现OOT/OOS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沟通并开展调查,并按照本协议“偏差和OOS”进行处理。
6.7产品年度质量回顾
协议约定的责任方负责每年对本协议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并在所定回顾周期结束后的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报请持有人书面批准。
6.8产品质量投诉
当收到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时,持有人应当会同受托方对产品投诉进行调查;受托方应当配合并在X日内完成自查报告,并报请持有人批准;持有人根据自查情况,对涉及质量投诉的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由生产环节造成的质量缺陷,受托方应当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由持有人批准。
6.9产品召回
6.10质量争议解决
·首先,双方质量负责人应当直接沟通,确认事件的实际情况。
·最后,双方根据调查报告,协商一致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选择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和判定,并根据第三方评判结果商定解决方式,由持有人决定产品的最终处理结果。
6.11文件管理
应当由持有人书面批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ü工艺规程
ü主批生产记录
ü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质量标准
ü项目验证主计划
ü生产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ü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和报告
ü产品投诉调查报告
ü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或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偏差调查报告
ü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或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变更
ü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年度报告,物料质量回顾分析年度报告
ü供应商档案
6.12合规性支持
6.13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一方应积极协助另一方接受监督检查。
6.14现场审核
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确保其具备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在对受托方资质确认审核通过后,持有人应至少每年对受托方进行一次现场审核,对疫苗受托方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审核,对其他高风险品种受托方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审核。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等必要情况时,持有人应当立即对受托方进行有因审核。受托方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进行现场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持有人代表应遵守受托方的制度和程序以及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
对持有人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受托方都应当积极整改,制定整改计划,明确纠正预防措施,并在审核结束后X日内回复持有人,并经药品持有人审核批准。于整改完成后X日内报持有人审核确认。
7.偏差和OOS管理
受托方应根据GMP的要求建立偏差和OOS管理程序。
对于不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微小偏差,由受托方进行记录、调查、评估和跟踪。在产品放行时,持有人有权调看和审核所有偏差。
对于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偏差和OOS,受托方应在X日内书面通知持有人,并自偏差或OOS发生之日起X日内完成调查,报请持有人批准。
8.变更控制
以下变更应由变更发起方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l变更产品的生产地址
l变更产品的质量标准
l变更产品生产工艺步骤
l变更产品的储存条件、有效期
l变更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环境
l变更质量体系
9.确认和验证
受托方应制定产品的验证主计划,并报请持有人批准。
9.1厂房设施、设备的确认
9.2工艺和分析方法验证
在正式生产前,受托方应进行产品工艺验证和分析方法验证。工艺验证和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和报告应报请持有人批准。
当产品上市后,受托方应当建立再验证和持续工艺确认的程序,并组织开展相应验证活动,发现趋势异常等特殊情况,按本协议“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
9.3清洁验证
受托方应当对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设备进行清洁验证,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10.人员
11.储存和发运
受托方应对物料及产品的储存环境进行有效监控和维护,对生产用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按照标识的储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储存环境应符合GMP要求。
产品由持有人上市放行后,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运输至持有人指定地点。在产品的储存和发运期间,受托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没有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符合GMP要求。受托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产品包装的完整性。
12.期限
本协议自最终签订协议之日或生产协议签订之日(以后者为准)起生效,在合作期内持续有效。
若双方停止委托生产,本协议有效期应当至最后一批上市放行产品的有效期止后一年。
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重新签署,旧版质量协议随新版质量协议的执行自动失效。
13.其他
13.1质量协议和生产合同的关系
本协议可作为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生产合同的附属协议,涉及质量问题的应当以本协议为准。
14.变更历史
日期
版本
变更概述
15.签名
受托方
校阅人
批准人
签名
职务
持有人
起草人
附件1–产品信息
本协议涉及以下产品清单如下(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工艺流程、批号规则)
范围
产品
受托方内部代码
委托活动
持有人委托受托方进行产品的生产、检验、放行并运输至持有人指定地点
运输方式
产品放行后,由委托双方协商运输方式
产品储存条件
药品持有人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储存条件
产品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批号编配原则
该产品的批号制定原则为:
该产品的代号为,故该产品的批号编制方式如下:
该产品的有效期暂定为X年,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制定原则为:
生产日期:
有效期:
物料生产工艺
质量标准
附件2–联系信息
受托方:
企业名称
xxx
地址
联系人
持有人:
工厂名称
附件3–职责
(一)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a)权利
l拥有获得上市许可药品的所有权;
l拥有上市许可药品生产(可自行生产,也可委托中国境内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放行、销售的权利;
l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或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有权变更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
b)义务
l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l应当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社会查询。
l批准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受托方、销售者等请求赔偿。属于受托方、销售者责任,持有人先行赔偿的,持有人有权向受托方、销售者追偿;属于持有人责任,受托方、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受托方、销售者有权向持有人追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执行。
l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物临床前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执行GLP,药物的临床试验执行GCP。
l对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负责。
l经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申报。
l通过审核等方式,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察,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l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物/药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全部所需文件,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并督促受托方,开展有效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符合药品GMP要求。
l负责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决定最终产品的拒绝和放行。
l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负责药品召回工作。
l负责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年度报告。
l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核查等予以配合。
l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因上市药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c)法律责任
l持有人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研发申报、生产、流通、使用等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l药品研发及申报过程中,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经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工艺,未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l拥有对持有人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的权利。
l拥有要求持有人提供产品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权利。
l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核查等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l对生产环节产生的药品缺陷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义务,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l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与持有人签订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二)具体工作职责
持有人和受托方双方责任描述
备注
质量管理体系
生产、包装和运输药品
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给受托方
管理SOP、标准等程序文件
确保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保存培训记录
质量审核和检查
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考核或质量审核
对持有人质量审核的结果在30天回复,提交整改报告
将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通知对方
提供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其它报告
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物料供应商
批准所有物料的供应商
执行供应商质量审核和批准
维护并更新供应商清单
变更控制与管理
在药品委托生产合同期限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持有人所有的变更
评估变更是否为重大变更
批准重大变更,包括涉及药品注册信息的变更
根据现行的管理程序实施变更
质量控制——偏差、超标结果(OOS)调查
将超标结果告知对方
执行OOS调查
批准复验和OOS调查报告
批准重大的偏差
提供偏差报告和OOS报告复印件给持有人
在完成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前解决所有的偏差
生产管理
设计和准备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
在生产前批准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
生产过程中偏差的处理
主要偏差的审核和批准
综述生产过程中所有偏差
生产结束后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的审核
标签供应
标签的检查
贴标签的操作
包装操作
保存产品留样和包装样品
批准放行药品
工艺设备、质控实验室仪器和设施的管理
制药用水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确认
HVAC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确认
公用系统日常的取样和监控
执行药典要求的全检
处理生产环境监测的偏差和超标结果
确认和验证厂房和设施
确认和验证设备
定期再确认
产品内包和贴签前后,对清洁验证结果的确认
清洁验证结果的检验
仪器、设备、设施仪表的计量和校准
仪器、设备、设施系统的维护
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管理
CAPA识别
CAPA执行
CAPA关闭
文件管理
所有的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的归档
及时提供药品注册有关信息
在销毁记录前联系持有人
物料的检验与放行
保存物料的留样
确定留样量和留样时限
取样和检验的程序文件
根据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物料放行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管理
批准物料质量标准
提供经批准的供应商物料采购订单
物料接收和入库验收
唯一的物料编码
包装材料检验报告的提供
物料鉴别的取样和检验
进行鉴别试验
物料复验期满后的重新检验
仓储和物料的隔离
物料的运输
物料的称量
仓储库存管理(先进先出FIFO)
标签控制
产品放行
药品的放行检验
建立产品的成品质量标准
放行药品至装运
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提供生产放行证明
提供上市放行证明
确保符合药品注册要求的规定
审核和批准所有OOS和不合格结果
产品的处置
储存和运输
提供储存条件
提供产品的有效期
环境监测和报警
虫害的控制和记录
发货记录台帐
温湿度超标的记录
温湿度超标后评估对产品的影响
产品投诉和召回
有产品投诉和召回标准程序
投诉和召回的登记和接收
投诉的处理
若发生投诉,提供必要的信息
召回的确定
召回的调查
召回的执行
维护并更新召回和投诉记录和台帐
注:上述责任列表并未详细列出持有人和受托方双方的所有责任,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