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的前提条件之“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根据《民法通则》(已废止)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分类尚属于理论分类,以下将按发生原因和交付标的物差异所进行的分类做简要列举:

01

按发生原因分类

1、王泽鉴。根据债之发生原因,可将债分为两类:一为意定之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契约为意定之债的主要发生原因;二为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发生,包括缔约上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1]

2、郑玉波。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2]

4、刘凯湘。债的发生,包括合同之债、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和缔约过错。[4]

02

按给付对象分类

按给付对象不同,债可分为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金钱之债指的是债务人必须以给付意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非金钱之债,指的是给付系金钱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债,包括交付财产之债和提供服务之债。[5]

03

《民法典》中债的分类

债的类型

合同之债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

缔约过失之债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之第三分编第二十八章

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之第三分编第二十九章

单方允诺之债

侵权之债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对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指的是,动产的类型是同一的,例如某种型号的配件,根据该条规定,债务的标的物应为种类物,而不能为特定物;债务的标的物的品质相同指的是标的物的质量是相同的。[7]如债的标的物种类不同,那么无论客观价值几何,均不得抵销,因而仅种类之债可抵销,主要为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中的种类之债,如种类相同,但品质不同,原则上也不得抵销。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发生原因不必相同。[8]种类之债通常具有可替代性,是抵销典型客体,特定之债具有特殊属性,原则上不具有可替代性。是否为同种类债权的判断标准取决于交易观念,与债的目的、发生原因无关,即使是物权熟悉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与物权属性的给付请求权进行抵销。如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标的物为同一特定不可替代物时,交付标的相同,应无禁止抵销的理由。[9]

结合以上梳理可以看到,一般而言,用以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应为种类物,关于主动债权的标的物和被动债权的标的物均为特定物时,能不能视为种类相同还存在争议。但基本上可以获得的共识是,基于抵销制度所具有简化交易、清偿、实现或担保债权之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的“种类、品质相同”应理解为种类和品质均相同,否则无法实现等价抵销。就品质而言,金钱之债的品质应指的是金额等同,为易于确定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的金额,币种一般也应相同;非金钱之债的品质应指的是等级、成色(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易习惯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抵销权与法定抵销权存在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使破产抵销权不要求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司法判决情况

担保之债与一般合同之债的法定抵销

在(2022)湘09民终570号和(2019)青民终76号案中,法院认为担保之债与给付工程款之债的性质不同,品质不一,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而在(2018)鄂0112民初4964号案中,法院认为担保之债与应付未付的股东分红款均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属于允许法定抵销的类型。

侵权债务与合同之债的法定抵销

余论

综上可以看出,从司法判决来看,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的“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理解并未达成共识,分歧的重心在于,区分种类、品质时是应给付的标的物的类型为标准还是以法律关系的类型或性质为标准。本文倾向于以债务项下应给付的标的物的为标准。从司法适用角度看,仍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统一尺度。值得注意的是,于2023年12月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少可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项下,对侵权之债的抵销存在明确限制,应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10]

注释:

[1]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至第6页。

[2]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利明著:《债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刘凯湘著:《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王利明著:《债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页至第52页。

[6]谢鸿飞等著:《债法总则:历史、体系与功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

[7]王利明著:《合同法通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406页。

[8]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01页。

[9]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通则》,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2页。

[10]法定不得抵销的规定还包括《信托法》第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等。

作者简介:

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持有期货从业资格。执业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财产保险、建设工程。长期为多家全球知名有色金属贸易商、大宗农产品贸易商和其他境内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交易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结构设计、交易模式合规分析、国际贸易合同流程风险控制、公司规章制度和合同文件标准建立、公司衍生和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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