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解读与应用案例

该条规定了法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抵销。

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能生效,这些条件是:

(1)当事人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2)须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者可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的债务中较多适用。另外,用于抵销的标的物的品质也必须相同,否则一般不能抵销。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债务均是可抵销之债。并非一切债务都可以为抵销,只要一方的债务是不得抵销的债务,就不可以为抵销。

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有:

①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依合同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的,如果互相抵销,即会违反订立合同的本旨,因此,这类债务必须互相清偿,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具有信赖利益的、劳务的债务以及已经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另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借务,如抚恤金、抚养费等债务,也不得为抵销。

②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是:

a.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b.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如果允许此类债务扣押为抵销。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任意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显然有背于法理和社会公序良俗。

c.约定应当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d.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不得用自行扣发货物或者扣除货款等作为充抵。

1,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如果主动债权的时效期间没有届满,而被动债权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则可以抵销。此种情况下作出抵销,可以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如果主动债权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被动债权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则不可以抵销。时效届满的债权不可抵销,是因为该债权已经成为自然债权,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张某与贾某离婚,两个人的小孩约定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后张某向贾某借钱7000元用于经商,约定一年后还。一年后,张某经商失败,不能偿还贾某的欠款。贾某提议将其下一年应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与张某的欠款进行抵销,遭到张某的拒绝。在本案中,贾某主张抵销的两种债权债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两者不能进行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权作为一项权利,以权利人的自由行使(以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为原则,如果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对于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可以比算为同一种类的物;对于标的物品质不同的,品质较高的一方抛弃其利益,与品质较低的一方为抵销,对此,法律是允许的。这种情形下的抵销通常为合意抵销,即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

article_detail

预约专家,解答问题

提交成功!

您可能还需要

本产品标价并非成交价格,因地区和经营状况不同需要沟通,欢迎咨询顾问为您量身定制!

THE END
1.总则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0-11/25/content_8368.htm
1.抵押适用的债务有哪些种类抵押所适用的债务种类较为多样。首先,常见的有借贷债务,当人们向金融机构或他人借款时,为了确保债务的偿还,往往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以此作为还款的担保。例如,在房屋抵押贷款中,借款人以其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若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则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置该房屋以收回借款。 其次,商业交易中的债务也...https://www.66law.cn/laws/3022807.aspx
2.关于法定抵销的疑问解答:债务种类品质需相同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如提供劳务、不作为债务)、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的除外。(2021修订)1、什么叫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啊, 甲欠乙 10万的钢材,乙欠甲20万的...https://www.dongao.com/dy/zckjs_jjf_44568/15232739.shtml
3.为什么债权转让可以抵消债务抵消和债权转让的区别→MAIGOO知识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是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https://www.maigoo.com/goomai/250019.html
4.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种类汇总期货在线资讯网期货开户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或挥霍其财产,从而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种类繁多,以下是对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种类的汇总: 一、金钱类财产保全标的物 金钱类财产保全标的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保证金等。 2. 有...https://gjqh.shirfwgs.com/page/85894
5.债的分类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种类之债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交付。 (1)种类物买卖 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化为特定之债。若未特定化,其风险一直由出卖人承担。 (2)种类物特定化的情形: ...https://wenji.64365.com/65295/
6.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定义和分类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https://www.fljg.com/zhishi/700642.html
7.无讼阅读整点干货债务抵销全梳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是法定抵销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以抵销的债务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fc60616e-06b5-4091-8290-eeee46672d9e?downloadlink=2
8.2019法考民法《债法概述》知识点法考区分意义:特定之债,在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若属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也不得主张)。种类物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发生灭失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种类物之债如果没有特定化,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https://www.educity.cn/flzgks/1861148.html
9.债务抵销协议8篇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了其期限利益。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https://www.yjbys.com/hetongfa/hetongfanben/1624692.html
10.[图]国际贸易中不同种货币债权债务抵销问题之法律分析《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依据该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需满足...http://www.cqlsw.net/business/theory/2022081939422.html
11.论商业银行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其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抵销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一般认为,行使法定抵销必须满足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大要件。积极要件是指可以行使抵销权的要件,...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12_jrfy/2012nzd85j/2400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