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7、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一、支付价款

(一)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四)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接受标的物

(一)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五)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对标的物应承担检查通知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够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经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THE END
1....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69763.html
2.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导读】华图河南资格证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资格证考试交流群汇总】,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微信号:(huatuhn123) 。备考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为你推荐河南资格证考试备考用书,面授课程。https://ha.huatu.com/2022/0403/2729380.html
1.王利明: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司法解释关于除外情形的规定过于抽象,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购买的数量或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关键词:正常经营买受人 动产担保 排除适用 追及效力 交易安全 善意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12035
2.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是什么?导读: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关系就是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关系,出卖人是甲方,买受人是乙方。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出卖人对标的物负责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后,买受人对标的物负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是什么? 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是什么? https://www.64365.com/zs/1457062.aspx
3.出卖人是否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常识作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交易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卖人收到价款后拒绝转让的,应当予以提醒。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未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仍拒绝协助登记的,买受人...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45368.html
4.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中止己方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可否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中止己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为王甲、王乙、王丙三人共同共有,王甲无法独立协助李某完成过户手续。故在王乙、王丙未在该合同上签名,或者王甲未出具王乙、王丙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李某可基于不安抗辩...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8/id/6215084.shtml
5.2023年06月吉林辽源市事业单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考聘用基层...17.根据《合同法》,出卖人向买受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属于: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缔约意向18.( ) 对于 检验 相当于 品质 对于( )A.标准;分类B.检查;品种C.原则;产品D.查看;质量19.阅读危机与障碍在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且呈现出比较一致的规律。一项关于“阅读危机...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76649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