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化妆品的定义:预期通过涂抹、喷洒或其他方式施用到人体上,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善外观的物品。常见的化妆品包括润肤品、香水、唇膏、指甲油、眼部和面部化妆品、洗发香波、烫发剂、染发剂、牙膏、除臭剂等。
a.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物质:21CFR700.11-21CFR700.35列明的9种物质不得在化妆品中使用。色素的使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只允许使用列在21CFRPart73,74,82中的色素,并要注意使用部位是否合适。
b.标签要求: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必须清晰易辨地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公司名称和地址、成分标识、警示用语和安全使用说明等信息。
c.安全评估:在销售之前,产品和其成分必须经过充分的安全评估。
d.加州的特殊要求:对于销售到加州的产品,还需要满足加州65提案中的额外要求,包括对铅、椰油酰胺CocamideDEA和1,4-Dioxane等物质的限制。
e.良好生产规范:出口商还需要遵守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这涉及到设备、人员、原材料、生产过程、实验室管理、记录、标签和投诉等多个方面。
此外,一些产品可能同时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定义,如去屑洗发液、含氟化物的牙膏、防汗剂等,这类产品需要同时满足化妆品和药品的法规要求。这些规定涉及到审批、注册、良好生产规范和标签等方面。
总的来说,出口化妆品到美国是一个需要细致研究和准备的过程,涉及到的法规和要求相当复杂。以上信息并非法律咨询,也不能被当成或代表政府监管机构的法律意见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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