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还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
1.定义:企业财产保险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2.特点:适用范围很广(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企业财产保险的产品品种有一切险、基本险、综合险以及多种附加险。
(一)综合险承保范围
1.可保财产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特保财产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3.不保财产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二)综合险保险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综合险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2)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②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③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④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⑤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综合险的主要规定
1.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账面余额、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三类,每一类别又按照财产的种类、占用性质和危险程度,分为不同的档次。每一投保单位原则上适用一个费率。如果企业选择投保部分财产,其费率应根据其日用性质和危险程度确定。但如果部分保险财产与其他财产在同一处所,则所确定的费率应不低于该行业适用的费率;在单独一个处所的,按最高危险程度确定费率。
3.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①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②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③若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3)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2)条所定比例扣除。
二、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一般如房屋及其附属物、家庭日用品、衣服、行李、家具等,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
①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②衣物和床上用品;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④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不保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3)日用消耗品、机动车、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
(4)仅用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及其他财产;
(5)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6)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7)其他不属于上面可保财产项下所约定家庭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7)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8)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9)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10)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3)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4)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
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
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
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有主险以及若干附加险(附加险条款)。
(一)主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注:上述第(1)与第(2)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3)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主险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③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④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⑤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⑥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⑦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②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③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3)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②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③对于未载入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④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⑤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4)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③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④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主险的主要规定
1.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制约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2)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即既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各自的赔偿限额,又确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3)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
(4)免赔额是保险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无免赔额的规定,但对他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2.保费计算
保险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制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如果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需要增减时,保险费率也应适当增减,但并非按比例增减。
公众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
(2)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
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
四、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物业管理人员(被保险人)由于过失导致第三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个险种。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一)基本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区域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1)和第(2)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3)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基本险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④核爆炸、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⑤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⑥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水、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的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⑦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③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④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⑤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⑥精神损害。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基本险的主要规定
1.赔偿限额
一般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2.保险费
(1)按物业服务企业的年物业管理费收入为计算依据,即:
年保险费=年物业管理费收入×保险费率
(2)以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
年保险费=累计最高赔偿额×保险费率
(四)主要的附加险
1.电梯管理责任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管理、服务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坠落;
②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2)责任免除。
①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②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③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④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①每部电梯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分限额、累计责任分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机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4)赔偿计算。
①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分限额。
②在依据本条第①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③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分限额。
④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保险费:年保险费—附加险累计赔偿额×附加险费率
2.游泳池责任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被保险人经营的游泳池因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②游泳者在游泳场所内感染传染性疾病;
③游泳者的故意行为;
④非游泳人员放于保险柜中的财产损失。
(3)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停车场管理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停放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①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犯法行为;
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③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④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3)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①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①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车位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
②在依据本条第①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
③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五、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
保险车辆上的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2.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主保单;免赔额
3.会计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4.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承保因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建筑、安装以及其他工种技术人员、检验员、工程管理人员等均可以投保该险种
(二)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索赔制)。保险公司仅对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事故发生制)。保险公司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三)保险责任
通常采取“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负责赔偿金和诉讼费用两个方面。
(四)主要规定
赔偿限额一般为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是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诉讼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有自身的风险和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一般来说,厘定责任保险的费率或收取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应当考虑下列因素:职业种类、工作场所、业务数量、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保险人制定出相应的保险费率。
六、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我国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6)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7)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主要规定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3.赔偿标准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1)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2)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不包括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每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1)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3)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七、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公司专门针对各种土木工程及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对第三者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害所致法定赔偿责任而设置的综合性保险。
(一)投保人与保险范围
(1)投保人通常是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利益的法人,可以是建筑工程的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人。
(2)保险范围。
在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期间发生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物质损失或灭失。
根据保险合同内容,保险标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工具及设备、临时工房及屋内存放的物件;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财产;附带安装工程项目;工地内现有建筑物和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除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外,还包括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
2.责任免除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自然磨损等造成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械、设备、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有关文档、账簿、票据,现金和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货物缺短等损失。
此外,因停工、罢工、战争等因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政府或任何公共部门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核类及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壤、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以及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等,其责任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以建筑工程的总价值为险种的保险金额,包括设计费、建筑材料及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保险期限
自投保工程动土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建筑工地时开始,到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建筑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险费率和扩展条款
保险费率一般按工期费率计收,即由保险公司对投保工程进行风险评估后,根据工程的危险程度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提供多种扩展条款,如分期付费条款、交叉责任扩展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扩展条款等。
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在既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全体社会成员强制征缴保险基金,用于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组成。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费期满达一定年限的劳动者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制度。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年金;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终老:
①缴费年限条件。199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满15年;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②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工人和干部),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井下矿工或在低温、高温、高空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非因工疾病或患病或伤残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大病与住院费用)
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小病和门诊费用)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1.8%,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康复待遇、丧葬费及遗属抚恤等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体现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最高比例不超过1%,个人不需要交费。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除实行免费医疗待遇外,还包括产假、工资待遇和受领生育补助费三项内容。
(1)女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的医疗期间及流产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怀孕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女职工生育和流产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
(4)女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是由节育手术引起的,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工资按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