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对象根据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第二
条至第五条所列一、二、三级物业以及经沈阳市房产局审批的暂定三
级物业,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方案
1、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责任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事
故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法律费用,因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
赔偿。(3)施救费用,因发生保险责任事
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者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物业管理责任险每次事故最低赔偿限额执行标准如下
(1)住宅物业:100万;
(2)商业居住混合物业:150万;
(3)写字楼物业:200万;
200万。
3、保险条件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详见费率表
每次事故免赔额及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00元(仅限财产损失)或者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