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本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除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损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