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时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被保险人的管理过失导致物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一
个
月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短期费率(年度费率之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武装冲突、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恐怖活动、罢工、民众骚乱、盗窃、抢劫;
(三)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在物业之外的房屋、设施设备或场地发生的意外事故;
(六)被保险人经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或从事非法业务。
第六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机动车辆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引起的震动、支撑物损毁或移动而造成土地、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的损毁;
(六)被保险人无有效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导致的赔偿责任;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户或承租户住所或办公室内发生意外事故所致的人身伤亡或损失财产;
(九)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不包括其中属于侵权责任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