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罪名: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叔向的解释)。
翻译:昏、墨、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这是皋陶传下来的古老法律。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为昏,贪婪而败坏职责为墨,杀人而没有顾忌为贼。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认为“昏”是指强盗罪,“墨”是指贪污罪,“贼”是指杀人罪。考试形式:法硕考试一般不考具体对应现在的何种罪名,而是考叔向的解释。即问“昏”,
就选“己恶而掠人美”,问“墨”就选“贪以败官”,问“贼”就选“杀人不忌”。
★夏朝刑罚适用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翻译: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不辜”即无辜、无罪;“不经”,即违背常规、违背常法。
考试形式:本题可能以单选题的形式考查,将该原则与朝代对应清楚。
★商朝罪名: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翻译: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擅自改变事物的既定名称而另搞一套,用邪道扰乱政令的人,处死刑;制作靡靡之音、奇装异服、怪诞之技、奇异之器而蛊惑民心的人,处死刑;行为诈伪而又顽固不化、言辞虚伪而又巧言利舌、所学陷入异端而又自以为博闻、顺从非法事物而又文过饰非,以此蛊惑人心者,处死刑;假托鬼神、时辰日子、卜签招摇撞骗以蛊惑人心的人,处死刑。
考试形式:本题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区分“乱政”与“疑众”的行为方式,不要选错。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翻译:《尚书·吕刑》说:“苗民不遵守命令,就用刑罚来制服他们。制定了五种暴虐的刑罚并称之为法,杀害无罪的人。”
★《尚书·康诰》云:“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尔式,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翻译: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如果出于故意,或者是惯犯,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也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很大,如果是偶犯,或者出于过失,虽然应该按照断狱的规定处罚其罪,但是不可处死。
考试形式:眚、非眚、惟终、非终是单选题的常考点,一定要明白它们的意思。对应的原则是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翻译:对可疑案件认真明察,务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倘若适用五刑有疑义,应从轻宽宥,改为五罚。适用五罚有疑义,则从无赦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翻译:重大疑难案件应由中央群臣来讨论,不能决定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民商讨决定。由国民决定是杀还是不杀,国民决定不杀的,可以改为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考试形式:这两个知识点是西周的内容。大概率以选择题的形式考。要明白古文的意思,尤其是三刺,知道对应的知识点是什么。
★《尚书·吕刑》记载“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其疏文解释:“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
翻译:士师用公正的刑罚(适中的刑罚)制御臣民,教导臣民敬重德行。疏文解释说:
“中的意思,就是指不轻不重”。
★《尚书·吕刑》记载“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翻译:刑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罪,上下比照刑律来定罪,不要错乱供辞,不要采取已经废除的法律,应当明察,应当依法,要核实呀!上刑宜于减轻,就减一等处治,下刑宜于加重,就加一等处治。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灵活性。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道理和要求(即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或者轻或者重)。
考试形式:这两个知识点都是西周的刑法原则,可能以选择题考,要对应清楚朝代,明白意思。也可能在分析题中涉及到。考分析题时可能与其他朝代一起考。
★《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或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翻译:凡杀人的人在闹市处死,并暴尸三天示众。对盗贼行刑也在闹市。凡有罪而犯法的,也在闹市行刑。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则由甸师氏秘密处死,一般不当众行刑。
★《礼记·文王世子》载:“公族其有死罪,则磐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
翻译:凡公侯贵族犯罪,死刑或肉刑由郊野官甸人秘密执法。宫刑也不适用于公侯贵族,由贵族们商议减刑或赦免。
考试形式:本知识点大概率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反映西周同罪异罚原则。
★《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贾公彦疏解释为:“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郑玄注曰:“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翻译:《周礼》说,用质剂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贾公彦解释说:质剂就是券书,人们对买卖有争议的,用质剂作为凭证。郑玄注说:质、剂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的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长的契约叫作质,短的契约叫作剂。质剂,就是券书。买卖奴隶、马牛之类的大宗商品,用长券,就是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就是剂。
考试形式:本知识点大概率以选择题考查。掌握质剂的含义是买卖契约,朝代是西周。还要区分大宗交易用的契券是质,小件物品用的契券是剂。
★《周礼》载“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曰:“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
翻译:《周礼》说,用傅别作为处理借贷纠纷的凭证。郑玄注说:责(同债)是借款,傅别是契约。审理借贷纠纷的民事案件,以傅别作为判决的凭证。“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考试形式:本知识点大概率以选择题考查。掌握傅别的含义是借贷契约,朝代是西周。与唐朝的借贷契约进行区分:出举(有息借贷)、负债(无息借贷)。
★《礼记·昏义》载:“昏(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
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翻译:婚礼,是缔结两个不同姓氏的家族交好。对上来说,可以奉事宗庙祭祀祖先;对下来说,可以传宗接代、承继香火。所以君子十分重视婚礼。因此婚礼的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每逢男方的使者到来时,女方家长都是在庙里(供奉祖先的宗庙)铺设筵几,然后拜迎使者于门外。进入庙门,宾主揖让升阶登堂,在庙堂上听使者传达男方家长的意见。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表示对婚礼的敬慎和郑重其事。
考试形式:西周的婚姻制度可以考分析题,也可以考选择题。掌握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程序。
★《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zī)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翻译:妇女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不孝顺公婆,休弃。没有儿子,休弃。淫乱(生活作风淫乱),休弃。妒忌(争风吃醋),休弃。有严重疾病,休弃。多言
(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休弃。盗窃,休弃。不顺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严重疾病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夫家不能休弃: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不能休弃。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弃。夫娶妻时贫贱,但经夫妻患难与共后变身富贵的,不得离弃妻子。
考试形式:可能会以分析题考查,也会考选择题。西周的婚姻制度是重点,对后世影响深远。
★《左传·昭公·昭公六年》载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翻译: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已经不抱希望了。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地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
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临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种法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现在您辅佐郑国,划定田界水沟,设置毁谤政事的条例,制定法规,把刑法铸在鼎上,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诗》说:“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抚定四方。”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赖。”像这样,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我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
考试形式:叔向、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该知识点可能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掌握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翻译:冬季,晋国的赵鞅、荀寅带兵在汝水岸边筑城,于是向晋国的百姓征收了四百八十斤铁,用来铸造刑鼎,在鼎上铸着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孔子说:“晋国恐怕要灭亡了吧,失掉了法度了。晋国应该遵守唐叔传下来的法度,作为百姓的准则,卿大夫按照他们的位次来维护它,百姓才能尊敬贵人,贵人因此能保守他们的家业。贵贱的差别没有错乱,这就是所谓法度。文公因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制定《被庐之法》,以作为盟主。现在废弃法度,铸造了刑鼎,百姓都能看到鼎上的条文,还用什么来尊敬贵人贵人还有什么家业可保守贵贱没有次序,还怎么治理国家而且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时制定的,是违犯晋国旧礼的乱法,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呢”
考试形式:本知识点详细阐述了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的理由。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翻译:李悝总结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著成《法经》。李悝认为帝王治理国政,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所以《法经》以《盗法》《贼法》开头。盗贼必须揭发收捕,所以著《网法》《捕法》二篇。对于盗窃兵符印玺或者议论国家法令等政治狡诡行为、翻越城墙或偷渡关津行为、赌博欺诈行为、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奢侈淫靡行为、越级享用不该享用的特权或者器物服饰等,写成《杂律》一篇,又用《具法》列出加重或减轻的条目。虽然撰著的只有六篇而已,但都是关于罪名的法令。
考试形式:《法经》是战国时期的重点,目前都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但不排除考分析题的可能性。对《法经》的所有知识点要高度重视。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翻译:甲年纪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马一匹,自己放牧,现马被人惊吓,吃了别人的一石禾稼,问应否论罪答:不应论罪,也不应赔偿禾稼。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翻译:甲偷了别人的牛,牛被偷的时候甲有六尺高。一年后案件告破,牛被找回来,再量甲的身高,有六尺七寸高。问甲应当受到什么处罚答:当判完城旦之刑。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翻译:隶臣、城旦(男犯)身高不足六尺五寸,隶妾、舂(女犯)身高不足六尺二寸,都是未成年人。
考试形式:秦朝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该知识点是秦朝非常有特点的定罪量刑原则,可以考选择题,也可能在分析题中涉及到。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从赃为盗。
翻译:携带所借官家物品逃亡,被捕获或自首,是否应以盗窃罪论处答:如系自首,可从轻以逃亡罪论处;如捕获者,则要按赃定为盗窃罪。(秦律对盗窃罪处刑一般比逃亡罪重。)
考试形式: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该知识点可能以选择题方式考查,也可能在分析题中涉及。要区分秦朝和唐朝对自首的不同规定。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翻译:什么是公室告?什么是非公室告?杀伤他人、偷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是公室告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父母擅自对子女及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是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考试形式:真题以选择题形式考过,不排除考查分析题的可能。
★武帝时制定《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翻译:汉武帝时制定《沈命法》,规定:“成群的盗匪出现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捕获到规定的标准的,负责这项工作的官吏们从二千石的官员到一般小吏就都要处死。”“敢蔽匿盗贼的,处死刑”。
考试形式:汉朝的罪名是选择题的常考点。本材料涉及的罪名是蔽匿盗贼,属于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初,异以廉直,稍迁至九卿。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苍璧,直数千,而以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说。张汤又与异有郄,及人有告异以他事,下张汤治异。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翻译:当初,颜异因廉洁正直逐步升到九卿高位。汉武帝和张汤商议要制造“白鹿皮币”时,曾询问颜异的意见,颜异说:“现在藩王和列侯朝贺时的礼物,都是黑色璧玉,价值才数千钱,而用作衬垫的皮币反而价值四十万,本末不相称。”汉武帝听了很不高兴。张汤又与颜异不和,这时有人告发颜异在一件别的事上触犯法令,汉武帝命张汤给颜异定罪。颜异的一位客人议论诏令初下时有不恰当的地方,颜异听到后没有应声,微微撇了一下嘴唇。张汤奏称:“颜异身为九卿,见到诏令有不当之处,不提醒皇上,却在心里加以诽谤,应处死刑。”从此以后,有了“腹诽”的案例,而公卿大臣们大多以阿谀谄媚的办法来保全自己的身家性命。
考试形式:此即汉朝腹诽罪的由来。该罪名可能以选择题方式考查。
★蔡邕《独断》: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翻译:汉朝的天子,正号称皇帝,自称是朕,臣民称之是陛下。汉天子说的话是制诏(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史官在史书中指称天子称上,天子的车马衣服器械百物称乘舆,天子所在的地方称行在,所居住的地方称禁中,后来也称省中(孝元皇后父、大司马阳平侯名禁,当时避之,故曰省中),天子的印称玺,所到的地方称幸(幸者,宜幸也。世俗谓幸为侥幸。车驾所至,民臣被其徳泽以侥幸,故曰幸也),所进称御(凡衣服加于身,饮食入于口,妃妾接于寝,皆曰御)。天子的命令有四种形式:策书、制书、诏书、戒书。
★《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
翻译: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超过限制,且横行不法,倚强凌弱。二条,二千石官(即郡守)不尊奉诏书,不按典章制度办事,背公循私,鱼肉百姓,贪污受贿、聚敛财富而为奸邪之事。三条,二千石官不认真办理案件,随个人喜怒而滥加赏罚,严苛残暴、侵害百姓。四条,二千石官选用下属不公平,依个人喜恶而任用职事。五条,二千石官的子弟倚仗权势,横行不法,为所欲为。六条,二千石官勾结地方豪强,通过贿赂结党营私、歪曲法律规定。
考试形式:《六条问事》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掌握其性质是监察法律,朝代是汉朝。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逄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翻译:《春秋》断案的原则,一定要根据事实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主观动机
(即兼顾事实和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人,即使其犯罪未遂也须治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一定从轻。逄丑父该杀,辕涛涂不该抓,鲁季子追捕庆父,吴季子宽恕阖庐,这四个人罪行相同而论罪不同,因为他们当时犯罪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所以,同样是欺骗军队,却既有该杀的,也有不该杀的;同样是弑君,还是既有该杀的,又有不该杀的。听讼断狱,怎么能不审查主观动机呢
★《盐铁论刑德论》: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翻译:法律依据道德制定,不是为了故意处罚人而设置罪名。所以以《春秋》之义来定罪处刑,就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来定罪。如果动机是好的、善良的,即使行为违反了法律,也免除刑罚。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行为合法,也要判处刑罚。
考试形式:本材料第一段反映的是“本事原志”,第二段反映的是“论心定罪”。春秋决狱是汉朝的重点,既可以考查客观题,也可以考主观题,要全面掌握春秋决狱的所有知识点。
★《盐铁论》: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
翻译: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适合施行仁政。秋冬是万物凋零的季节,适合执行刑罚。
★《魏书·刑罚志》: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翻译:死刑罪犯,如果祖父母或父母年七十以上,家中无成年子孙或者期近亲属进行赡养,可以将案情上奏皇帝;而流刑罪犯,则先处以鞭笞刑,责成其回家“留养其亲”,待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所判流刑。在养亲期间遇到一般赦免时,流刑不能赦免。
考试形式:秋冬行刑和存留养亲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也可能以分析题形式考查。
★《陈律》: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翻译: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二年,余刑或者采取赎刑,或者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亦许官当徒二年,剩余一年可以赎。但因公而过失犯罪或无意误犯等行为,则可以不服刑,而只需缴纳罚金。
考试形式: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陈律》中。官当可以考选择题,也可以考分析题。
★张斐对20个法律概念作了精要的表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翻译:明知故犯,是故意犯罪;过于自信而判断错误,是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阳奉阴违,欺瞒上级,是谩(臣民对君主的欺骗行为);背信弃义,暗藏奸巧,是诈
(一般人之间以欺骗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礼制不足,不遵礼节,是不敬(违反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套礼节仪式);双方斗殴引起的杀伤,是斗(争辩的双方相互殴打而杀伤对方);双方自愿的嬉戏打闹而致伤,是戏;无重大变故而攻击伤害他人,是贼(无端的故意杀伤,即非因被害人的言行而引起的故意杀伤);没有犯罪意图而犯罪,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违反礼义,悖逆情理,是不道(违反天然之性,即违反封建纲常伦理的行为);冒犯尊长权贵,超越本分,是恶逆(陵,侵犯、欺侮,一般指下对上而言;僭,超越本分、过分,张斐对“恶逆”所作的解释,包括“陵上”与“僭贵”两种情况);已经准备犯罪但尚未实行,是戕(故意犯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行为,是造意;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相商议,是谋;出谋策划并率众实施,是率(即具有策划、组织集团犯罪活动能力的人是犯罪集团首领);不经他人同意,是强
(以暴力或权势迫使被害者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用攻击他人过失的方式取得财物,是略;三人,是群;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是盗;贪占不义财利,是赃(凡非法获得的财物,包括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等方式所得一切财物都是赃)。
考试形式:该知识点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要把解释性的话与被解释的术语对应
起来。
★《唐律疏议》:诸犯私罪,以官当徒(私罪,谓私自犯即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疏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翻译:凡犯私罪,以官职当徒刑的(私罪,指为私而犯及对答制命欺诈不以实情相告、受请托枉曲国法之类的行为),五品以上官,一项官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项官当徒刑一年。若犯公罪的(公罪,指因从事公务犯罪而不是徇私、故意的),各自多加一年作当。
《疏议》说:私罪,指不因公务,自己因私而犯罪;虽然与公务有关,故意徇私不直,也与私罪相同。对答制命虽属公务,但掩盖真相不吐实情,存心隐瞒欺骗,所以同于私罪。受请托枉曲国法之类,指受人嘱咐请托,徇情枉法,纵使不接受请托方的财物,亦属枉法处断。此类罪的行为很多,所以称“之类”。九品以上(六品以下)官职卑下,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职显贵,故一官当徒刑二年。徇私、故意要求同时具备。公务上所作的判断,主观上不存在私情与故意,即使违背有关的法律制度,这属于“公罪”。各自增加一年作当,是说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一官当徒二年。
考试形式:本知识点涉及公罪、私罪和官当。可能以选择题考查,也可能以分析题考查。
★《唐律疏议》: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首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翻译:凡共同犯罪的,以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处罚。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卑幼无罪,只坐尊长;但侵损他人的,以普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即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在职官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其他人即使为造意,也为从犯,以从犯论处(即随从者减一等)。
考试形式:该知识点可能考分析题(2021年真题已考),也可能考选择题。考选择题时一定要看清楚是普通共犯,还是家人共犯,还是有在职官员参与的共犯。不同的情形下,首犯不同。
★《唐律疏议》: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翻译:凡是两项以上犯罪同时案发的,只论处其中最重的一项;二项犯罪之罪罚轻重相
同的,依其中的一项处罚。如数罪中一项罪先案发,已经处罚完毕,其他罪后来案发,若轻重与先案发的相同,不予处罚;比先前一罪重的,依重罪论处,计算前罪中已执行的刑罚,在后罪中扣除。
★《唐律疏议》: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翻译:凡犯罪未案发而自首的,免除处罚。如所犯轻罪虽被发现,由此而自首重罪的,重罪免罚;如果审问被举劾之罪时又交代其他犯罪的,免除其他犯罪。如派人代自己自首,或者依法可相容隐的人代为自首及作告发的,各自都可许如同罪犯本人自首的办法处理。假如听说有人代为自首告发,罪犯被追究传讯不到官府投案的,不得免罪。如果自首不如实交代或者不完全交代的,以不实不尽的罪处罚,有死罪的,减一等处罚。如知道人要告发及逃亡而自首的(即自新),照原罪减轻二等处罚;如逃亡者即使不自首,而能返归原先住地的,也同样减二等处罚。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犯罪于案发后逃走,偷渡关卡及犯奸者,以及私自学习天文的犯罪,都不在自首的范围内。
考试形式:该知识点可以分析题形式考查,也可以以选择题形式考查,是唐朝非常重要的定罪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疏议】曰:“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之类。
翻译: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做无罪论处或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做有罪或罪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疏议》说:“其应出罪者”,如依照《贼盗律》规定:“夜半无故闯入别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立即杀死闯入者的,无罪。”假设主人致其折伤,就明显地无罪。《贼盗律》又有条文规定:“盗缌麻以上亲属财物,依亲等比犯盗节级减等处罚。”如对亲属犯诈欺财物及坐赃之类犯罪,律条虽无减罪之明文,但盗罪既然都可减等处罚,轻于它的欺诈、坐赃等犯罪自当可以减等处罚。这就是“举重以明轻”。
按《贼盗律》:“谋杀期亲以上尊长,皆处斩。”但律文未有关于对期以上亲的已杀、已伤如何处置之规定。如果有杀死、杀伤之情节的,类举预谋之轻情尚且处死,杀死及已致伤之重情,当然更应当处斩刑。又如《名例》说:“殴打及告大功服长辈及年长者,小功服长辈亲属,不得以官荫论处。”假设有殴打告罪期亲以上之尊长的,那么举律中犯大功亲之轻情,就说明犯期亲之重情,理当不得用荫。这就是“举轻以明重”。(“期亲”指齐衰中服丧一年的亲属)。
考试形式: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都是重点,既可以考查选择题,也可以考查分析题。
★《唐律疏议》: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罪勿论。九十以上、七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翻译:凡年龄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的,犯流刑以下之罪,作收赎处置。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的,犯谋反、大逆、杀人应处死之罪的,奏请皇帝处置;犯盗窃罪及杀伤人罪的,作收赎处置,其余犯罪都不论处。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即使有死罪,也不处刑。如果有人教唆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犯罪,处罚教唆者。如果有赃应征偿,由赃之收受者偿还。
考试分析:本知识点已在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不排除今年考查选择题的可能,规定的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西周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汉朝有矜老恤幼原则,一脉相承。
★《唐律疏议》: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翻译:凡盗犯(包括强盗、窃盗)经判刑后,仍又重新犯盗罪,前后三次被判徒刑的,处流刑二千里;三次被判流刑的,处绞刑。亲属间相盗的,不适用此条律文。
★《唐律疏议》: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翻译:凡犯罪存疑,都依所存疑之罪,以赎铜之法论处(疑罪,是指有罪的证据与无罪的证据等同,有罪的理由与无罪的理由相当;行为情节涉嫌犯罪,但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虽有作为旁证的言辞传闻,但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对疑狱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可提出异议,但不能超过三次。
考试形式:累犯加重处罚以选择题形式考过,疑罪从赎以分析题形式考过。这两个知识点都是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是重中之重。
★《唐律疏议》: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
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翻译:凡属于“八议”之人,犯死罪,都逐条写明所犯之罪情及应议之条件,先奏请皇帝批准集议,集议作出决定后奏皇帝裁决;犯流刑以下罪的,减一等处罚。如果犯十恶之罪的,不适用此条法律。
★《唐律疏议》: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翻译:凡皇太子妃大功服以上之亲属,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属及孙,或者官爵五品以上,犯有死罪的,上请;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其中有犯十恶之罪,遭反逆缘坐,杀人,监临主守在监辖区犯奸罪、盗罪、劫掠人罪、受财枉法罪的,不适用此条法律。
★《唐律疏议》: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翻译:凡七品以上的官以及官爵享有上请权利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罪,各自都照减一等之例处罚。
考试分析:继续翻译《唐律疏议》,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重中之重,既可以考选择,也可以考分析题。
★《唐律疏议》: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翻译: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社稷。(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殿。
三是谋叛。谓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是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和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及父母。
五是不道。指杀同一家无死罪的三口人,肢解被杀者的肢体,配制培育蛊毒及行厌魅。
六是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用品、皇帝御用之物;盗以及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及将封签写错;或烹制御膳,误犯食禁;御用舟船,制造误不牢固;对皇帝指明斥责,实情确有危害,及对抗制使,丧失臣民之礼。
七是不孝。指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世,另立户口、分割家产,或者对父祖供养断缺;在父母的丧期内自我作主嫁人娶妻,或者玩赏音乐歌舞,脱去丧服穿吉庆之服;听知祖父母、父母亡故,隐瞒不公开表示哀痛,诈说祖父母、父母死亡。
八是不睦。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服以上的尊长、小功服的尊长及其亲属。
九是不义。指杀归属管属的府主、刺史、县令及现受教课业之师长,吏员、兵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知丈夫死亡隐瞒消息不表哀痛,或者玩赏音乐歌艺,脱去丧服换吉庆之服以及改嫁。
十是指内乱。指奸小功服以上的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及与通奸者。
考试形式:十恶经常以选择题形式考查,尤其容易考恶逆、不道和不孝。分析题也曾经考过。掌握何种行为成立什么罪名。
★《唐律疏议》: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与者,减五等。
【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翻译:凡坐赃而犯罪的,一尺处笞打二十,之后每增一匹加一等;十匹处徒刑一年,每十匹加一等,最高处徒刑三年。给予财物的,减五等处罚。
《疏议》说:赃罪规范其名称,分为六种: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以及坐赃。坐赃,指不属监临主守之官,因公事收受财物,其罪名因收受此种赃财而成立,所以称为“坐赃致罪”。犯此罪者,满一尺处笞打二十,之后每增加一匹加重一等;十匹处徒刑一年,每十匹加一等,最高处徒刑三年。假如有人被人侵害,除接受赔偿之外,还因此收受财物之类的行为,虽然彼此自愿给予与接受,但在法律上都是违法行为,所以给予的一方,比收受的一方减轻五等处罚,因为双方均属犯罪,所以这种赃没收归国家。
考试形式:六赃可以以选择题形式考查,也可能考查分析题。
★《唐律疏议》: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
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翻译:凡保辜,手脚打伤人的时限是十日;用其他物件打伤人的二十日,用金属锋刃及热水与火伤人的三十日,骨折、肢节错位及伤破见骨的五十日。保辜限内死亡的,都依杀人罪论处;如在限外以及虽然在限内,但因为别的原因死亡的,以伤害罪论处。
考试形式:保辜目前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注意区分何种情况成立杀人罪,何种情况成立伤害罪。保辜也可能通过分析题考查。
★《唐律疏议》: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疏议】曰:“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谓各准积聚之处时价,计赃,依盗法科罪。
翻译:凡山野之物,有人已做过人力加工砍割或收集堆积,而他人擅自取走的,都以实犯盗窃罪论处。
《疏议》说:“山野之物”,指山野之中无主的草、木、药材、石头之类的东西。有人已经做过人力加工,或者砍割,或者采集堆积,而他人擅自取走的,“各以盗论”,指都按物品在采集地相应的等级及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赃额,依盗窃罪的处置法处刑。
考试形式:对于山野无主物,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该知识点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翻译:凡是两项以上犯罪同时案发的,只论处其中最重的一项;二项犯罪之罪罚轻重相同的,依其中的一项处罚。如数罪中一项罪先案发,已经处罚完毕,其他罪后来案发,若轻重与先案发的相同,不予处罚;比先前一罪重的,依重罪论处,计算前罪中已执行的刑罚,在后罪中扣除。
★《唐律疏议》: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
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翻译:凡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已经付价款,不立买卖契券,过三日处笞打三十;卖方,
减一等。立券之后,所买奴婢、牲畜原先有病的三天内允许悔退,无病情隐瞒的买卖依法成立,违犯者,处笞打四十。
《疏议》说: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同时立买卖契约。双方自愿买卖,已经付过价款,若不当时签订买卖契约,过三天,买方处笞打三十,卖方减一等。如签订契约后,奴婢、牲畜原先有病,而买时不知,签订契约后才知道的,三日内允许悔退,三日之外无疾病,买方故意无端欺赖而想悔退的,认定买卖契约有效,违约的处笞打四十;若所买奴婢、牲畜有病欺瞒,卖方不接受悔退的,也处笞打四十。令上没有承认双方私定契约的规定,不依私契之办法处置。
考试形式:该知识点是买卖奴婢、马牛驼螺驴等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今年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唐律疏议》: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翻译:凡是妻子没有七出或者义绝的情形的,不能休弃,休弃的,徒一年半。虽然有七出的情形,同时有三不去情形的,不能休弃,休弃的,杖一百。上述两种情况官府会把妻子追回来重新做夫妻。如果是犯恶疾或者奸罪的,不适用此条规定。
【疏议】说:义绝,是指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以及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与丈夫缌麻以上亲奸,丈夫与妻子的母亲奸,妻子欲加害丈夫。上述各种,虽然遇到大赦,也都属于义绝。
★《唐律疏议》: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翻译:凡是夫妻义绝的,应当离婚,违反这个规定不离的,处徒刑一年。如果夫妻感情不合,和离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疏议】说:“若夫妻不相安谐”,是指感情不合,夫妻自愿离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考试形式:唐朝的婚姻制度可以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也可以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翻译:不动产、动产等各种遗产都由诸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可以由死者之子进
行代位继承;如果儿子全部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到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嫁妆,其数额为儿子聘财的一半;守寡的儿媳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翻译:对于户绝之家,死者过世后由其近亲属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剩余财产由女儿继承。
考试形式:唐朝继承制度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也会考查选择题。
★《唐律疏议》:诸官司出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翻译:官司出入人罪,如属增加全额罪的,以全额之罪罚处罚该官员;从轻罪加至重罪,以轻重之差额处罚该官员。刑罚种类被改换的:从笞刑改为杖刑,从徒刑改为流刑,也以差额处罚该官员;从笞杖刑加重至徒、流刑,从徒、流刑加重至死刑,也以全额的罪罚处罚该官员。如属于非法减轻罪名或刑罚的,照此加罪之法处置。如判断刑罚过失地加重罪罚的,减三等处罚;过失地减轻罪罚的,减五等处罚。
考试形式:唐朝司法官责任在真题中以分析题形式考过,也可能考查选择题。西周的
“五过”之疵、秦朝的不直、纵囚、失刑在性质上也是司法官责任制度。
★《宋会要辑稿》: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翻译:犯人推翻口供时,先由提刑司官员重审;犯人再翻供的,交由本路转运、提举、安抚司等机构依次重审;本路机构均参与重审后,犯人又翻供的,改由相邻路的司法机关重审。
★《宋刑统》: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俱停滞刑狱事由闻奏。
翻译:所有田宅、婚姻、债负之类的民事案件,在农历十月初一以后,官府可以受理,一直到第二年的正月三十。三月三十日以前必须审理完毕。三月底之后,官府如未能审断所有案件,须将未审决案件的事由呈报上级。
考试形式:翻异别推在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也经常以选择题形式考查。务限法考过选择题,不排除考查分析题的可能性。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翻译:强奸幼女的,处死刑,虽然幼女同意,男子依然视同强奸,幼女不承担刑事责任。幼女,是指年龄10岁以下。年老者奸淫幼女,杖责一百零七,不允许以财物赎罪;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与幼女和奸,也按强奸罪论处,但免去死刑,改为杖一百零七,幼女无罪。强奸十岁以上女性者,处杖刑一百零七。
考试形式:强奸幼女罪特别容易以单选题形式考查,把朝代(元朝)和幼女的年龄
(10岁以下)掌握清楚。不排除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翻译:杀人者,处死刑。向罪犯家属征收烧埋银五十两给被害人家属,没有银子的征收中统钞十一锭,如果遇到皇帝大赦免罪的,双倍征收烧埋银。百姓殴打长官致死,主谋和打死人的人都处死刑,一起殴打但是不致命的,杖一百零七,流放到偏远地区,都征收烧埋银。
考试形式:烧埋银制度是元朝非常有特色的制度,可以考查选择题,也不排除以分析题考查的可能性。
★《元史·百官志一》载:“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
翻译:刑部职掌天下刑事法律、政令。凡是死刑的定夺,所捕捉囚犯之定罪,犯人子女财产的没收,捕捉犯人功劳的赏定,冤案诉讼疑罪的辩认,监狱刑具使用的制度,法律章节的拟订和商议,都委任于此机关。
考试形式:刑部的职责以及约会制度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翻译:凡是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够严密,断案定罪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比相类似的条款)应当加重还是减轻处罚,由初审官员确定,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若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形式:明朝的比附在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今年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西周的上下比罪,唐朝的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明朝的比附,都是类推。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翻译:各衙门官员以及普通百姓等如果有上书吹捧执政大臣的才德、政绩的,就是奸党,一定要审问清楚来龙去脉,穷追不舍。犯奸党罪的,本人处斩,妻子孩子没官为奴,财产充公。如果执政大臣知情的,同样成立奸党罪。不知情的,不以犯罪论处。
考试形式:奸党罪是明朝的重点罪名,经常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掌握设立奸党罪的目的、朝代、构成奸党罪的行为方式。
★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
翻译:充军之刑,明初只有去边境屯田。后定下制度,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几等。充军有终身、永远二等。两种死刑绞、斩之外,有凌迟,用来处决大逆不道的那几种罪犯。充军和凌迟,不在五刑正例中,所以刑图不列。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翻译:有的刑法是明代新创的,不合古制,廷杖、东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就是。这几种刑法杀人极惨,而不依据法律。继位君主都跟着实行,到明末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历有朝野政令,完全操纵在武夫或宦官手中,确实可叹。
考试形式:充军可以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厂卫既可以考查选择题,也可以考查分析题。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
翻译: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纠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驳令改正。太祖曾说:“凡有大案,应当由我亲自审讯,以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害。”所以当时重要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三法司办理。
★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命有司择高年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令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谓之越诉。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翻译:朕仿效古人治理国家,修明礼法来引导人民,制定法律来约束凶顽,凡是民间一切官司,准许耆老里长在申明亭剖析处理,主管部门挑选年长、公正能做事的人来处理本乡的纠纷,如果是户婚、田宅、斗殴的纠纷,就令申明亭里胥决断。事情涉及重大的,才向官府起诉。如果不由申明亭里老处理,就直接起诉到县官,称这叫越诉。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的相争,一切的小事,不许直接起诉到官府,必须先经由本管的里甲、老人理断。如果不经过申明亭调解直接起诉的,不管案情是否属实,一律将告诉人处以杖六十的刑罚,案件仍须发回,由里甲、老人处理。
考试形式:明朝的三法司非常容易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不排除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三法司的职责。申明亭曾经在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也容易考选择题,是明朝的重点知识。
★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翻译: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做照驳。如果疑案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由别的衙门审判。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部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做圆审。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翻译:天顺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罪犯,叫做
朝审。后来历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翻译: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员,在大理寺复审罪案,叫做大审。南京便命令内守备实行。从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举行一次大审。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
翻译:热审开始于永乐二年,只判决遣发轻罪犯,命令罪人出狱听候审理而已。不久就扩大到判处徒刑和流刑以下的罪。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连训谕三法司抄录在押囚徒的罪状呈上,共判决遣发二千八百余人。
考试形式:明朝的会审制度可以以选择题形式考查,也可以以分析题形式考查。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例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
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翻译:朝审起源于明朝天顺三年,从这一年开始每年霜降后,待决的重囚,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同公、侯、伯详实审理案件。秋审起源于明朝的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断。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上奏说“按照旧制,在监狱关押的重犯,除了大逆、大盗等必须立即处决的外,其他罪犯等待处决。在京城有热审、朝审,每年到了霜降以后才可以请旨处决。在外省,也有三司会审,没有一件死刑案件没有经过会审就于闹市执行的。希望按照旧例加以区别,以显示皇帝体恤百姓。”清朝秋审、朝审自此起源,以后逐渐推行适用,而且法律规定的更加严密。最初关于秋审的制度,只规定了情实、缓决、矜、疑四种,疑狱不常
见。雍正以后,增加留养承祀,区分为五类。
考试分析:秋审在真题中考过分析题,也可以考查选择题,是清朝知识点中的重点。
★《史记·夏本纪》: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
翻译:有扈氏不服从启的命令,启率兵讨伐,在甘地激战。开战前,启作《甘誓》,召集六军主帅训诫。启说:“啊,六军的将士们,我向你们誓师:有扈氏蔑视天命,荒废政事,上天要断绝他们的命数。现在我恭敬地奉行上天的责罚。车左不能完成车左的任务,车右不能完成车右的任务,你们就是不遵守命令。御手不能驾驭战车,也是不遵守命令。遵守命令的,就在祖庙里给予奖赏;不遵守命令的,就在社坛前将其杀死,还要诛灭你们的子女。”最终启灭掉有扈氏。天下诸侯都来朝见启。
考试形式:该材料涉及到夏朝的法律形式:誓。同学们要掌握夏商时期誓、诰、命的含义,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以西伯
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好女,入于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于羑里。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
翻译:百姓怨恨的同时,诸侯也有反叛的,于是纣王加重刑法,创制炮烙的酷刑。纣王任命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个女儿很漂亮,九侯把她献给了纣王。九侯的女儿不喜欢淫乱,纣王非常愤怒,就将其杀死,还把九侯剁成肉酱。鄂侯坚决劝谏,激烈争辩,纣王把鄂侯杀死制成了肉干。西伯昌听说以后,私下里叹息。崇侯虎知道了这件事,向纣王报告,纣王就把西伯昌囚禁于羑里。西伯昌的大臣闳夭等人,搜求美女、珍宝、良马来献给纣王,纣王因此赦免了西伯昌。
考试形式:炮烙、醢、脯都是商朝的酷刑,羑里指称商朝的监狱。这些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史记·高祖本纪》:召诸县父老豪强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
翻译:刘邦召集各县的父老乡亲及豪杰说:“各位父老乡亲深受秦朝的严苛法令折磨已经很久了,批评朝政的要灭族,相聚交谈的要弃市。我和诸侯约定,先进入关中的人在这里称王,我应当在关中称王。我和父老约法三章:杀人的处死,伤人和劫掠的根据罪行来治罪。其余的秦朝法令全部废除。众官吏和百姓都像往常一样安居乐业。我来到这里的原因,就是要为父老铲除祸害,不会有欺凌施暴的行为,不要害怕!况且我撤回霸上驻扎,只是要等诸侯前来共同制定法令罢了。”于是他派人和秦地的官吏巡视县乡邑,告谕百姓。秦地百姓十分高兴,争相送来牛羊酒食犒劳将士。
考试形式:“约法三章”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唐律疏议》: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流养亲,不在赦例,课调依旧。
翻译:凡是死刑罪犯,只要不是犯十恶的人,其祖父母、父母年老重病需要服侍,家中无期亲成丁的,上请皇帝裁决。流刑罪犯,可以暂留家中侍养亲人,但不在赦免的法例,课税调赋照旧。
考试形式:存留养亲在北魏时出现,后世朝代都有类似的规定。该制度可能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考,也可能在其他朝代比如唐朝考。可以考选择,也可以考分析题。
★《唐律疏议》: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若不整饰及
阙少者,徒二年。
【疏议】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谓造作庄严。不甚牢固,可以败坏者,工匠合绞。注云“各以所由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当时所由人为首。其舟船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zhào)之属,所须者有所阙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为首,监当官司各减一等。
翻译:凡是皇帝所用的舟船,因失误而不牢固的,工匠处以绞刑(工匠以主要罪责者为首犯)。如果不整修以及缺少部件的,处徒刑二年。
【疏议】说:称御幸舟船,即皇帝所用舟船,制造是庄重严肃之大事。制造的不牢固,有坏沉可能的,工匠应当处以绞刑。注人称“都以负主要罪责者为首犯”,表明造作的人,都以制作当时有主要罪责者为首犯。皇帝所用舟船如果不及时整修,以及所需的撑船杆和摇船工具有所缺少的,当处徒刑二年。此条律文也以有主要罪责者为首犯,责当监督的官员减一等处罚。
考试形式:“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构成大不敬,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唐律疏议》: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疏议】曰:“监临主司”,谓统摄案验及行案主典之类。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者,并是无禄之官,受财者各减有禄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翻译:凡监临主司官收受财物而作枉法处断的,一尺处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受财而未枉法处断的,一尺处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处加役流。不领取国家俸禄的官,减轻一等处罚:枉法处断的二十匹处绞,未作枉法处断的四十匹加役流。
【疏议】说:“监临主司”,指作统领管辖之官及公事运作中作处断裁决之类的官吏。这些官吏收受有事人之财物而作曲法枉断的,一尺处杖一百,每增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虽然收受了有事人的财物,但其处断未有曲法之事,一尺处杖九十,每增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处加役流。应享受国家俸禄的官员,都规定在《禄令》中。如果令文中未作规定的,都是无俸禄之官,其收受财物犯此罪,比有俸禄官减轻一等处罚:受财而枉法处断的,二十匹处绞刑;受财后未作枉法处断的,四十匹处加役流。
考试形式:六赃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也可能以分析题形式考查。
★《唐律疏议》: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疏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
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翻译:凡占田超过限额的,一亩处笞十,十亩加一等;处罚超过杖六十的,二十亩加一等,最高处徒刑一年。如在宽闲地区的,不处罚。
【疏议】说:君王制法规定,农田每丁百亩,其中官员之永业田依品级受田,以及老、小、寡妇家庭受田都有规定的限额,不是土地宽闲之地区,不得在限额之外再占有田地。如占田超过限额的,一亩处笞十,每增占十亩加重一等;超过杖六十之刑罚的,每增二十亩加重一等,至一顷五十一亩处此刑之最高限徒刑一年。另外,依法令:“受田全都足额的定为宽闲地区,不足的为紧缺地区。”若在宽闲之乡多占不处罚,指计人口受足之外,仍有多余的田地,一定要开垦种植,以使土地充分利用,所以占田虽多,法律不规定罪罚。这种情形必须由官方用文书报请在案,不申报批准而多占的,依“应请示上级而不请示”之罪论处。
考试形式:唐朝的土地立法目前在真题中比较少考,如果考的话,可以考选择题,也可以考分析题。
★《唐律疏议》: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翻译:凡是同姓结婚的,双方各处徒刑二年。缌麻以上的亲属结婚的,按奸论处。如果外姻亲有服制而且属尊卑者之间结婚,以及娶同母异父的姊妹,或者妻子前夫之女儿(妻子前夫的女儿是指妻子亲生的女儿。其余律条中称“前夫之女”的,依此解释),也各按奸论处。如果是父母的姑母、舅父所生的姑表姐及姨母或堂姨母,母亲的姑母、堂姑母,本人的堂姨母及隔二房的姨母、堂外甥女,女婿的姊妹,都不得结婚,违反的各杖一百。同是都令离婚。
考试形式:西周时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之一“同姓不婚”,在唐朝得到延续,且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该知识点可能以选择题考查,也可能以分析题考查。
★《唐律疏议》: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
翻译:凡是主人给男奴娶良人家女作妻子的,处徒刑一年;女家,减一等处罚。令离异。如属男奴自行娶的,也如此处罚。主人知情的,处杖打一百;因此把所娶良人女注入女奴之籍的,处流刑三千里。如主人非法以奴婢冒充良人,而与良人做夫妻的,处徒刑二年(奴婢自己冒充而结婚的,也如此处置)。都分别回归主人家并改正为原来的身份。
考试形式:本条规定的是良贱不的为婚。该知识点可能考选择,也可能考分析。
★《唐律疏议》: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袄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翻译:凡预谋造反及行大逆的,都处斩;父亲及十六岁以上的儿子都处绞,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及母亲、女儿、妻妾(儿子的妻妾也同样)、祖孙、兄弟、姐妹或部曲、财产、田宅都没收归官,其中男性年龄八十岁及笃疾级病残、女性六十岁及废疾及病残人都免罪(其余律条中妇女应缘坐的,照此处置)。伯叔父、兄弟的儿子都处流三千里,不管同户籍还是分户籍。如果虽然预谋造反,说词内容不能惑动众人,其威力也不足以率领人起事的,也都处斩刑(指确有相与谋划之事,而不能造成实际危害的。如自己说有富贵吉利之征召,假借神灵异人,胡说发生战争,捏造作乱理由,传布谣言惑众众人而又没有真情实状可以验证的,当依造袄言罪处置)。其父亲、儿子、母亲、女儿、妻妾都处流三千里,财产不在没官的范围。其中属预谋大逆的,处绞刑。
考试形式:谋反、谋大逆是十恶中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处刑严厉,而且很多制度不适用,比如同居相为隐不能隐匿谋叛以上罪,不能适用秋冬行刑,死刑复奏只需要一复奏就可以了。这些知识点可以考查选择题,也可以考查分析题。
★《唐律疏议》: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不避格)。
翻译:凡为达到所追求的目的,而劫持人作为人质的,皆处斩刑。当地官吏及邻居知道或看见,为保护人质而避而不与犯罪人格斗者,处徒刑二年(有期亲以上的近亲属或外祖父母被持为人质的,允许其本身为避护人质而不上前格斗)。
考试形式:此为扩展内容,此条是惩治劫持人质及为保护人质安全而不与犯人格斗的犯罪,旨在从法律上严惩持人为质的犯罪。当地官员及左邻右舍知道或看见劫持人质的行为,都必须捕斗,否则要徒二年。只有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本人可以为保护自己的亲属而不格斗。
★《唐律疏议》: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走者,持杖、空手等),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翻译:凡捕捉罪犯而罪犯拿器械抵抗,捕捉人予以击杀以及追逐逃走而杀死的(逃走,拿器械、空手同样)或者罪犯迫于绝望自杀的,都无罪;如罪犯空手抵抗将其杀死的,处徒刑二年。已经被拘捕以及不作抵抗而被杀,或被致折伤的,都以斗杀伤论处;使用金属利器的,依故意杀伤法处置。罪犯本来就犯属应死之罪而予以杀死的,处加役流。
考试形式:此为2021年非法学分析题中考过的真题。考点本身超纲,但同学们通过翻译材料,至少可以答对前两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