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案例解读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呢?“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系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际保险业来看,“不可抗辩条款”已成为寿险合同的固定条款。修订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上起案例中投保人刘先生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同样的案子,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生效后,得到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同时,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在立法上还存在未能明确的地方:

一、“不可抗辩条款”能否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责任保险合同)?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但在作为不可抗辩条款发源地的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是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次序安排显然会引发日后司法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

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保险法》规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这个承诺日是难以确定的。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保险人投保之日起算。

三、《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则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国外“不可抗辩条款”还有很多方面的例外,如: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特别严重之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未满足保险人提出之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等,而我国的《保险法》却没有此规定。

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立法上还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设立将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业的行为,有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重大疾病保险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这一条款是指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的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客户填写的健康告知书或者体检报告来确定保单的有效性。体检报告的真实性除了健康告知书,有些保险公司还要求客户进行体检。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被保险人有早期患病的情况时有权拒绝赔付,但同时也让投保人感到无奈和委屈。

重疾保险不可抗辩条款解读

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即在被保险人患有某些疾病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或者故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以不可抗辩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一起来了解,什么是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事件。首先,被保险人应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正确理解和运用不可抗辩条款,既可以保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又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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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说法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复效等待期发生“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3月23日,纪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8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终身,交费年期均为终身;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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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适用两年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解因此,周某引用该条款以不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四】2016年11月28日原告秦某之子为秦某投保重疾险,2018年8月14日(合同成立之日两年内)秦某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肺腺癌”,病历显示“主诉:确诊病例2年,现第11次化疗”。秦某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秦某投保前...https://m.66law.cn/lawyers/s201328b9d8a4f_i1370801.aspx
7.莫侥幸!并非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就进“保险箱”南方plus有很多的投保人像王女士一样,在签署健康告知书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的回答自己的身体状况,也就是所谓的带病投保。虽然这对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非常严的骗保行为。在没有一个明文规定之前,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也只能吃哑巴亏了。而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在2009年的时候就颁布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106/15/c5414101.html
8.以案说险▎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带病投保的挡箭牌理由是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属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告知的是冠心病,与该次申请理赔病种不属于同一种。 3.投保时隐瞒a病,两年后患a病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就属于骗保了,一般会做出拒赔判决。 https://app.nybyjt.com/mobile/view/news/5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