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讯)保险公司夏晓东称:“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风险,其一是在核保过程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两年后保险合同效力“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有一个通常规定:自保单签发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满经过两年后,如果保单依然有效,除非未交保费,否则保单将成为不可抗辩保单。
邓杰表示,“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产生纠纷的一大问题。
“一次性”提高理赔效率
中国人寿人士表示,理赔难的一个原因是投保人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明了,或存在误解。出险理赔时容易出错不合规范,甚至有人因对理赔资料的收集掌握不全或根本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理赔困难。也有投保人在提交理赔材料时不齐全被保险公司折腾多次的情况,这个“一次性”将有助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保险行业协会人士告诉记者,运用法规明确时限的做法,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如美国,为了禁止保险公司不公平的理赔行为,在法规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索赔人的索赔给予解决。而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规定“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此,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对理赔程序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也更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