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北京地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通知》从严格信息披露、规范宣传销售行为、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费支付、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划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提到,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对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该平台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合作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二是合作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三是合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2012年至今,互联网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在保险产品购买渠道中,互联网已经成为仅次于保险代理人的第二大购险渠道。2018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超过1900亿元。2019年上半年,共有71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实现381.53亿元,同比增长16.89%。
但新事物总有两面性,互联网保险所引发的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等风险也日渐凸显。在近日银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其中之一被单独“点名”。银保监会指出了六大问题,多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关。
针对六大问题之一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投保者反映,当某款互联网医疗险产品条款有“100%赔付”表述时,这句话其实省略了很多隐含条件。“100%赔付”是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通过社保和公费医疗获得报销的部分后的余额进行赔付;1万元免赔额内的费用不赔付;对于1万元以上的费用,在责任项目下完全赔付。而这种情况显然只是互联网保险产品问题的冰山一角。
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之中,还包括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在2019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将以第三方平台为切入点,加强互联网渠道保险业务活动监管。5月26日,在2019年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的保险之夜分论坛上,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透露了保险中介的监管思路。姜波称,目前保险中介市场要进行全渠道监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即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渠道的保险销售、系统完善银行业代理保险的业务监管、大力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管以及清晰完备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以及管理。
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受到2015年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范。《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诸如宣传、链接等两项网络技术辅助服务,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但对于互联网保险这种业态较新、问题多发的业务领域,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对其发展趋势的研判和行为界定亟须跟上市场发展的脚步。在《暂行办法》原定的三年期限“过期”之前,银保监会于去年发布了《关于继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正在加快《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被寄予厚望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问世”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