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其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要求。
此前券商除了通过自有的营业部和APP开户之外,会通过同花顺、大智慧、财经大V等外部第三方平台进行导流,而这种引流是否合规,行业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管理规定》将引导行业有序创新,特别是放开了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线上证券业务合作。
看点一:明确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中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证券公司、投资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看点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对于《管理规定》的起草背景,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看点三: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
而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看点四:规定第三方机构的资质
《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应当选择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第三方机构未从事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看点五:规范第三方机构
收费模式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了费用支付上限。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
另外,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在租用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中设置醒目的客户服务访问入口,并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风险。
看点六:事前审查、事中管理
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过程中,要做到事前审查,事中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及信息技术规划,并制定完备、清晰的业务方案,保障公司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报告、业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看点七: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评估报告、业务方案、书面审查意见和合作协议等有关资料。
看点八:过渡期为一年
《管理规定》明确,在过渡期期间,即本规定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就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方案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证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