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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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

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卡中心、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关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

本意见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一)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

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1.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2.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做好信息披露

严格审慎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权责边界。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保证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

(三)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

1.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

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2.加强信用风险管控

加强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的风险管控,充分评估风险,严格审批程序,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设定预警触发机制,动态评估风控模型,不断完善产品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关键节点风险把控,严防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暴露。探索通过远程视频、生物识别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意愿真实性,结合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异常监测,防范外部欺诈行为。加强新增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过度借贷、重复授信风险。

3.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

4.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四)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

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不得违规推介、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应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督,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

(五)建立风险事件应对机制

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稳妥化解信访投诉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严格信息披露

(二)规范宣传销售行为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三)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2.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3.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四)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

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五)规范服务费支付

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七)明确管理责任划分

保险机构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销售,落地北京地区分支机构承保或提供后续服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2019年10月12日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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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本文的研究结论得出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证实第三方平台的客户骗赔动机更强、骗赔成本更低,三方网络平台渠道承保的业务骗赔概率更高;另一方面,平台出于自身利益产生了机会主义行为,以低价广泛推广保险的方式集中转嫁大量同质、高频风险给保险公司,最终加大损失发生的概率或扩大损失。https://wap.cnki.net/lunwen-1021000584.nh.html
5.北京率先整治互联网保险,部分网络平台暂停卖保险证券日报消息,在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发布整治互联网保险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仍然可以进行投保保险产品,但目前已有平台已经不能投保。 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4&newsId=1928543
6.互联网保险新规再征求意见:细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宣传不能销售但第三方网络平台在跨界保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业内引发不少争议,例如倚仗自身资源优势截留客户信息的问题,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问题,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问题,既损害了消费者、保险公司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保险业务自身风险。 更重要的是,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身往往并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即便通过收购获...https://www.iyiou.com/news/20191215120302
7.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https://www.shangxueba.com/ask/19773066.html
8.互联网保险迎新规!一文读懂六大要点+起草说明行业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也是《办法》夯实经营主体责任的一个体现。同时,加强了对此类平台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 06 第三方网络平台 类似蚂蚁金服、腾讯和今日头条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否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 不能。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https://www.51credit.com/info/redian/14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