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许园”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该如何界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的主体为曾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并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的离职或者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受贿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其他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则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敬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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