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吗?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保是企业应尽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保险,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三、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用人单位参保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按建设项目参保应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分公司参保需递交第三方协议)及《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社保窗口即来即办,人员增减可开通社保网厅直接网上办理,方便快捷。
四、参加工伤保险应有谁来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需要缴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各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如何申报?
七、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八、哪些情形应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哪些情形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列》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哪些医疗机构诊治?
答:根据《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可从工务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二、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工伤发生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三、1-4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并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十四、5-6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五、7-10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六、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标准按工亡人员本人工资的比例计发: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是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
十七、如何通过联网即时结算申领工伤医疗待遇?
答:符合联网即时结算条件的工伤职工,出示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识别证明,医生核实工伤患者个人及工伤部位信息,确认系统内已有患者的工伤认定信息后可选择工伤身份进行就医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
十八、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答:资格认证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智能手机下载“江西人社”APP注册成功后选择“人社服务”界面→待遇领取认证→工伤待遇认证→为自己认证或是为他人认证→认证成功。
十九、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需承担什么风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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