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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
案号:(2021)闽0823民初156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案涉标的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是不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多少为前提,而是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其实质上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金,属法律规定中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惩罚性措施,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工资,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予以保护的范畴,而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案号:(2021)苏1311民初3655号
案号:(2017)津02民初788号
裁判观点: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是单位支付劳动者未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性补偿,并非职工工资,亦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范围。原告主张该款项属于劳动债权、职工债权、具有补偿性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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