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委大郭庄路段超车时,与右侧同向行驶郑某某驾驶的“迪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核查:李某某所驾驶车辆挂靠于物流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在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检察官提醒:交通安全责任统筹合同内容虽然与商业三者险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差别较大。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购买正规保险的车主,在不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车主无需垫付,而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车主则需要先行赔偿,赔偿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向统筹公司理赔。其次,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理赔能力,只要确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都能及时赔偿到位,而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股东跑路等情形,将可能面临无力赔偿的风险,而该风险最终将由车主及运输公司承担。最后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购买保险时一定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所谓的“统筹保险”。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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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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