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名誉权
法言俗语
新闻媒体尤其是当前自媒体的发展,给予每个普通人发声的机会,海量信息在媒体网络中被大量转发,特别是当下“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风潮,更促进了大量信息在各种媒介中的迅速传播,其中掺杂着各种各样真假难辨的信息。在这种环境下,如果要求新闻媒体、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其所转发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与其能力不相符的核实和调查,属于对个人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更是不现实的。因此,《民法典》规定,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才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什么是“合理核实义务”,新闻媒体在转发类似“女司机逆行”等不实新闻侵害到他人名誉权时是否要承担责任尚未有明确标准。
以案释法
岳某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且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某网络公司辩称,某网络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某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法官说法
3.内容的时限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都是新闻报道的核心和价值,对于必须及时报道,不及时报道会损害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利益的新闻线索,新闻媒体在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查时,核实能力与往常相比会较弱。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闻反转事件,新闻媒体也应当警惕,新闻求快的前提要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上,否则会面临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如果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具有相当关联性的信息内容,应当履行合理的核实义务。如果未尽审核义务,不仅会给名誉权人带来损害,更有损于诚信社会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