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侵权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B公司、C公司、张某某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C公司于赔偿A公司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APP软件名称侵权案
原告徐州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获准注册某商标。被告北京农管家公司在第36、41、44、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某商标,该公司还开发了APP,旨在设立创新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APP软件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农管家”构成商标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三:“新华”标识争议案
案例四:“葫芦娃”作品侵权案
案例五:“徐州小茅台”侵权案
原告茅台酒公司系从事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睢宁某酒业公司系从事白酒生产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莲花泉”牌白酒使用的包装颜色及颜色之间的排列顺序与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同时其瓶身背面表述有“莲花泉酒是徐州老字号白酒,被誉为徐州‘小茅台’,在淮海经济区享有盛名”等内容。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被告睢宁某酒业公司赔偿5万元。
刑事部分
案例六:宋某某、贾某某假冒徐工注册商标罪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案例七: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深圳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经营手机配件期间,明知是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而多次购进,并销售给涂某某、夏某,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八:许某某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决战”游戏源代码,私自架设“牛牛决战”网络游戏服务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约定,由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该游戏,二人利润平分。自2017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派爱、拉卡、优卡等平台供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以收取费用,至2018年4月,非法经营数额32万余元,二人分别获利4万余元。经鉴定,“牛牛决战”游戏服务端程序与“决战”游戏官方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2018年4月13日、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许某某侵权架设游戏服务器的情况下仍为该游戏进行宣传并谋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两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九:廖某、周某勇制售假冒“ReFa”瘦脸美容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林某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判处林某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
案例十:“笔趣阁小说网”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回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大量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剑雄非法经营侵权销售网站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并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两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两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9年,市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54件,其中新收案件910件,同比上升11.12%。审结869件,同比上升8.9%,其中民事787件、刑事81件,行政1件。审结涉及食品、酒水等领域96个品牌的商标权案件369件,涉及文艺、影视等领域10余类作品著作权案件231件;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146件;审结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等41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1件,判处刑罚132人次,判处罚金4200余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0余万元。保护了“天之蓝”、“CHANEL”(香奈儿)、“HERMES”(爱马仕)、“鬼吹灯”等知名品牌和优秀作品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