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现使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性质。在网络环境下,卖方在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虚假的,购买者很难或无法判断卖方的真实身份。但是,在销售商品(服务),卖方没有义务通知销售激励买家,买家只凭借经验和习惯,卖方动机的主观判断,买方难以确定卖方实际销售商品或商品销售的名义实施诈骗。在目前的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条件下,我认为,如果消费者网上卖家经营者或消费者根据卖方披露信息推断的决定或经营者,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操作的身份欺诈,法律应确定经营者的卖家。它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帮助消费者免受欺诈寻求司法救济。该方法也可用于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以弥补缺乏监督。在这个阶段,网络欺诈消费者:低价陷阱支付现金存款,承诺,网路拍卖诈欺。
(三)对交易安全及隐私权侵害。
(四)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五)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虽然中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传统商业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全面,详细和明确的。但是,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权利救济制度显然有些浮雕效果影响电子商务运营质量,表现在三个方面:(1)诉讼成本太高;(2)管辖权不明确;(3)责任主体不明确。
2.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方面。
应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诉讼、消费信用等规定,形成一套针对网络交易特殊性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方式来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具体要做到:加快网络消费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加强政府的行政保护。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3.树立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是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势必会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道德水平,是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长远保障。
参考文献
[1]《奋斗的足迹》中国工商出版社岳同生2011年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网络购物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络购物与电子消费合同的定义
网上购物是一个通俗的词汇,但是其定义却很模糊。我们把其放在合同法的范畴内进行讨论可以得出,购物是消费合同的一种;而网络购物是通过缔结电子消费合同而完成的买卖行为。进入二十一世纪,消费合同的运营环境发生了巨变;网络的介入给消费合同带来了革新式的冲击。在这样的情形下,消费合同独立出一个新的领域——电子消费合同,即一方消费者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的、储存或传递商业贸易信息从而获取消费者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劳务的一种现代贸易合同。这种新形式的消费合同的背后,是消费者权益与网络大背景的再次冲突,使脆弱的消费者权力保护再次受到挑战。
二、网络购物中的突出问题
1.网络欺诈。由于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虚拟的空间,网购是在买家和商户无直接见面的情况下完成的,与传统的消费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买家更适应面对面的交易方式,故对网络这种虚拟的交易存在较大的不安全感,难以做到“眼见为实”的效果。
三、完善我国网络消费立法之建议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网络所引起的纠纷也随之递增,而我国在网络领域的管理体制远远不足以解决各类已暴露出来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管理进行改进。
1.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应主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确认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必须对网络营运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案。(2)明确网络商店对消费者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在网络交易中,网络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以明确责任主体;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发送确认合约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保障买家的支付安全;提供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等。(3)加强防止网络消费欺诈的条款。应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加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严格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从而有效防止网络欺诈的蔓延。
2.完善处理机制。除了从立法角度来加以完善,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建立其他的保障体制。(1)建立民间消费保护组织。一方面可以细化保障领域,如设立保护组织专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合同问题、网络交易问题;另一方面,增加一道保障环节,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2)建立商品测试机构。可以参考德国采用的商品测试机构机制。该机构主要功能是对商品进行社会检验、监督和咨询,通过社会监督和媒介宣传,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源头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及时的商户资信公布制度。对每一笔交易通过第三方机构公布双方的评价信息,并作为资信库存在交易主体资料中,通过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更多的商户或消费者受到蒙骗、欺诈,及时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1.3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阻碍,不用面对面即可进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维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们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条款,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另外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目前仍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1.4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
第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因为在网络交易中的网上经营者并不总会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现实身份或地址,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
第二,在诉讼管辖法院方面也较难确认。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2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1立法方面
第一,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其一,在网络商店设立的法律程序上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其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要确保消费者与具有真实、合法身份的网络商店进行网上购物交易,必须建立对网络商店身份认证的监管机构。另外,应由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2.2法的实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主要包括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保护法》中。
第二,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2.3法律监督方面
第一,加强政府的监管。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除了立法上的倾斜外,更需要各部门严格执法作保障,强化外部力量的规制。各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监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给予制裁。
第三,加强行业内部监督。相对现实交易而言,网上交易更具有难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点。因此,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所以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消费者协会参与职能在这方面主要有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两种组织力量。
[1]邱平平.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7,(6):106.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商家保护
1、网络团购的含义及法律关系
1.1网络团购的含义
"网络团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此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①2010年始,网络团购消费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因其折扣大、便捷,在中国的网络消费中占据了强有力的地位。据2011年9月报告显示:9月全国团购网销售总额达20.51亿元,环比增长9.86%,首次突破20亿元。
1.2团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主体引发的,根据法律主体在团购活动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消费者,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三类主体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形式各样的团购方式,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一,网络团购中只有消费者与特约商家参与时,又有两种不同的消费模式:一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向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组织者同时也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将其他单个消费者联合起来,以群体为单位购买,从而得到更多优惠;另一种是特约商家网络团购信息,以组织者和销售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团购中来,当购买者达到最低人数时可以按团购价购买。这两种情形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按照约定收取价款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其次,当有专业团购组织参与时,团购网站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寻求商家,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因此,可以认定团购组织、商家、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专业团购组织的介入使团购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复杂,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异常棘手。
2.我国网络团购的现状分析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凭借其简便、快捷、低价的优势风靡一时,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随着网络团购在各个领域的渗透,一些问题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2.1团购模式同质化严重,组织运作不规范,市场混乱
2.2团购欺诈现象众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团购中的欺诈,是指组团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或厂商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团购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3大量使用免责条款,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先注册该网站,要注册成功首先要同意该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包含了很多的限制性条款和免责条款,使消费者处于劣势,一旦发生纠纷,网站便引用合同进行抗辩,使消费者难以获得公平的利益。
2.4财产权和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威胁
消费者注册团购网站必须填写个人信息,服务类团购需要手机号码接收,网购类需要填写邮寄地址和手机号码。"对于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很多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甚至为了扩大销售额,一些网站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有的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谋取经济利益。"④消费者会经常接收到一些杂乱信息。而且,网络团购中的网银支付安保措施不完善,消费者的网银账户会受到黑客的攻击,财产安全受到很大威胁。
2.5产品质量无保障,售后服务不完善。
产品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没有保障,有的商家甚至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目前,网络团购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三包"很难实现,售后服务不到位已严重制约了团购消费的扩展,使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对团购失去了信心。
3.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解决上述问题,要从国家、团购网站和商家、消费者这几个方面入手:
3.1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团购行为
第二,规定七天未消费无理由退款制度。针对消费者"三包"难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消费者购物反悔机制。"在法国,消费者在定货之后七天之内可以反悔,可以不要这个货。"⑤我国淘宝网实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学习。
第三,工商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到投诉时,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权益遭受侵害的证据,工商部门应立即检查团购网站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一,团购网站要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对消费者负责。网站要审查特约商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核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所描述的相符,若不符及时要求对方改正。此外,团购网站要督促商家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网站应积极配合消费者调查取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网站形象,提高竞争力。
第二,商家必须遵守网络团购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实描述产品规格、质量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纠纷时,如果确属商家过错,应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三)网络有风险,团购需谨慎,消费者要谨慎团购,加强法律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
首先,选择诚信度高、信誉好的团购网站。有些诚信度不高、信誉不好的团购网站根本无法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而且,这些网站没有较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最后,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纠纷时,可以先与网络团购站或者商家协商和解,不能抱着花钱买教训的想法让不法商家谋取非法利益,不能达成调解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进行诉讼。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的深入发展,网络团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将得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健康有序的发展,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的不法行为也会得到规范,消费者将在网络团购中获得利益。
①施娜,《团购认证,真的有用吗?》,载《观察与思考》,2010(12)。
②余楠,徐秀龙,《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5)。
③韦文广,《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河池师专学报,2002(3)。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020
随着互网科技和快递行业的发展,“海外代购”应运而生,有效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求。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频繁发生,现行制度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1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
海外代购是新兴经济方式,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有极大困难。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于保护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鞭长莫及。
网络海外代购与网上购物类似,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中,可以考虑运用与国内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相类似的制度。海外代购多了一道“代购”手续,具有其特性,所以应该重新建立与其特征相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2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存在问题
21电商平台准入制度不健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应当从源头治理,即对海外代购商家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要时时进行监督。建立网络平台的准入和监督机制是十分有效的一种途径。海外代购交易周期长,货物的跨国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增加了很多不可控因素,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极大增加。例如,山寨货、假货这一现象在海外代购市场中层出不穷,商家总有办法把高仿商品带出国外转一圈,摇身一变成为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再转手高价买给消费者。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在商家入驻网络平台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进行事后监督。
22消费者知情权无制度保障
目前,代购市场环境混乱,如何保证经营者及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现行的法律解决的是传统网络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对我国海外代购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无涉猎,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构建新的制度势在必行。
23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
网络海外代购不同于其他交易方式,其纠纷解决机制也不能照搬已有的制度,我国目前存在的制度不适合解决网络海外代购方面的问题,建立新型的、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
3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消费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海外代购市场中,由于其本身发展的快速和交易模式的特性,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严重的缺失,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现此种现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
31法律自身的滞后性
法律自身存在滞后性,导致法律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形式出现,而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还未建立,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制定。
经济社会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总是在经济社会产生之后,反映和规制之前的经济社会。法律作为社会的普遍规范,需要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又是不停运动和变化的,这就导致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当某种经济制度达到相对稳定的时态,才需要制定法律进行规制。海外代购在我国的发展愈趋稳定,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运用已有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从而驱动政府制定新的法律,这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问题。
32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比较薄弱,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一般都秉持“吃亏是福”等想法,不进行维权。
我国消费者长久以往的“息事宁人”的做法,不仅助长了商家不遵守法律、打球的“气焰”,还使得自身的权益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33部门联动及协调不佳
各部门相互联动协调统一,才能更全面及时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关于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网络海外代购交易中,商家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劣势。重新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建立和完善网络平台监管监督制度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代购市场混乱无序,既有职业代购,同时也有私人代购。为了净化市场,营造安全合法的交易环境,应该严格禁止私人代购,规范职业代购。要规范职业代购,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411健全海外代购商准入制度
412建立监督公示制度
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环境,消费者不能像现实交易一样对货物进行检验,所以消费者进行选择就主要依靠店家的信誉度和网络平台的推广。因而,网络平台的监督公示,对消费者有极大的影响力。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网络平台一定要做好监督公示。
网络平台应定期对海外代购网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售假、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在网络平台内要以站内信、明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购物中存在的风险。在代购商严重违反平台规定但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某些法律给予商家降低信誉度、停业整顿或是罚款等处罚。信誉度对网络商家至关重要,通过网络平台的监督,适时调整,不仅给商家以警示作用,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信息,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背景下,网络平台的作用至关重要,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网络平台的监管监督,加以发掘网络平台的作用,从源头上建立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海外代购市场环境。
42建立代购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网络海外代购,应该建立信息公布制度,统一规定、强制要求公布的内容、格式,不能留有“空隙”,防止商家打球,在信息公布中不实消息,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失。
规定代购方必须公布的信息有以下三个方面。
421自身的有关信息
422有关海外代购商品的有效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所能代购的产品信息、使用说明、实际销售者的信息等。
代购商全面如实地向消费者公布其自身和货物方面的消息,能够让网络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全面了解代购者、代购商品及实际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不仅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更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43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制度
431建立线上纠纷解决制度
线上纠纷解决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小额的、当事人间物理距离遥远的网络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别优势。
工商登记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工作组对海外代购商家的注册进行严格审查,适度把关,会同网络平台做好准入制度的构建。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专门解决网络海外代购纠纷的职能部门,以便利消费者投诉,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建议。同时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将两者联系起来,促进信息的交流,建立一整套准入―运营―售后的联动监督体系,及时清除不具资格的代购商,及时解决纠纷。除此之外,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对海外代购的风险问题加强宣传,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水平。
433制定完善监管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传统网络交易安全,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海外代购这种新生的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的规制。对于海外代购纠纷的解决,与传统网络交易相似的部分可利用我国现存的法律进行处理,特殊的部分可借鉴外国的经验。
与此同时,在现存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海外代购市场的发展趋势,增加、修改以及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还没有规定的内容,要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确,健全网络监管和网络纠纷解决制度的程序规定,使得海外代购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增强行政强制措施管理范围,从而确保监督制度和调解制度有法可依。
[1]涂明辉“海外代购”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2).
[2]黄莹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律与社会,2014(9).
[3]豆芳芳,马亚伟以法律的视角看海外代购问题[J].电子商务,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