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连云港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妥善处理大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通过案件审判和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市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筛选出2018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低价旅行竟是陷阱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低价旅游、免费旅游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消费陷阱。一些不法旅游社以“低团费”“零团费”招揽游客,后在旅游活动中组织旅游者去指定场所购物,并与购物场所相互串通、以次充好,从中获得高额回扣,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上述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市中院民二庭袁辉】

此“商品”非彼商品家具店被判赔偿

2017年,某品牌家具店(甲方)与傅某(乙方)签订《原木全屋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乙方花费5万余元向甲方定做鞋柜、客房衣柜、入户门套、主卧门等家具,具体以乙方签字认可的《产品定制设计图》为准,图纸显示均为某品牌实木家具。甲方工作人员上门安装鞋柜时,乙方发现其安装的鞋柜并非某品牌,也非实木家具,致双方发生纠纷,乙方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方辩称其家具店仅是使用了某品牌家具的设计图纸,并非出售某品牌的实木家具给乙方。乙方则认为,甲方家具店名为某品牌家具店,且设计图纸上均注明某品牌,如果不是某品牌产品则应当明确向消费者说明,且如不是某品牌乙方也不会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甲方以某品牌家具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定制家具的设计图纸上也是某品牌介绍,经营者出售其他品牌的家具并未向消费者说明,使消费者因合理信赖该家具店出售的是某品牌的实木家具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定制家具的意思表示,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本案经营者家具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家具店退还收取消费者的定制家具费用,并给与消费者一定数额的赔偿。【市中院民一庭张奇】

祛斑“美容”致损“专业”美容店被判赔偿

2017年8月,黄某至陆某经营的专业祛斑店内进行眼角黄褐斑祛斑美容,因效果不错,双方又达成一致,由被告为原告进行脸部雀斑祛斑及色素提取治疗,治疗费用为4000元。2017年9月30日黄某开始进行上述治疗,治疗后其脸部开始出现变黑、潮红、蜕皮等症状。经沟通后,又继续使用被告提供的美容产品进行治疗。2018年2月-3月黄某至医院治疗,共计发生治疗费用9075元。陆某经营的专业祛斑店未进行工商登记,给黄某使用的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因双方就损失无法达成一致,黄某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陆某退还美容费用;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的各项损失30000余元。截止诉讼终结,原告面部已无明显损伤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在被告陆某处接受美容祛斑服务,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黄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被告陆某提供的美容祛斑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然事实上,黄某在接受陆某提供的美容祛斑服务后,脸部出现变黑、潮红、蜕皮等症状,尽管其后陆某提供美容产品对原告进行治疗,但原告症状未能得到及时改善,陆某提供的美容服务给原告面部造成损伤,不能实现黄某的美容目的,属于违反美容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遂判令被告陆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美容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交通费损失9125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超市地面湿滑购物滑倒受伤获赔

2018年11月,潘女士在市区某超市购物时,因二楼水产摊位地面湿滑,潘女士不慎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并进行了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花费医疗费3.5万余元。潘女士向海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经营者赔偿相应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水产摊位地面湿滑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消费者潘女士滑倒受伤,消费者对因此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超市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故其应对原告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疏忽大意,在经过超市水产区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滑倒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调解,超市经营公司赔付潘女士医疗费损失的70%计2.49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向商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情时有发生,或因地面积水导致摔倒,或因货架货物倒塌砸伤,或因购物车撞击受伤等等。此类纠纷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从社会效益的方面来讲,会给商场的经营、声誉等带来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从经济赔偿方面,也会给商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海州区人民法院尹超】

购车附消费抵用券无法使用商家赔偿

2017年11月,王女士定购1辆家用新轿车,购车协议“备注事项”约定“智联2500返2500,保险券分三年用,第一年800,第二年800,第三年900元,送1500保养券…”。次日,双方按约定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因保险券和保养券尚当时未印制,王女士并未立即交付合同约定的抵用券。2017年11月16日,原告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后提车。2017年11月25日,公司向王女士交付了保险抵用券3张,金额分别为800元、800元和900元,抵用券背面印有“保险券使用说明:1.此券不找零,不兑换现金;2.本券只有在本4S店购买商业保险单时使用;3.交强险和车船税的消费不能适用;4.本券有效期使用期限截止2020年11月25日;5.本券仅可在本站使用,财务盖章有效,不可领取实物;6.请于付款前出示本券,使用后由本站收回;7.本券指定车辆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4S店所有”,抵用券背面均加盖了被告财务专用章。同日,4S店向王女士交付维修保养抵用券10张,金额100元或200元不等,背面除印有类似的“抵用券使用说明…”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外,还另手写注明“每次限用一张”。后因王女士要求使用第一年保险抵用券,4S店称交强险及商业险已购,不同意使用,引起诉讼。

经东海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保险抵用券、维修保养抵用券系被告为履行《新车定购单》而制作,应认定为《新车定购单》的附件。保险抵用券、维修保养抵用券正、反面经营者载明的面额及“使用说明”等系格式条款,被告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关的内容。因4S店原因致使王女士无法按约定使用该抵用券,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抵用券是可以当现金用的,但不能兑现金,只可抵商品价值,属于优惠券的一种,在实践中,要对购物返券这种促销模式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商家的促销行为进行规制,明确商家的义务,对消费的权利进行保护。【东海县人民法院孙方】

健身卡无法全面使用判决返还入会费用

网络二手交易风险大产品质量鉴定难

2018年11月,陈帅哥在北京某公司转转APP通过竞拍方式以3326元购得iPhoneX64GB深空灰色手机一部,其描述为屏幕更换非原厂屏,屏幕总成偏厚内部有第三方标识。12月3日原告签收后检测频繁黑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与检测报告不符,要求退货,北京公司称间接性黑屏属隐性故障,隐性故障不再质检范围内,无法退货。故陈帅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货并返回货款3326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并返回货款。本案中陈某购买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一步鉴定,原被告双方为尽快解决纠纷庭外进行了和解。

网络购物存在风险,北京公司的转转平台作为一个二手及闲置物品交易平台,通过其购物承担的风险比一般的网络购买更大一些,因为对于二手商品的买卖没有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把关。作为销售者的转转平台虽然销售的二手商品具有特殊性,亦应该保障其售出的商品的质量。二手商品的质量标准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买卖双方应该按照宣传及承诺进行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亦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赣榆区人民法院韩佳】

网购食品须谨慎“十倍赔偿”需证明

经赣榆区法院审理认为,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该案中王某购买的海参在产品标识上未标注俄罗斯红参与卖家的宣传不符,这应该涉及到卖家的虚假宣传问题,所以原告若要主张的价款十倍赔偿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购买的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被告同意原告退货并给予原告30000元赔偿。

快递汇票遗失寄件人未保价损失自担

购山寨五粮液消费者获赔34000元

2017年7月7日,韩某在朱某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52度五粮液”4瓶,每瓶850元,共计3400元。韩某当晚就饮用一瓶,感觉不适,怀疑是假酒,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韩某购买的白酒,其中3瓶白酒外包装粗糙,防伪标识等和正品有明显区别,防伪码在五粮液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不到,认定为假冒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52度五粮液”并处以罚款。韩某与烟酒店协商未果,向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起诉,退还购酒款3400元、赔偿34000元。

THE END
1.“精准”保护消费者网购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前两款中一方面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6/t20240626_44095.shtml
2.关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 关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催生网络购物的诞生,由于它的便捷与价格优势,使网络购物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一时间老人与孩子都参与其中,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也有一部分黑心商家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文章主要分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履行的现状与相关措施,...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66022904.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内容解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 1、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http://www.linyi.gov.cn/info/3443/208810.htm
4.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地位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给予的特殊保护的立法。 (二)、网络消费者的确认 网上购物,已成为大众的一种新兴消费观念。消费的全部过程都是在Internet上进行的。网络发展日新月异,消费内容也在不断增加,在硕大的网络消费群体中,网络消费者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https://www.lawtime.cn/info/xiaofeizhe/xfzql/20090319495.html
1.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护网购的方式尽管让很多的消费者都觉得非常的方便,但是消费者的权益也可能会被侵犯,比如遇到了对方售卖假货的情况,发生商品有损商家不肯退货等等。面对这些侵犯权益的情况,那么,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护?华律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1、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体系。 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专设网络消费...https://mip.66law.cn/laws/395853.aspx
2.读懂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精准”解决网购维权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近年来,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困扰消费者,甚至扰乱消费市场良好秩序,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应对消费领域新挑战。《条例》...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10763
3.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精选8篇)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以其快速便捷,节省时间,节约成本的优点受到广泛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制约,网络监管不力,相关立法不完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原因,网络购物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消费者合法权...https://www.360wenmi.com/f/file40564ohs.html
4.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本文主要就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希望为人们网上购物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 [主题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法律保护 [作 者]:柏若文 [作者所在单位]:长沙市周南中学 湖南长沙410005 [期 刊]:企业导报 [ISSN]:16711599 [年,卷(期)]:2014,(20)...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57780aa8ede4fe1a930fec8f.html?uorg=246010
5.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交易安全权,求偿救济权,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科技时代,电商产业开始飞速发展,网络购物随之普及。面对越来越庞大的网络购物消费群体,越来越复杂的网络购物市场...https://wap.cnki.net/lunwen-1018134947.html
6.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精选5篇)目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较分散,且内容混乱。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多是规范传统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未考虑到当下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覆盖...https://www.yjbys.com/bylw/lunwenfanwen/59122.html
7.规范网络购物保障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也有效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以及网络功能的拓展,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纠纷成为新焦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该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且案件审理面临被告出庭率低、消费者举证责任偏重、网络职业打假激增等问题。经分析,前...https://m.yunnan.cn/system/2022/06/21/032148187.shtml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0篇)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1 个性化消费是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https://mip.ruiwen.com/xindetihui/5008467.html
9.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通用17篇)3、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不要索取发票?为什么? ⑴.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⑵.发票是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4、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https://www.jy135.com/jiaoan/1084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