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犬只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疾病,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包含通川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朝阳街道、莲湖景区、凤西街道、凤北街道,达川区明月江街道、三里坪街道、杨柳街道、翠屏街道、斌郎街道。

二、限养区管理

(一)禁止在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二)限养区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动物防疫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四)禁养烈性犬和体高超过50厘米(犬只四肢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的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犬只应当配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车站、航空港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携警犬、盲人携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五、犬只无害化处理

患有狂犬、疑似患有狂犬及违法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机关会同动物防疫部门等单位,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违法违规饲养处罚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办证,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四)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1.四川省成都市市长王凤朝领导留言板留言对象:四川省成都市市长王凤朝 0 违反犬只管理条例 投诉/求助 治安 已办理 用户6***1 留言ID:186509572023-08-12 16:32 背景:8月11日晚7点左右,成都武侯区紫薇东路86号二楼(***神仙树店)。经过: 不文明狗主带狗到餐饮公共场所进餐,同时放开犬只乱跑,影响他人,且舔舐菜架菜品,影响食品卫生。影响:...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18650957
2.夹江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夹江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322/8077031125002013.shtm
3.2024泸州养狗规定泸州市养狗管理条例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 20 元至 100 元罚款 。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http://m.husay.cn/a/202411/5167722.html
1.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93年修正97年修改)省市政策本条例由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四川省境内的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对违反者有权制止、报告。 第二章 犬只管理 第五条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 https://www.rxcdc.com/M/law-View-74-1077.html
2.地方新闻精选太原养犬逾期未登记者罚500元并没收犬只,青岛地铁...对不登记注册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条例(修订)》待依法报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一敬老院院长殴打入住老人,已被拘留10日 中新网报道,记者29日从四川省阆中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保宁敬老院...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3264993.html
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法规库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管理。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http://www.110.com/fagui/law_252649.html
4.成都有证的禁养犬能否继续饲养?收容处置场所情况如何?对随意遗弃现象如何有效管理?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又当如何规范? 据悉,2021年以来,四川省公安厅先后开展4次全省犬只底数摸排行动,确保应登尽登。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力度,推动各社区整合网格员、社区或业主(物业)委员会、保安门卫、小区院落自治成员等社会力量,纠正不文明养犬问题,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https://www.cqcb.com/chengdu/2023-12-11/5445964_pc.html
5.2024年修订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什么时候执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是四川省网络问政/网络理政平台。咨询、求助、投诉、意见、建议……来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留言,全省各地各部门在线回应。https://wz.mala.cn/wz/wzinfo?wid=219391&p=33
6.在泸州,文明养犬怎么做?哪些地方不能养犬?(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981623
7.狂犬病防治工作总结(通用14篇)做好犬只管理和犬只免疫是遏制疫情上升的关键,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动群众参与犬只管理,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进一步落实“管、免、灭”措施。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犬只管理,规范群众养犬行为。 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333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