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犬只管理,五通桥有这些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犬只管理工作,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等案(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犬只限养区范围

全区犬只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中心城区(城镇)、近郊区、厂矿、工业园区、游览区、车站为犬只限养区。

二、限养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

限养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按照2022年《乐山市关于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附件)执行。

三、限养区养犬登记规定

(一)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登记,并取得免疫证明。

(二)犬主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及时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书。办理地点和方式以当地公安机关公告为准,具体详询属地派出所。

四、限养区养犬行为规范

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宠物犬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犬只送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或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五)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

(六)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有效管控措施;已搭乘人对犬只有不良反应的,携犬人应当主动避让。

(七)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八)有效制止住宅区内犬只持续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违法违规饲养犬只处罚规定

(一)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进行免疫登记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四)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乐山市关于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为了有效减少犬只伤人、扰民等现象,强化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对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烈性犬品种

1.拳师犬;2.藏獒;3.德国牧羊犬(狼犬);4.美国比特斗牛梗;5.斯塔福梗;6阿根廷杜高犬;7.巴西菲勒犬;8.日本土佐犬;9.意大利卡斯罗犬;10.中亚牧羊犬;11.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12.法国波尔多獒犬;13.西班牙加纳利犬;14.牛头獒犬;15.罗威纳犬;16.德国杜宾犬;17.英国马士提夫犬;18.日本秋田犬;19.比利时牧羊犬;20.荷兰牧羊犬;21.法国狼犬;22.捷克猎狼犬;23.川东犬(重庆犬);24.佛兰德斯牧牛犬;25.牛头梗;26.纽芬兰犬;27.爱尔兰猎狼犬;28.阿富汗猎犬;29.威玛猎犬;30.比利时马林诺斯犬;31.苏俄牧羊犬;32.安纳托利亚牧羊犬;33.圣伯纳犬;34.大白熊犬;35.大丹犬;36.长须牧羊犬;37.凯利蓝梗;38.伯德梗;39.澳洲牧羊犬;40.灵缇;41.沙克犬;42.寻血猎犬;43.猎狐犬;44.雪达犬;45.罗德西亚背脊犬;46.俄罗斯高加索;47.波音达犬;48.伯恩山犬;49.中华狼青犬;50.昆明狼犬;51.美国恶霸犬等犬种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二、大型犬标准

大型犬指成年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85厘米以上的犬类,包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因其特殊需求,不受《通告》限制,但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遵守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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