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路边捡到女婴带回家4岁开始施虐,持续17年庞某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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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选择收养孩子的原因通常有三个。一是因为无法生育,所以想收养一个孩子;二是近亲或朋友出于友谊而留下孤儿抚养后代;三是他们在路上捡到了一个被遗弃的孩子。,或者认识一些受虐待的孩子,给他们一个同情的家。

这三种收养理由都是很常见、很正常的,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罕见但存在的可怕收养理由,那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有什么自私的欲望?看看经常被曝光的“兽父”事件你就明白了。

庞某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1997年底,他在一次郊游时发现一名女婴被遗弃在路边。他把她带回家收养了她,给她起名庞某。庞某出生于1997年11月25日,可以说仅仅一个月左右,她就被抛弃了。对此,庞某鑫将她带回家,为她遮风挡雨,实际上挽救了她的生命。

但如果后来学会承认的庞某有别的选择,她肯定不会愿意被庞某鑫接走。也许她在寒风中等一会儿,就会有普通家庭来接她,也可能会被环卫部门接走。工人们发现,与其从小就被困在地狱里,十七年来不得安宁,还不如交给警察处理。

庞某鑫将庞某接回家后,并没有为她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并不构成收养父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弃婴、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必须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如果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或一方都需要收养票据,则必须制作收养票据。”

不登记收养关系意味着庞某鑫抚养庞某后,当庞某鑫年老时庞某无法履行赡养他的责任,但庞某鑫并不在意。庞某鑫其实没什么钱。养活自己不易,养育孩子更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可能领养孩子的。那么他为什么还要收养这个孩子呢?因为有不可告人的动机。

贫穷让庞某鑫无妻无子,但他有物质上的需要,所以他就捡了一个女孩带她回家。从4岁起,庞某就开始虐待她。是的,你没看错,4岁那年,一个懵懂无知、一无所知的孩子被他的直系养父毁掉了。而这并非偶然,而只是一个开始。

从此,庞某鑫开始不断得罪庞某。庞某一开始什么都不懂,不知道什么意思。她只知道她会很不舒服。长大后,她终于意识到庞某鑫的行为是如此令人厌恶,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如果女性生活在正常的环境下,拥有健康的人生观,在受到侵害之后,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少数女性可能因为社会的眼光而不会说出此事。但他也会远离危险,拒绝与冤枉他的坏人接触,但庞某不同。

庞某在她对世界的认识尚未完善之前就不断受到侵犯。庞某鑫不仅在肉体上折磨她,还在精神上控制她。他把她赶出了家门,与她的女儿断绝了关系,也不准她读书。威胁庞某的手段,被这种生活方式侵蚀的庞某鑫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抗。

尽管庞某鑫早就告诉庞某不要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但每天的侵扰都近乎疯狂。庞某曾经想过,她上学是否可以摆脱这一切,但当她考上中学后,庞某鑫就会以看望女儿的名义来学校找她,然后带她去一家酒店。到学校继续折磨她。

在养父的压力下,庞某的神经变得紧张,濒临崩溃。他最终把这一切告诉了他的朋友苏。苏听说庞某日复一日地遭受这样的折磨,悲痛欲绝,立即想带庞某去警察局。但此时庞某还没有证据证明这一切。苏只能给她想到一个办法。如果庞某鑫下次再犯这样的罪,就让庞某偷偷拿去,作为证据交给警察。

2018年2月的一天,庞某鑫再次来到学校寻找庞某。这一次,庞某终于鼓起勇气,偷偷打开手机摄像头记录下了一切。拿到证据后,庞某与庞某鑫大吵了一架,最后逃离了那个让她窒息的家。

如上所述,庞某鑫本人很穷,更不用说给庞某读书了。庞某学习的经费其实来自另一位好心人老阿姨。无家可归的庞某找到了劳婶,将自己这些年来所受的酷刑以及拿出来的证据都摆在了劳婶面前。

如此令人心碎的事情,让劳阿姨震惊不已。她没想到,这个一直被她养大的乖巧可爱的小女孩,竟然会面临如此可怕的事情。劳阿姨给了庞某一个拥抱,然后毅然带着庞某去警察局报案,让法律来审判庞某鑫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十四岁以下幼女通奸的,按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严重的;

(二)多人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9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庞某鑫4岁时开始殴打其养女庞某,长达17年。情节极其恶劣,已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即便庞某鑫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如何弥补庞某多年来所受的侮辱和心理阴影呢?我们不知道,只是希望她能够尽快走出养父的阴影,获得新的生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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