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9:30,谭女士拨打晚报热线:4年前在太平路附近捡到一个弃婴,现在孩子上学了,想要办户口,但民政和公安一直都说出不了证明,办不了,急死人了。
2834000晚报热线记者高磊盈核实采访:10日中午,记者在秀峰区榕荫路附近见到了谭女士和她的女儿悠悠(化名)。4岁大的悠悠活泼可爱,刚被谭女士从幼儿园接回。谭女士告诉记者,2012年6月初,她在太平路附近和人打牌,打完牌已经是凌晨时分。几个人在路过太平路菜市的时候,突然听到了婴儿的哭声。
“我走近一看,发现孩子被人放在水果摊上的一个箱子里,哇哇哭着。”谭女士说,装孩子的箱子里只有一张写有孩子出生日期的纸条(2012年6月2日出生),当时她和丈夫没有孩子,就想着把这个孩子抱回家,也就没有报警。
4年过去了,因为悠悠一直没有入户,今后上学将成大问题。今年6月份,谭女士曾去秀峰区民政局咨询孩子办收养证入户的问题。工作人员告诉她,办收养证必须要公安机关出具弃婴证明。谭女士又来到辖区的百梓派出所,民警却称当时谭女士没有报警,警方无法出证明。
“《收养法》规定弃婴证明必须是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有了这个证明后,我们才会进行后续的手续。比如:寻找弃婴亲生父母登报公示,去福利院办理弃婴入院手续等等。”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谭女士的问题在于当初捡孩子的时候没有报警,如果报了警,并走正常的程序办理收养手续,上户口就好办了。”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民政办理弃婴收养证给孩子上户口,弃婴报案证明是缺一不可的。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份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曾下发过一份《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不过,百梓派出所民警却告诉记者,谭女士捡孩子的时候没有报警,现在警方要证明孩子是弃婴而不是拐卖儿童或其他途径领养的,调查难度太大,所以无法开出弃婴证明。
“当时我是跟朋友一起捡到的孩子,他们都能帮我证明这孩子确实是捡来的。”谭女士无奈地表示,她很后悔当初没有报警,但事已至此,她希望警方能多做一些调查,帮她证明一下悠悠的弃婴身份,方便孩子入户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