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表示,2014年她在鼓楼捡到明明,一直抚养至今。现在孩子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但还没有落户,跑遍了社区、街道、派出所、民政局、户籍中心,依旧无果。“这孩子到底如何才能落户?如果9月份到了,没办法读书,将耽误孩子一辈子。”
3月15日,小e在黄女士家中见到了愁容满面的黄女士。她给小e讲述了当时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早上5时,黄女士和同伴一道去菜场买菜,路过中山广场厕所时,听到了婴儿哭声,随即在厕所旁的台阶上发现了一个在襁褓之中的婴儿。“当时我在孩子的襁褓中翻到一张字条,上面写着孩子3月22日出生,除此以外没有更多的信息。”随后,两人便将这个弃婴抱回了家。
“我现在都记得,这个娃娃当时瘦小得可怜,体重只有三四斤。”黄女士说,身边不少老朋友都来看这孩子,一边指责生母遗弃孩子的行为,一边担忧小孩儿身体状况。
对此,宁波市民政局回复表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到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通过公安派出所将弃婴(儿童)送交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当时我是跟朋友一起捡到的孩子,他们都能帮我证明这孩子确实是捡来的。”黄女士也曾如是向警方自证,但警方表示这样的证据无法采信。
黄女士无奈地表示自己很后悔当初没有报警,但事已至此,她渴盼警方能帮她想办法,做一些专业的调查,帮她证明一下明明的弃婴身份,给孩子的未来一线希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含)。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