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弃婴未及时报案,缺少证明无法落户
据庄先生介绍,在2009年2月份的一天,其岳父郑先生路过下坂村山坪自然村村口时,突然听到草堆里传出了孩子“哇哇”的哭声,上前一看,发现草堆里放着一个用衣服包着的包裹,哭声正是从这个包裹中传出来的。郑先生打开一看,发现里边裹着一个刚出生一周左右的孩子,“我岳父看孩子的脸冻得紫青,顾不得倒垃圾,就赶紧将孩子重新裹好带回了家。”当天,郑先生就带孩子前往当地卫生院做了全身检查,一切正常。
庄先生说,因其与妻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于是全家人都不约而同同意将该孩子留在家中抚养长大。
庄先生表示,由于自己及家人法律意识淡薄,当时并没有及时前往派出所报案,开具捡拾弃婴的证明。如今孩子已经年满6周岁,到了该上小学的年龄,眼看9月份就要开学了,可孩子因为缺少出生证明,户口迟迟无法办理下来,这让他们一家着实着急。
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对政策不清楚行为,且考虑到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已经满5年,建议庄先生先前往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再由民政局办理弃婴安置证明,然后由双方部门共同将孩子移交到福利院。最后,再由当事人向福利院提交寄养申请书。之后,福利院会进行落户调查,核实抚养人是否符合领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人,可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交:(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
若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证。(实习记者郭晓晖本网记者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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