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分户也属于他处享受过住房福利租赁法院征收承租人

本案系一起公房征收利益的分割纠纷。被征收房屋与另一处公房原为同一租赁户,后分列租赁户名,被征收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另一处公房由原承租人的儿子家庭承租。后儿子离婚,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分户后儿子家庭承租的另一处公房,是否应视为儿子他处享受过住房福利,因为这关系到儿子能否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一审认定,儿子因分户享受了住房福利,不符合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的条件。二审对一审的上述观点予以认同。

主要人物关系

原承租人张某已故。原告张1、张2与被告张3系张某的子女。原告李1系张1之女。原告李2系张2之女。征收时,上述5人为户口在册人员。被告张3为征收过程中指定的承租人。

案情简介

被征收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张某,张某于征收前去世。征收时,该处共有户籍在册人员五人,即张1、李1、张2、李2和张3。征收过程中,因该户无法协商一致确定承租人,后由物业公司指定张3为承租人,由张3代表该户完成了签约、腾房工作。

被征收房屋与同号205室(以下简称为205室)原为同一租赁户,系由张某单位分配而来,原始配房人员为张某、张某的丈夫、张1、张2和张3。张1、张2结婚后搬离了上述房屋。张3结婚后,与张某夫妇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张某夫妇住被征收房屋,张3家庭住205室。张3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张某的户口簿中分出。1998年,因张某夫妇与张3家庭发生矛盾,双方向物业公司提出分户申请,要求分列租赁户名,被征收房屋由张某夫妇租赁使用,205室由张3家庭租赁使用。后物业公司准予分户,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仍为张某,205室的承租人变更为张3的妻子。

2004年,张3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205室归张3所有。离婚后,张3继续居住在205室内,直至征收。后张3将其户口由205室迁入被征收房屋。2023年,被征收房屋与205室同时被征收。

张1、张2婚后均居住在婆家,后因婆家房屋拆迁而获得安置。张1、李1、张2、李2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均未实际居住。

一审中,张1、李1主张称,张3是征收过程中指定的承租人,其本质上仅为该户签约代表,仍应按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查;五名户口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在五人中作合理分配。张2、李2主张称,己方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其他户口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归己方所有。张3主张称,自己是承租人,也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被征收房屋的利益应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张3以原判决查明事实有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获得被征收房屋的全部征收利益。张3上诉称,分户前后两套房屋由张某夫妇及张3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的情况未发生过任何变化。分户申请并不是由张3一人提出的,分到205室房屋的也不仅仅是张3一人,而是张3一家三口。张3一家三口分得205室房屋后,也仅仅是享有该公有住房的居住权,并不享有产权。更何况,205室房屋的承租人是其前妻,而非张3本人。分户之后,张3仅为户口在205室房屋且实际居住在205室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而已。张3将户口迁出205室房屋即不再享有205室房屋的居住权。在动迁发生时,张3也不享有205室房屋的任何权益,一审认定张3为“他处有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

本人是张1、李1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5室是否属于张3的他处福利性住房。张3在庭审中以“205室承租人是张3的前妻”、“205室内有其儿子的户口,最终动迁利益归了儿子”等为由,试图撇清其与205室的关系。

THE END
1.实际居住不一定被认定同住人首先,贾某和桑某均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承租人以外的户籍在册人员,若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原告贾某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福利分房面积远超过当时的居困标准。虽贾某在离婚时放弃了该财产,但该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贾某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性质,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其非同住人地位...http://paper.xinmin.cn/html/xmwb/2020-05-22/20/69971.html
2.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2023)(三)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三。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若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http://www.bj315.org/rmtj/fgzd/202306/t20230607_38572.shtml
1.承租人的户口不在承租房内怎么办租户的户口是否登记在所租房屋之内,一般并不会对租赁关系的建立以及延续产生直接影响。只要租户与房东之间...https://www.64365.com/ask/36487371.aspx
2.租赁纠纷第90讲: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谁有权索赔...租赁纠纷第90讲: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谁有权索赔装修损失?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92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结合谁签的合同,谁缴的租金,平常函件往来是谁来沟通等事项综合认定。一般还是认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承租人,承租人才有权向出租人索赔装修损失...https://lawyers.66law.cn/s2205c1c695a6e_i1441997.aspx
3.刘桂敏于韬文:公房出售常见问题分析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从本条可以看出,有资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人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而不问同住人与购房人是否具有直系亲属关系(部分公有住房的同住人为同事关系,而非直系亲属关系),只需同时具备年满十八周岁、户口在房屋内和实际居住三个条件...https://www.deheng.com/dhgc/flgc/17370.html
4.「宁聚·法苑说」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应如何确定?公有居住房屋虽有一定财产属性,但承租人对其享有的并非所有权,原承租人死亡后,其配偶或其他继承人不能直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或继承的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 2 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应首先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只有当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67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