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住了70年的房屋,动迁时承租国企竟然说,动迁利益都是我的,与这家人无关

这是一份值得赞颂判决,告诉普通人什么是坚持?

上海黄浦区某地拆迁,房屋属于公租房,承租人系国企羊村,房屋实际一直由灰太狼一家居住,其户口也一直在其内。国企羊村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其所有,而灰太狼一家认为其有相当动迁安置利益。最后,灰太狼一家保住了属于自己的动迁利益。故事万分曲折,掰开揉碎,你也可学学如何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位看官老爷,怎么看?

案号:(2019)沪02民终4438号

实际住在房屋的灰太狼一家认为,

一家居住系争房屋近70年,且独住全部面积,且其居住权利来自于静安区鞋帽公司而非羊村。只有灰太狼方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且有独立的居民户口簿,而非集体户口簿,灰太狼是户主。系争房屋租金全部由灰太狼方缴纳,包括承担房屋大修等需要承租人承担的全部费用,且灰太狼方至今仍然保管有自1994年以来支付租金的全部凭证。燃气费发票、电费发票记载的户名都是灰太狼,且上述发票记载的地址为北京西路315、317号(动迁地址)。

国企羊村则认为,

一、分给灰太狼一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涉及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之重大问题。

灰太狼方仅在被征收地块内有户籍,而没有租赁部位,导致未能取得征收补偿后的权利救济。

三、灰太狼方的户籍均落户于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其落户时并未取得羊村的同意,也没有任何机关通知羊村有关灰太狼方落户事宜。羊村不应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杨钦仁律师点评,

为何国企羊村诉请,法院不支持?律师逐条理由拆解。

不支持理由,不符合现代司法。现代法治社会,区分政府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中的国企属于一般主体,与老百姓平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体现。

不支持理由:夹层前后间属于实际居住空间,公租房不要求居住空间必须进行登记。

不支持理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困难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灰太狼一家在征收时实际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具体可看判决书。

不支持理由,未经其同意落户,既不属于不认可同住人条件事项,也不属于法律上不分、少分动迁安置利益给同住人事项。所以,属于同住人,实际居住人,在法律上就有权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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