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德州实际调整后共同制定,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4.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本合同文本有以下附件: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房屋平面图、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书、房屋交还确认书。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通讯地址:

【委托】【法定】代理人:

(出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承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辖区。

2.自然状况:所在建筑物地上总层数为层,本房屋在第层;【建筑】【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分租的,填写分租房间的使用面积);结构:;

户型:室厅卫厨,若为非成套住房或分租的住房,共享的非居住空间包括:

。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物品、装修等状况见附件1。

3.权属状况:【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的编号:。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的名称:。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房屋平面图见附件2。

本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且【无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出租】。

第二条房屋租赁交易形式

1.租赁用途:本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2.租赁形式:【整租】【分租】。如分租,分租房间的具体位置应在房屋平面图(见附件2)中标注;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公用部位的使用情况见附件1。

3.出租方式:【所有权人出租】【购房人出租】【转租】【】。如属于转租,出租人应取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4.租住人数:本房屋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分租的,填写分租房间的居住人数)。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5.租赁渠道:本次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_____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机构备案号:,执业经纪人及实名登记号:,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

(3)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名称:。

(4)。

6.备案登记:本合同订立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范围的,应当依法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出租人应当督促、协助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房屋交接

1.本次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出租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见附件1),并移交房门钥匙后,房屋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承租本房屋或出租人不再出租本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承租人不再承租本房屋或出租人不再出租本房屋的,应为对方重新招租或腾退房屋提供方便。本房屋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本房屋,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签署《房屋交还确认书》(见附件4),并移交房门钥匙后,房屋交还完成。

第四条租金和押金

1.租金标准: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承租人按【月】【】,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租金(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一并约定租房定金)支付的具体约如下:。

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2.多人承租本房屋时,各承租人姓名及月租金分摊金额如下:。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应据实予以协助配合。

3.押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承租人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于年

月日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出租人将押金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承租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收付/退款账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

出租人收退款账户:

开户行:户名:

承租人收付款账户:

第五条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1.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及房屋租赁税由出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网络宽带费(4)供暖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分租服务费(8)车位费(9)公共电费(10)公共水费(11)有线电视费(12)。房屋租赁其他费用计收标准见附件1。

2.房屋分租中其他费用承担的补充约定如下:

4.承租人损害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或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费用,或因不当使用房屋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修

1.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不危及人身安全,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如燃气、电器等)安全使用说明书(见附件3),督促承租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措施。

2.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3.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对于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损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装饰装修、增设或拆改附属设施设备。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本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其他特殊情况

1.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售本房屋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出租人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收到通知后日内,未书面回复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本房屋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2.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房屋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如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或转借的,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条合同解除

1.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或依法定合同解除情形,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向对方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义务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

(4)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连续达日或累计达日以上的,或欠交各类费用超过¥元的;

(5)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的;

(6)承租人拆改变动、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的;

(8)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且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9)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0)。

第九条经纪佣金支付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应当按如下标准和方式支付经纪佣金:

1、支付标准

经纪机构完成委托事项,出租人按该房屋租金成交总价的%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承租人按该房屋租金成交总价的%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支付方式

经纪机构同意租赁双方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经纪佣金。

(1)一次性付款:租赁双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经纪佣金。

(2)分期付款: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或承租人如因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被对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中涉及第项,应【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涉及第

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出租人执份,承租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文本有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房屋平面图、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书、房屋交还确认书四个附件。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1

房屋交付确认书

一、房屋验收表

本验收表的内容,依据房屋交付时出租人提供的资料、房屋实际情况综合记载。房屋出租人应对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房屋坐落

项目(勾选)

□整租□分租

分类

名称

使用情况

附属房屋

客厅

□无□独立使用□共用

储藏室

□无□独立使用□共用编号:

厨房

地下室

卫生间

小房

阳台

车库/车位

交纳人

备注

各项费用

水费

□出租人□承租人

表底数:

电费

燃气费

供暖费

物业服务费

分租服务费

公用电费

公用水费

网络宽带费

品牌/质地

数量

型号

物品状况(保修单)

家用电器

电视机

空调

冰箱

微波炉

燃气灶

抽油烟机

洗衣机

热水器

家具

书桌

衣柜

沙发

茶几

餐桌/餐椅

其他设施及装修

坐便器

防盗门

客厅地板

□地砖□木地板□水泥地

卧室地板

厨卫

□瓷砖□未贴砖□马赛克

窗户

□木窗□铝合金□塑钢

□未封□铝合金□塑钢

物品

物品状况及数量

遥控器

门禁卡

钥匙

水卡

电卡

二、房屋租赁其他费用计收标准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起计底数

公共电费

--

车位费

公共水费

有线电视费

注:如遇政府部门或实际收费部门调整计收标准的,应据实作相应调整。

三、实际居住人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四、其他约定

附件2

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房屋平面图

粘贴处

附件3

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书

一、房屋使用说明书

二、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说明

三、用电设施及主要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说明

四、其他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

附件4

房屋交还确认书

双方当事人已对租赁房屋(坐落:)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结清了其应承担的费用,出租人同意收回房屋。

有关费用的承担、押金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THE END
1.实际居住不一定被认定同住人首先,贾某和桑某均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承租人以外的户籍在册人员,若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原告贾某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福利分房面积远超过当时的居困标准。虽贾某在离婚时放弃了该财产,但该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贾某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性质,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其非同住人地位...http://paper.xinmin.cn/html/xmwb/2020-05-22/20/69971.html
2.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2023)(三)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三。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若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http://www.bj315.org/rmtj/fgzd/202306/t20230607_38572.shtml
1.承租人的户口不在承租房内怎么办租户的户口是否登记在所租房屋之内,一般并不会对租赁关系的建立以及延续产生直接影响。只要租户与房东之间...https://www.64365.com/ask/36487371.aspx
2.租赁纠纷第90讲: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谁有权索赔...租赁纠纷第90讲: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谁有权索赔装修损失?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92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结合谁签的合同,谁缴的租金,平常函件往来是谁来沟通等事项综合认定。一般还是认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承租人,承租人才有权向出租人索赔装修损失...https://lawyers.66law.cn/s2205c1c695a6e_i1441997.aspx
3.刘桂敏于韬文:公房出售常见问题分析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从本条可以看出,有资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人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而不问同住人与购房人是否具有直系亲属关系(部分公有住房的同住人为同事关系,而非直系亲属关系),只需同时具备年满十八周岁、户口在房屋内和实际居住三个条件...https://www.deheng.com/dhgc/flgc/17370.html
4.「宁聚·法苑说」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应如何确定?公有居住房屋虽有一定财产属性,但承租人对其享有的并非所有权,原承租人死亡后,其配偶或其他继承人不能直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或继承的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 2 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应首先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只有当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67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