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
xxx。
2、xxxxxx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人xxx(即委托方)委托xxx(及受托人)代其行使股东权利。双方并于年月日订立了《股权代持合同》。
3、现双方同意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恪守:一、双方共同确认下列内容
1、甲、乙双方订立了《股权代持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xxxxxx公司股份,代持股份额为xxxx股(出资额xxxx元人民币)。
2、甲方系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乙方系名义股东,接受甲方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3、在代持期间,甲方知悉并完全同意乙方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参加的公司各项股东表决,并承受对应的行为成果。
4、在代持期间,乙方如果存在运用名义股东身份实施了有损于甲方或公司权益的行为,乙方应承受对应的法律后果。
5、在代持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均由甲方承当,股息、红利均由甲方收取。
6、甲、乙双方对上述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二、代持关系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订立之时起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股权代持合同》自本合同订立之时自动终止。
2、因代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xxxx元股权代持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xx天内向乙方结清。
3、自本合同订立之时起,乙方“名义股东”身份自动解除,不再享有对应的权利,承当对应的义务。
4、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三、其它事项
1、因本合同或委托持股事宜产生争议,双方都有权向xxxxx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之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承继于《股权代持合同》,如与《股权代持合同》存在争议内容,均以本合同为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