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显名股东返还代持股权。显名股东返还代持股权,类似于将代持股权无偿转让给隐名股东。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外部第三人,显名股东须将返还事宜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经履行的代持协议而言,隐名股东可以要求隐名归还股权,显名股东亦可以要求将股权返还给隐名股东、恢复至股权初始状态。
二、隐名股东维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1、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显名股东,避免发生权利旁落的情况。如果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较大把握,就应当委托专业人士制作协议以确保有效。
2、出资单据或确认书,是隐名股东履行义务的证明。
3、公司章程,是隐名股东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件。
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组织规范的极大自主权,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利。如隐名股东可能希望尽快分红,但章程却可能对公司分红设定更高的限制,隐名股东的短期投资目标就可能与公司的长期投资计划矛盾。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会签订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这对于隐名股东来说很重要。如果其想结束这种委托持股的状态,可以解除协议,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显名股东。如果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对隐名股东的赔偿责任。
隐名股东如何退出投资
隐名股东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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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主办刑事案件,兼顾民事。担任某街道政府法律顾问,省某委下属法律咨询常驻律师,南沙区劳动仲裁纠纷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