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自己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持有公司股权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一般来说,产生股权代持的原因有很多种,如: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名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中。
1.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代持形成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代持关系是否真实;
2.规范委托持股的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目前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
由此可见,拟IPO企业在在上市申报前股权代持还原只是股权状态的一个基本要求,并非清理完成就能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监管机构依然会对股权代持的来由、代持的真实性以及清理的过程和清理的结果是否达标进行核查。
贰、股权代持核查要点
(一)身份核查
(二)股权代持的解除
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经常会反馈到“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履行相应程序,是否签署解除协议”。
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履行法律程序容易理解,比如签协议、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但是在股权代持形成时未签署代持协议的案例中,是否签署解除协议存在差异。
因为解除协议可以把委托持股的变化过程予以双方确认,并明确解除事宜或相应后续安排,这些都不以委托持股协议的签署为前提。
(三)股东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规定不得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满足公司登记人数之规定,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
部分已过会案例仅说明存在瑕疵,然后通过股权代持的清理说明股权清晰、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未专门从法律分析的角度论证该瑕疵对主体资格的影响。
部分案例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论证已超过两年,且未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从而该法律瑕疵对公司不构成不利影响。
叁、股权代持清理方案
(一)股权代持还原
1、确认原有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
3、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关于股东变更/清理股份代持情况的议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
4、确定股权转让的关键内容,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二)清退被代持方
清退被代持方,即由代持方(现有登记股东)受让实际出资人(委托人)的出资。具体需履行的程序包括:
2、由于在这个方案中不会涉及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因此不需要召开相应的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但是需要确定股权转让相应价款,并且要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