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死刑是在降低违法成本、纵容犯罪,坚决反对
@sophie921921:我觉得这几项罪名都不应该取消,使犯罪分子更嚣张了
@Miss_HY:为什么要取消,不但不能取消还要增加几项、拐卖儿童妇女的,制造假食品药品的通通都要死刑。
@饥饿小猫mahjong天才_Lv:这是在变相纵容啊!
@龙儿-25:这是在走向降低违法成本的道路上吗?
2.取消死刑在给谁留后路?
@潘必成:看来,不仅执政党的宣传阵地已经被敌人占领,其立法机关也被敌人占领了。
@明梅之乐乐妈:在给谁留后路的感觉。
@20军军长:明显是受国际政治势力压力和影响的结果,谁提议和支持,谁就是汉奸卖国贼!
@勇者长在张勇长:很明显的,是为特殊人群做特殊事情做法律保障。
部分反对
1.乱世应用重典,中国国情不适合废除死刑
@吴刚梁:废除死刑是方向,但要慢慢来,可以先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对于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强迫卖淫等犯罪,应该谨慎免死。
@北北么么油:取消死刑本是人性化的,但也需要和国民状况相适应,如今的社会太缺乏安全感了,所谓法制显得过于疲软。
@泥巴城主:从人类发展文明来说,死刑是应该逐步取消的,但是中国的国情,目前并不适合过快取消死刑
@花家兔:请听取民意,不要一味与“国际接轨”,新加坡不废鞭刑在于凸显法之威慑力,何况此九项多为祸国殃民的大罪,岂可轻饶,能犯下此等罪行者,又有几人能痛改前非?!
支持
1.取消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体现
@程韦伟律师: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同时也更需要在执法中坚持公平公正,才能更好地体现法治文明。
2.死刑并不能起震慑犯罪作用
@王健法学院研究生会:减少死刑罪名,慎杀少杀,是国家文明进程的一大步。这些罪名最高刑即死刑的取消,正是表现出国家对刑罚合理设置的考量。所谓反对者,不过是坚持“乱世用重刑”思想。而问题在于重刑用了,“乱民”是否就被震慑了呢?从刑法实施至今的效果,恐怕答案是否定的。
@沐浴冬枫:逐步取消死刑是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严刑酷法绝不是减少犯罪的最好手段,纵观历史,越是酷刑的时代,反抗和暴力就越多,王朝存在的也越短。解决现在的种种问题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但是抓到一个罪犯就枪毙只会让情况越来越糟。
3.死刑结果不可逆,冤假错案不可补救
@我妈说我太浮夸:支持,目前法制不完善情况下,哪怕杀对9999个,只要错杀一个,也挽回不了。舆论和民意自然能监督,但有时也给警察和法官压力逼其草草结案,老百姓只知道有个“罪犯”被毙了,正义即得伸张,却不管这个“罪犯”是不是真的。等到若干年后翻案了,又张口大骂公检法草菅人命,却不管当年也曾叫好。
@锁非丫:三年前听了一个讲座,当时王保树曲新久一众大佬都在场,提了中国的死刑应当越来越少,但生刑应当加重的问题。仔细想想,死刑一旦执行,结果是不可逆的,如果是冤假错案那么平反的机会都没有。是为了打击所有坏人而宁愿冤枉好人还是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而只终身监禁却不杀坏人。这是价值取舍的问题。
4.刑罚的目的本不应是报复
@王屹然律师:可以通过延长徒刑的最高刑期弥补。保留死刑,一旦发生冤假错案,将是没有任何措施或赔偿可以补救,更何况,刑罚的目的本不应是报复。
5.生命最珍贵
@徒步行走的魚: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即使是罪犯,都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支持取消死刑!更加珍惜生命!
网友观点分布:
【延伸】人们为什么反对死刑,又为什么赞成死刑呢?
法律不能建立在想当然的基础之上,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尤其是关系到生死的问题,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必须既合情又合理。死刑的存废为法学重要议题,也是社会文明的待解之问,历史上被世界各国法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普罗大众等讨论。那死刑究竟应不应该废除?人们为什么反对死刑,又为什么赞成死刑呢?
赞成死刑的理由:
赞成死刑者的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是同态惩罚的原则。在这种观点看来,恶人应当有恶报,如果没有恶报就是不公平的;而且法律所认可的惩罚是根据他所犯的罪的程度来确定的,即是一种同态报复,因而是公平的,犯的罪越大,得到的惩罚就越大,所以是合理的。
赞成死刑的第二个论据是死刑有威慑作用,对于那些谋杀和暴力犯罪有预防作用。这种观点的依据是:犯罪是由于有犯罪的意念,通过法律对犯罪的惩罚,可以严厉警告和抑制这种犯罪的意念,使之不付诸行动。死刑的赞成者认为,如果废除了死刑,对于潜在的罪犯就没有了威慑,社会将会陷入混乱,犯罪率将会提高。
赞成死刑的第三个论据是,社会需要长治久安,而只有把犯人处死才能保证这一点。因为,只要犯人还活着,他就有可能重新回到社会再次施暴,另外他也可能在监狱中施暴。对付这种危险的唯一办法只有死刑,别无他法。这是法国前司法部长佩雷菲特在一九七九年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来的。
赞成死刑的第四个论据是,长期的监禁会给纳税人造成很大的负担,而死刑相对来说要便宜。杀人犯也象领养老年金的人那样,由纳税人负担过安稳的生活,是不合理的。
反对死刑的理由:
一、死刑并无威慑作用。无数的谋杀犯是在明知杀人会处死的情况下犯罪的,所以所谓死刑的威慑作用在这里是谈不到的;大多数杀人的行为是在感情冲动的非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很少有人在冷静的状态下杀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时完全没有顾及后果,就是说,犯罪不一定事先有“罪恶的意图”,只要有一定的促成状态就可能会发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威慑作用也是不存在的。
二、死刑判定难题。谋杀被广泛认为适用死刑,但很多情况下,是否是谋杀,是难以确定的。罪犯的行为越是残暴,人们要求处死罪犯的呼声越高。但是实际上,在残暴的背后隐藏的是罪犯的精神异常,就是说,一个正常的人是干不出这种残暴事情的,只有精神不正常的人才干得出来。因此,越是残暴,就越不是审判所能管的,而是精神医学的问题。
三、认为处决暴力犯可使社会长治久安的观点,缺乏根据,因为从技术的角度看,现代监狱戒备严密,犯人越狱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其次,被释放的杀人犯,再犯的情况非常少,绝大多数都成了守法公民。服过长期徒刑的释放犯,在各国再犯率也很低。所以,这个理由不足以成为死刑存在的充分根据。
四、关于死刑可以节约开支的观点,不能说是严肃的见解。根据同样的理由,那么就应该以给纳税人增加很大负担为由,把老年人或久病不愈的人杀死。但这显然不合情理。人的生命是最为贵重的东西,是包括金钱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能买来的,用节约开支来衡量生命的价值,是对生命的亵渎。
五、国家既没有也不可能给人以生命,所以国家没有权力杀人。而且,现代国家制度虽然是一种越来越有人情味的制度,但是任何国家制度都是有缺陷的,都会犯错误,把我们唯一神圣的生命交给这种会犯错误的国家来掌握,那是十分危险的。
六、法律制度总是有缺陷的,死刑判决中存在着极为不公平的现象。统计资料表明,死刑主要是针对受歧视的人、文盲、落后种族和身分低贱的人,历来如此,现在仍然如此。死囚的文化程度低于关押者的平均程度,更低于社会的一般程度。当然,这并不说明那些富有的、聪明的人的暴力犯罪比他们少,只是这些人会为自己辩护,出得起钱请好律师,不仅有钱而且还有势,因而处罚较轻。黑人强奸白人妇女必死无疑,但若白人,即使杀死了黑人也往往被无罪释放;
七、正是由于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会犯错误,因而死刑中会发生误判就是必然的现象。误判的存在是正常的,因为法官难免犯错误,但严重的问题在于,死刑的误判一旦执行就无法更正。事实上,误判的比率远比人们想象的要高。
八、“某一社会暴力倾向的多少与死刑的存废无关,而系于社会的品质”。这就是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品质和人的品质的低下,犯罪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品质和人的品质的高低。社会品质和人的品质主要包括:社会制度的健全程度、社会制度的公平程度,人的道德水平、修养等。
九、对罪犯处刑难免带有非人道的性质。人们一直在寻找一种人道的没有痛苦的处死犯人的方法,但是至今没有找到这样的十全十美的方法。
十、作家雨果曾经对死刑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对犯人的处死是对犯人家属的犯罪,因为犯人的家属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