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案例废除9个,还有多少罪名可以判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减少死刑罪名体现“科学立法”精神

让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惩罚,既不放大也不缩小,更能体现法治的真义。上一次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有论者称之为“生命权重于财产权”;此番再度取消9个死刑罪名,进一步压缩了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范围,而且不再局限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取消这些死刑罪名,不仅因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也因为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早就是世界的潮流。

取消死刑罪名总会引发一些担忧,害怕此类犯罪行为因此猖獗;然而,上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已经证实这一担忧毫无必要。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事实上,在香港,对贪官的惩治力度要比内地逊色很多,被判刑10年以上的贪腐官员极少,廉政公署的绝招不在于重刑而在于“零容忍”。真正的威慑力不在于“贪50万元就死刑”,而在于“贪1元也要查”——如果贪污罪成立,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

如学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废除,取决于民族心理对于公正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即便我们暂时不能废除死刑,但至少可以从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削减死刑罪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在我们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集资诈骗罪可以取消死刑,贪污罪取消死刑则很难获得认同。因此,取消死刑注定是一个渐进实施的过程。

减少死刑罪名无损于法治的威慑力,相反,这是四中全会“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极其重要的“科学立法”精神的彰显。死刑绝不是越多越有威慑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执行就将无可挽回,错案冤案又绝非罕见。科学立法要重视立法惩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视惩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之类的立法项目中,同样应该体现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则里。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现代刑罚的进步

从现实角度讲,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有许多罪名已经没有了设立的条件,也没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比如,“战时造谣惑众罪”。还有一些,已然与当下国际上的司法量刑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明显的表现就是量刑有些“小题大做”。比如,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类罪名判处死刑,显然有些失当。虽然说,在我国死刑有着极为严格的复核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之如念斌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复核程序救了他一命,但只有做到减少那些不必要的严苛罪名,才更能体现法治进步。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减少死刑是现代刑罚的进步,是一国司法公器对于人性和人本价值的践行,也是对“偿命”这种简单暴力思维的纠偏。横向来看,死刑已经在绝大部分国家取消,世界上只有2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还存在死刑,因此,减少死刑罪名也是大势所趋。纵向来看,死刑是一种极刑,而极刑的出现往往不代表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相反却往往是杀戮与强权的象征。从某种意义讲,“不举刑则国安”和“国安则不举刑”都是成立的。

10月份,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节日——10月10日世界反对死刑日,但这个节日并不习惯于被人提及。之所以有国际法律人士和法律组织设立这样一个节日,目的就是为了制止简单的“以暴制暴”、“一命偿一命”的极刑思维。即便死刑在威慑力方面,是巨大的,但是,西方许多国家与地区将罪犯判处几百年的案例,也能够提高司法的威严,更能够促进人在心灵方面的。相对而言,过多的死刑,可能并不利于犯罪人员的人性反思。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先生所讲,“如果不伴随任何痛苦,那刑法就失去意义”。

死刑罪名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刑法量刑的减轻,也并不意味着犯罪成本的降低。一方面,对于触及公共利益的犯罪,司法还要不打折扣的执行和判决,尤其是对贪腐等犯罪,死刑还应当适当保留;另一方面,判决犯罪者数百年刑期,也是一种“罪大恶极”的象征,也能够伸张正义,激浊扬清。

不废不立。取消9个死刑罪名,不是终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我国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建立更具有现代社会特征、更加符合现代文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还需要更多的不合时宜的落伍条令需要取消和废止。

死刑改革在路上

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并不会纵容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

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

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到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披露“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这次继续削减死刑罪名可谓情理之中。这次要取消9个罪的死刑的确是在减少死刑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其原因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说,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够维护社会治安。

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对这个问题,李适时先生在作修法说明时也讲得很好: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觉得对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好像还便宜了他,其实,判处无期徒刑足以威慑犯罪。何况,像武装掩护走私、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等,真有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还可以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判处死刑。

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这次拟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已经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这表明,今后我国在继续减少死刑时,除了将重点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对一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过去规定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这次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个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试想,一个死缓犯,如果仅仅因为牢头狱霸欺负他而还手致对方轻伤,就要因这种故意犯罪去执行死刑,公平吗?之前学界的一些建言,如设立死刑犯的申请赦免制度,废除死刑执行的枪决、统一用注射,将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新生儿母亲和精神障碍者以及在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等,尚没有反映到立法中。

【启示与思考】

本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其共同点在于都是非暴力型犯罪。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来说,这些犯罪如果没有危害他人生命,判处死刑显然过于严苛。这些非暴力型犯罪所造成的违法现实,危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对其适用死刑,岂非意味着一死百了,劝人改过,赎罪自新何从谈起?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对此调整,既尊重了生命权,同时也还原了刑罚劝人向善的法治理念,更有利于建设一个守法的社会。

从司法上慎用死刑到立法上削减死刑,这是一个质的飞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的立法终于在死刑上克服了以往单纯做加法的做法,而首次出现了减法。应当看到,立法上哪怕是取消一个罪的死刑也是一件大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次首次削减死刑能达到这样一个规模,总的来讲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只要我们继续实行好的社会政策,不断改进社会治理,在各方面创造减少死刑的条件,我们就一定能在下一步的刑法改革中扩大减少死刑的战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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