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饮片处方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辨证应准确,辨证依据应充分,应体现理法方药的一致性。调整用药时应有分析、有记录。
(二)各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采购、供应、验收记录及账目,饮片斗谱和医院信息系统均应使用规范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三)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时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进行书写。
中药饮片处方应包括:前记、正文、后记。
1.前记
(1)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和处方日期等。
(2)临床诊断。包括病名(病名可写中医病名也可写西医病名)和中医证型,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正文
(1)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2)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3)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应另行注明;
(4)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应合理,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5)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6)处方用法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给药途径(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3.后记
(1)医师签名(手工签名或电子签名)。
(2)审方、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四)中药饮片品种选择时,应根据用药目的选择合适的中药饮片基源、炮制品种。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味数和剂量应适宜,避免浪费。
1.单味中药饮片剂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药学教材的常用剂量范围,单剂处方剂量一般应控制在240g以内,原则上不能超过300g(膏方和肿瘤科用药可适当放宽);每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原则上应控制在18味以内(膏方和肿瘤科用药可适当放宽)。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处方的味数、剂数和处方剂量的限定标准,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3.对临床确有需求和有依据需突破以上限制的,临床医生应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和备案,在开具此类处方时医生应双签字。
(六)使用有毒中药饮片:
1.开具28种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时,应使用毒性药品专用处方,严禁超剂量使用,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标注的除28种医疗用毒性中药之外的“有大毒、有毒、有小毒”中药饮片原则上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药学教材规定的剂量,超过规定剂量时应由医生再次签字确认。
3.掌握药物的毒性及其中毒后的临床表现及抢救方法,密切观察服药后的病情变化,必要时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抢救治疗手段。
(七)处方用药应避免配伍和使用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禁忌,同时应注意是否存在证候禁忌和服药饮食禁忌。根据病情确需使用的应再次签字确认。
(八)中药饮片与中成药同时应用时:
1.应避免出现汤剂与中成药相互矛盾的现象。
2.应避免重复用药,如用药重复、剂量叠加。
3.应避免出现配伍禁忌。
(九)中药饮片与西药同时应用时:
1.应尽可能了解两种药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有明确禁忌的,应避免联合应用。
3.应注意观察两者合用后的病情变化,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止合并用药,并对症处理。
(十)对育龄妇女应详细询问是否怀孕或预期怀孕,孕妇应避免使用妊娠禁忌药。
(十一)儿童使用中药饮片时:
1.应注意生理特殊性,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选择恰当的药物和用药方法,必须兼顾有效性和安全性。
2.应结合具体病情,在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儿童年龄与体重选择相应药量。一般情况新生儿用成人量的1/6,乳婴儿为成人量的1/3~1/2,幼儿及幼童为成人量的2/3或用成人量,学龄儿童用成人量。
3.应慎重选择毒副作用较大或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药饮片。
4.儿童患者使用中药饮片的种类不宜多。
5.根据治疗效果,应尽量缩短儿童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十二)老年人使用中药饮片时:
1.优先治疗原则:老年人常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为避免同时使用多种药物,要注意病情的轻重缓急和主要病证,确定优先治疗的原则。
2.注意联合用药:老年人由于所患疾病往往不止一种,使用药物种类也较多,使用中药饮片时要注意询问同时合并使用的其它药物,了解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并加以预防。
3.剂量要适当:由于其肝肾功能多有不同程度减退,或合并有多器官严重疾病,对药物耐受量低,药物剂量一般要从小剂量开始用药。
4.慎用药性峻猛品种: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退化,对汗、吐、下等作用峻猛的药物要慎重。
(十五)除中药汤剂外,中药饮片临床使用时也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及病程、使用部位、药物性质、携带保管等情况,制成丸剂、散剂、颗粒剂等临方制剂剂型。制作中药临方制剂时,药物剂量的转换应适当,一般为汤剂剂量的1/5~1/3。选择散剂、丸剂、胶囊、酒剂等非水煎剂型时应注意乌头、附子等需煎煮以减毒药物的使用,使用剂量应进行调整,并与相应的标准、规范保持一致。
(十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中药饮片不良反应监测和收集,发现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中成药临床应用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合理选择和使用中成药品种。
(二)中成药处方书写时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进行书写。临床诊断项下应包括病名和中医证型,中医医生应在病名(可使用中医病名或西医病名)后标明中医证型,西医医生可按西医病名填写。
(三)用药依据
1.辨证用药:是中成药应用的主要原则。通过辨证、分析疾病的证候确定具体治法,在辨证论治的原则指导下,可以采用“同病异治”或“异病同治”的方法辨证选择适宜的中成药。
2.辨病辨证结合用药:指的是在西医辨病的基础上结合中医辨证选用相应的中成药。针对在主治病证的西医病名基础上增加中医证候属性描述的中成药,应采用辨病辨证相结合的方法合理使用。
(四)根据患者的体质强弱、病情轻重缓急及各种剂型的特点,选择适宜的中成药剂型。
(五)合理选择给药途径,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选择给药途径给药,遵循“能口服不注射,能肌内不静注”的原则。
(六)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剂量、疗程使用中成药。
(七)用药前应详细了解患者过敏史,有过敏史的患者应慎重,尤其使用中药注射剂时。
(八)同时使用两种以上中成药,或中成药和汤剂同时使用,或中成药和西药同时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使用原则:
1.应遵循减毒增效的原则;
2.功能相同或相近的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原则上不宜重复使用,必须重复使用时应注意剂量的调整;
3.应注意中成药之间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
4.避免同时使用毒副作用相同或相近的药物。
(九)慎重使用含有毒性成分中成药、可致肝损伤、肾损伤的中成药及含西药成分的中成药:
1.使用含有毒成分中成药,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避免两种含有毒性成分的中成药联合使用。
2.使用可致肝、肾损伤中成药时应注意剂量及疗程的控制,并注意监测肝、肾功能等指标。
3.使用含西药成分中成药时应避免同含有相同成分的西药联用。
(十)中、西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尽可能选择不同的给药途径(如穴位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采用静脉注射时,应将中西药分开使用并注意使用间隔,更换药物时应注意冲管。
(十一)中药注射剂应谨慎选择溶媒,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的溶媒,在没有确切的循证医学证据支持时,不得使用说明书以外的溶媒。
(十二)育龄妇女应详细询问是否怀孕或预期怀孕,避免使用妊娠禁忌药;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用药应选择对胎儿及婴幼儿无损害的中成药,尽量采取口服途径给药,应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同时尽量缩短用药疗程;严格遵守妊娠禁忌。
(十三)儿童用药时应优先选用儿童专用药,并根据儿童年龄与体重选择相应药量。1.一般情况新生儿用成人量的1/6,乳婴儿为成人量的1/3~1/2,幼儿及幼童为成人量的2/3或用成人量,学龄儿童用成人量。2.应慎重选择毒副作用较大或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药饮片。3.儿童患者使用中药饮片的种类不宜多。4.根据治疗效果,应尽量缩短儿童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十四)应加强中成药不良反应监测和信息收集。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