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贸易业务为名,实际上进行资金出借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商业实质,属于违规经营。
融资性贸易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高度监管国有企业违规行为之一,从适度压缩到严厉打击,整治的力度在逐渐加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提出“十不准”,严禁央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业务。《通知》要求央企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如下:
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通过虚构的贸易背景或人为设置复杂的交易流程来掩盖真实的融资目的。
上下游企业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可能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特定利益关联。
贸易标的受对方实质控制
在融资性贸易中,贸易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由对方控制,缺乏真实的商品流转。
变相提供资金
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间接提供资金,而非通过正常的贸易流程。
审查贸易合同
检查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与正常的贸易行为相符,是否存在转移风险的表述,如垫资、循环使用资金等。
分析资金流向
观察资金是否形成了闭环,即资金最终是否回流到出资方,以及资金流向是否合理。
评估交易价格
比较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偏差,是否存在高买低卖等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情况。
考察货物流转
核实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并流转,是否存在真实的交货和验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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