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相关法规通用12篇

(二)继续深化网点体制改革。邮储银行网点存在的各种问题反映出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可以改变目前网点由邮政局代管的方式,将邮储银行网点的人员、业务、经营管理和考核监督职责全权委托给邮储银行管理,由邮储银行托管营业网点,并由邮政局向邮储银行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从而实现对营业网点的专业化管理,待符合要求后统一划转邮储银行。

(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1)完善内控制度,提升邮政储蓄业务反洗钱管理水平。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及监督部门,使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中,对临柜一线、事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监督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同时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对不适应、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实际要求。(2)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制度,细化反洗钱工作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必须在横向上扩展到每个岗位,纵向上扩展到每个层级。以此将该项工作延伸到每个网点,落实到每个责任人,以责任制的形式,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到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等多项制度要求。(3)建立考核机制。在制度执行上要做到奖罚分明,并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与漏洞,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连续性、有效性,真正实现邮储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机制。

(四)加强反洗钱业务检查。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定期开展反洗钱业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督促其整改。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现状,建议他们尽快落实人员,加快反洗钱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责任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邮政储蓄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一是加强基层分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改变邮政储蓄业务的人员结构,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二是多种渠道引进人才,通过上级选拔下派或公开招聘方式引进从事金融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积极推荐和调配学历高、能力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到一线,通过实际工作带出一批实际经验丰富、操作能力强的人才。三是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邮政储蓄业务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银行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并以此促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作者:刘国杰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央行;反洗钱;法律体系

(一)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缺乏完善权威的法律体系

(三)协调机制作用发挥不够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

(五)专业反洗钱人员缺乏

(六)反洗钱手段落后

(一)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三)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组织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检测手段

一、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带来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洗钱执行难度大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义务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反洗钱配合调查难度大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隐蔽,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

(四)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复杂,可疑交易发现难度大

(五)互联网金融跨境、跨区域交易,资金监控难度大

(六)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

二、商业银行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机制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来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的特征之一。这些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有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具有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法人金融机构,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手段落后

目前,不法分子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工作重点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表现为线上就数据比较数据的时候多,线下掌握客户具体、真实、活的情况少。而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与社会金融交易总量的占比越来越大,在没有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的情况下,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质量不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层面,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性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在贯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分类监管”基础上,搭建起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落实“风险为本”原则,健全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将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同时纳入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堵塞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

(三)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异常交易监测水平

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控识别。各义务主体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并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推行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以利于及时监测和甄别洗钱线索,提高数据监测分析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实施客户分类管理

(六)重视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培训与培育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对策

一、绪论

1990年,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于立法――洗钱行为刑事化,发展于银行业并日益成熟,从而对洗钱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洗钱活动被挤到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行业;直到

二、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

(一)展业承保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时,主要侧重于对标的所有权及价值的了解,通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标的合法性等信息重视不够。其风险点表现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已被列入“黑名单”、标的是否虚构或不真实、标的价值是否与投保人所拥有价值相符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时,人及经纪人通常唯利是图,无视协议约定,未充分地识别客户身份及其资金源头。其风险点表现为:客户是否被列在“黑名单”中、投保资金是否合法、保险期限的长短、返还保额的大小、保费支出与其收入是否匹配、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否具有掩盖性和潜在性等。人身保险含有团体险,这一险类由于人数多、情况复杂,风险相对较高;而且往往是收费后才进行核保,多收的保费会给洗钱创造机会。其风险点体现在:加盖公章进行投保的单位是否属于空壳公司、实际投保人员年龄是否真实的接近退休年龄、是否把个人虚报为团体、先收费是否会多收、保费支付单位是否与投保单位相符等。

(二)缴费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通常会出现现金支付,同一投保人同时缴纳多份同类型保单的保费,即趸缴数额较大,委托他人代缴保费出现较大趸缴现象,使得识别困难加大。

财产保险公司在批改、批退环节,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投保人无理由提高保额从而提高保费、无理由申请对尚未起保的保单进行全额退保、退保要求的账户与缴纳保费时的账户不一致、经常性地减少被保险人和变更所有人并突然进行退保等。

(四)理赔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风险点主要有:客户制造假案、赔案以套取赔偿金,尤其是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等产品存在虚构标的、蓄意造成保险事故假象等行为;在支付给客户赔偿金时,客户要求支付现金或由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代领,而且没有必要的委托证明等;客户要求支付的币种与合同所规定的币种不同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其风险点主要有: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员工进行寻租,从而制造假象以套取赔偿金,要求赔偿金支付现金或委托他人代领;满期给付时,要求退还的费用打到其他人账户上;补充医疗保险出险时,制造虚假医疗证明,骗取高额的赔偿金等。

三、我国保险业有效反洗钱的对策

(一)健全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笔者发现如何能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关键的。但如何能有效实施反洗钱法规,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形成一套有效的内控体系对保险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保险业需要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即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及财务资料和交易记录合规保存、可疑或大额交易的报告等制度;将反洗钱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反洗钱的绩效考核、内部控制评估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制度;执行严格的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总结: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法规和制度日趋完善,洗钱分子在银行业的转移资金日渐困难,但走私、腐败和恐怖活动仍需大量资金转移,他们就选了保险业、证券业等较为薄弱环节,进行非法活动,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化。

为了能够有效地在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笔者提出了健全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提高保险业反洗钱自觉意识、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和主动配合反洗钱监管与调查等四项建议,望我国保险行业能够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制度,使得洗钱活动在保险业无法实施,推动整个反洗钱工作的前进。

参考文献:

一、证券、保险业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以2007年8月、10月证券、保险业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开展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为标志,证券、保险行业正式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组织对4家证券、3家保险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初步开展,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一是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三是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四是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六是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七是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风险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目前,针对当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二是“防滥报”和“防漏报”并重,提高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之一,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三是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关键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二、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困境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制度困境,即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制度层面不利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外部环境因素;另一类是执行困境,是指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存在的具体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制度困境

(二)执行困境

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不清,部门内部协调和信息传导不畅。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中普遍缺乏对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不利于高管层和决策层全面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整体风险状况。操作中有些机构的高管人员和决策层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事后如何化解风险上,而不注重制度的缺失、有效性不足可能给本机构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各业务条线之间、各部门之间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内部传导机制不协调,信息不畅通等问题也普遍存在[2]。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被迫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这些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而未从本机构洗钱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根据分类结果提示的客户风险状况,进一步评估客户的既有或潜在洗钱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三、突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的路径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遇到的困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等三个层面。因此,对困境的突破应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人民银行层面

3.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首先,探索建立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公开透明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在注重内部合规建设的同时要树立风险为本的意识,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强化对反洗钱内部组织管理、内控流程的覆盖性和有效性建设。其次,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专项检查,通过实地了解全面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第三,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评估体系,根据日常非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获取的监管信息,全面评估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突出地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薄弱的机构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二)行业监管部门层面

(三)金融机构层面

1.强化全员反洗钱意识,加大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力度。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应付监管部门工作安排的层面上,而应坚持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主动准确地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一线员工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日常的实践者,金融机构应对其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培训,使各业务人员掌握并运用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和风险划分标准操作的方式方法,保障制度执行不受管理层变更或员工岗位变动或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确保本机构在制度执行中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3.推进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化建设,提高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准确标识客户或账户风险等级,并将其与金融业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整合实现信息报告、自动提示、查询管理等功能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的及时性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系统自动划分风险等级的人工分析判断力度,对于系统划分不准确的客户风险等级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正,确保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强化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正确处理内控合规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及时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奠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基础。二是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应明确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提高高管人员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各金融机构应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上的分工配合,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直接与部门绩效和人员晋职相挂钩,促使各部门主动开展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合力。

[1]孙玉刚.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J].武汉金融,2010(10):15-17.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总的来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较为薄弱,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1.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3.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4.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6.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7.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洗钱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洗钱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1.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针对目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先行一步,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2.重点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一是防“滥报”与防“漏报”并重。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二是提高报告准确性。实施处罚等有效监管手段,要求要素填写不得无故缺项、有误。

3.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

作者简介:林娟(1982-),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硕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孙志成(1982-),男,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硕士,研究方向:数理金融。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金融服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第三方网上支付得以迅猛发展。它依托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实现了用户和商户、商户和商户之间在线货币支付、资金转移、信息传递和查询统计等。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第三方网上支付活动建立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灵活和经济的支付途径的同时,也暴露出新的洗钱风险,给反洗钱监管带来了很多难点。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为资金非法流转提供渠道

(二)为巨额沉淀资金非法使用提供可能

(三)为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供了类似银行收单业务的网上收单业务,但不能像银行那样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消费单据、不定期上门回访等,无法判断商户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套现工具。第三方网上支付套现通常是通过两个虚拟账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交易双方取消交易退回货款的方式来实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的行为。通过采取这种方式,持卡人可以长期套取银行的资金,实现“无息用款”,此时,第三方支付仅仅是被动地充当中介作用。当恶意套现者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上进行透支刷卡时,交易资金由信用卡账户进入第三方虚拟账户,“商家”获得“购物者”(这里的商家和购物者也可能是同一人)支付的货款后从银行取现,再返还给买家。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了一个过程,信用卡套现就成为了现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难点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处于上升期,其年交易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大关,业务创新能力也不可小觑,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支付服务,更好地契合了客户群体的支付服务需求。然而,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洗钱活动的监控之网尚且“网眼过大、网线过松”,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一)缺乏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二)识别非法交易难度大

第三方网上支付通过开立虚拟账户,使用密码、安全认证、电子交易指令等作为信息传递的介质,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其业务活动由客户主动发起,只要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客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意自主地划拨资金,无须注明用途,从发出指令到交易完成基本不需要经过人工处理,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从而导致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很难识别。

(三)网络环境下洗钱犯罪的监测分析手段落后

目前网上信息的安全仍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缺乏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信息跟踪、信息监测、信息报告等方面的严格管理。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在对网络洗钱监测分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而通过网络进行的支付交易,由于监测手段的落后,难以及时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发展迅猛,介入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被利用洗钱的风险已不容回避。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体系转移资金从事洗钱活动。

(一)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反洗钱职责,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1、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开立虚拟账户时,要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商户(收款方),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经营范围、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合法,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商户,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收集归拢资金。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为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预防洗钱犯罪、防范洗钱风险构筑第一道安全防线。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设计交易监控程序,对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正常贸易行为或洗钱风险度高的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依法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此外,第三方网上支付还应对通过不记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行为进行监测,杜绝非法资金注入金融系统洗钱。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本着真实、完整的原则保存客户虚拟账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得以批量处理信息代替具体交易记录,隐匿资金的真实因果关系。

(二)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实时监测分析系统,提高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分析能力

既然不法分子选择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洗钱,我们就有必要采用更先进的反洗钱实时监测系统。利用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运用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自动报告系统,甄别电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并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以利于及时监测分析和甄别洗钱犯罪及洗钱行为。建立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能在洗钱犯罪行为发生后找到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能在洗钱犯罪行为刚刚发生时就能监测,并配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大力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

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特有的洗钱风险点,定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使其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识别能力。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一支既精通支付业务,又熟悉反洗钱业务的高素质队伍,将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洗钱行为遏制在反洗钱阵地的最前沿。(责任编辑:吴之铭)

(一)网银

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99%,与上一年度相比基本实现翻番。

同时根据其按季的中国网上银行市场监测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603.75万亿,同比增长58.88%,网上银行注册用户数已超过4亿,同比增长42.3%。

(二)信用卡

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1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9.49亿张,同比增长22.1%,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5.2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85亿张,同比增长24.3%。

但当前发现信用卡犯罪多属于恶意透支,网络购物洗钱犯罪由于其特殊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难以监测。

二、利用网上购物洗钱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虚假交易洗钱

(二)利用信用卡信息套取支付平台资金

由于信用卡消费的低成本(免息期还款不需要支付利息),使得信用卡网购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自2009年开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业务获得解禁,信用卡网上支付的额度就是信用卡本身的额度。信用卡网上支付在提供便捷的同时,由于许多购物网站只需要信用卡主人提供信用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和卡背后的三位数字(CVV验证码),核对一下个人信息就可以消费,不需要实物卡也不需要密码,为网络购物洗钱提供了便利。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用卡信息,或盗取个人信息申请的信用卡,进行虚假购物,在伪造虚假销售记录后,通过支付平台将信用卡中的钱打入自身银行卡中,由于其所用信用卡有问题,实际所获资金均来自于支付平台。如2009年6月,京华时报报道不法分子闻某在网上购买国外信用卡客户信息后,在购物网站建立两个卖家和113个买家,用买来的信用卡信息虚构网上交易,从支付平台成功骗得近3万美元。

(三)通过木马程序,盗用买家的账号、密码,盗取资金

(四)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使得虚假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比传统购物通过POS机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更难以监管,隐蔽性更强,同时不再受到地域限制。由于网络购物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信息确认交易是否成立,网络用户只需和串通好的卖家进行虚假购物,伪造发货证明、收货通知,即可成功套取信用卡中的资金。如中金在线2009年5月曝光,在台州提供信用卡网上套现的机构声称为多种银行的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手续费是1%,刷1万元只需交100元手续费,刷多了手续费还可以商量。“在我们这购物,可以免交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大概有50天无利息。”工作人员一再保证“只要及时还款,这样的套现就不算是恶意套现。偶尔刷几次,不会被银行发现而列入黑名单。”

三、监管难点

如沈阳今报2007年1月报道,2006年9月,淘宝卖家黄女士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在短短2小时内被通过36笔网上支付交易消费了14万元。一般来说,银行对于同一张卡密码连续输入错误后将暂时冻结该账户,但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却不具有这样的安全保护功能,同时针对异常、可疑的交易也没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送,支付平台公司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案件发生后,支付平台公司否认自身存在责任,没有赔偿任何损失。

又如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报道,网络购物资金被骗后,用户大多立即向银行查询,并得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付款单号,又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查询到了资金所在地网络游戏公司,再通过与网络游戏公司查询到交易号,甚至得到了被骗资金所在的游戏账户。但即便如此,提供平台的淘宝、负责资金流转的汇付天下、最终资金流向的网龙都不肯承认自身审核不严的责任,不愿赔偿任何损失。

(二)央行反洗钱部门权限有限

(三)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难以监测

(四)网络购物洗钱证据难以收集

网络虚假购物洗钱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同时出于网络信息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情况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网络信息原始数据修改、破坏甚至毁灭,这就造成即使监测到可疑网络购物情况,但缺乏实际证据而难以达到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难以追回损失资金。

如计世网2006年报道,李某6000元资金被盗用并在淘宝网上消费。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向该网站查询,获得了买卖双方的资料。然而经网站方证实,买家卖家的账户都是被盗用的,公安机关无法追查到盗用人,用户的损失也无法挽回。

四、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扩大央行反洗钱部门职责权限

反洗钱监管并不仅仅涉及金融部门,建议在《反洗钱法》的补充明确央行反洗钱部门对于非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行为的义务,以央行反洗钱局为核心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二)构建统一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

建议央行反洗钱局以征信系统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国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赋予反洗钱局其依法直接接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报,并督促、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报送上述信息,对违反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

(三)明确网络平台公司责任

一是建议以法律条例形式明确网络平台公司定期报送可疑、大额交易行为;二是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加强对交易、用户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对于消费者资料信息被盗,建议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要求网络平台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提高网络平台公司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责任

一是加强审核监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办理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信用卡、网银交易支付情况的监测,如果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尽快向央行、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建议金融机构对于信用卡、网银设置短信提醒业务。建议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网银、信用卡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均设置短信提醒业务,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发现异常交易,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建议金融机构开通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建议各家金融机构实行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这意味着,信用卡持卡人,在挂失前120个小时,出现非本人刷卡消费的账单,均可视为无效,其资金损失由发卡金融机构承担。

(五)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网上交易习惯

关键词:基层央行;证券;监管合作

日前,人总行、省行分别与证监会、省证监分局签订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作为地市中支人民银行,如何在此框架下开展证券期货监管,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进行了探索分析。

一、加强监管合作在基层具有现实意义

(一)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省级以下证券监管缺位,基层央行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证券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安全运行,经营秩序是否稳定,是一个地区金融平安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为保障创建金融安全区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促其依法经营,平稳运行。随着跨行业经营、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系统传播问题将不可避免。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基层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点,在整个金融服务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因此,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有利于人民银行全面了解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提高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标准,促进基层央行服务综合能力的提高,努力为社会提供服务更优,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安全性更强的金融服务产品。

(三)有效化解监管盲区

伴随着证券机构在基层的不断扩张,无序竞争、投诉增长等问题日益凸现,而且其庞大的资金流向和各项数据信息,人民银行无从掌握和统计,在分析和评估辖区内金融风险时,难以掌握和控制,对区域金融稳定造成了较大的隐患。基层央行通过与证监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一方金融平安。

(四)有效弥补监管不足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券业的监管主要由其行政监管机构负责,它的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情况都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和督查。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没有有效途径或渠道获得证券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变更和市场退出有关信息,加上地市一级又没有设置证监局,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从而使得监管疏漏现象时有发生。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与措施不相匹配的现状,不但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工作压力,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风险。通过合作,可以有效弥补反洗钱监管中的不足。

二、监管合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监管力量不够

自证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而近年来,证券业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业务迅猛发展,新产品、业务层出不穷。虽然《反洗钱法》将证券业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而言,普遍缺乏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员,难以有效承担监管职责。按照备忘录的合作监管框架,人民银行需要大量培养一批熟悉证券监管业务的人才。

(二)边界定位把握不准

目前备忘录中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业风险监测与处置,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与监管信息共享等四方面工作。以上四项工作都是为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的角度开展,基层人民银行有可能难以准确定位,把协作监管当成代为监管,把稳定方面的监管当成全方位的监管,有可能导致定位不准或过度执法或偏离协作框架的现象。

(三)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

作为地市中支,参与落实备忘录职能管理的部门多,分别有货币信贷、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办公室、调查统计等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的真空状态,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四)基层证券期货业缺少牵头机构不利于协调

据了解,目前地市及县级证券期货业大多没有建立行业协会,在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协调方面没有一个牵头机构,不利于合作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发挥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

目前,各地市中支成立了反洗钱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能,而备忘录中的立足点是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此项工作在省行由金融稳定部门牵头负责,备忘录中在地市中支涉及到货币信贷、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办公室、调查统计等职能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地市中支也应该由货币信贷部门牵头联络协调开展此项工作,人民银行内部需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有效提高证券监管合力。

(二)建立高效的联络机制

一是上下联络机制。按照备忘录的框架,省证监局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联络,人行省级行由金融稳定处协调联络,作为地市中支,根据职能应该指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与上级行和省证监局联络,并指定日常事务联络人员。二是横向联络机制。地市证券期货业应建立行业协会,确定统一的信息口径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络,并形成联络会议制度。双方统一各类信息报送的口径、格式、周期和方式。三是建立证券业金融稳定重大事项快速通报制度。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事项和具体内容,定期召开季度金融运行分析会,加强日常对证券机构信息数据的收集,充分利用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四是完善合作创新机制。注重经验积累和总结评估,逐步建立全面、深入的监管合作,加强创新活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合作方式。

(三)突出重点准确定位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五)尽快加入征信平台

自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已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并就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使用征信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证监会参与征信平台建设主要体现在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期货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征信平台系统。根据合作安排,征信平台将收录证券期货监管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另一方面,证监会将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查询监管对象的信用报告,作为考察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据了解,目前证监部门尚未向征信系统提供数据。建议省证监局及时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征信记录,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提供支持。

(六)完善金融统计数据提供渠道

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在金融统计数据信息获取上,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按时向各人民银行基层行上报数据资料,而证券期货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未能向基层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致使金融稳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数据资料获取难、分析评估工作难、调查研究取证难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职责履行。通过此次合作备忘录的模式,建议将证券期货金融统计数据纳入备忘录的范围,提高央行履职的水平。

[1]周松涛.证券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经济,2010,(18).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方式,并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之一。其中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二、我国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能弱化。商业银行作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中心环节,没有能够把好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第一关”,其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能尚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有逐渐弱化的趋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压力下,各开户银行为争取客户、稳定存款,加强与开户单位的“友好往来”,往往对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网开一面,迁就纵容。造成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支取用途审批、账户开立和日常管理等法律法规赋予商业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责无法履行、名存实亡。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洗钱、逃债、逃税、套汇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和实时查询系统,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上,没有能利用现代科技进行实时监控和全方位管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面对越来越多的现金支付工作量,单纯依靠手工登记,效率低、准确性差,对开户单位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控只是落实在形式上。同样,由于没有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人民银行也就无从对辖区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统计、对比、分析。特别是现金管理工作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调整到货币金银部门后,面临的困难和安全问题尤其突出。

3、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随着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现金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领域的全部,不能满足国民经济活动对现金的正常需求。如在管理对象、账户、单位库存限额、结算起点、现金支付对象、个人转账结算不得超过5万元等方面,原《条例》或规定的不够具体,或可操作性差。又如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造成商品交易同质不同价的问题;故意掩盖真实的商品交易而逃税、逃债使用现金结算的问题,《条例》中均缺少明确的规定。

5、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有些人认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国家继续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碍于市场配置资源优势的发挥,有碍于包括金融业在内的经济充分竞争。部分社会公众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继续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更是难以理解和认同,认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悖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由于认识的问题金融机构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缺乏充分的社会基础。

6、人民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执法检查有待加强。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商业银行是否真正履行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因而人民银行只有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才能增强开户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责任感,规范开户银行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现金管理水平。而现实中当前人民银行主管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的货币金银部门由于人手少、困难多、有关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相对缺乏等原因,很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辖区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业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这种现状的存在将会损害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权威性,进而严重削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三、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落实。完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今后应着力从规避风险、反洗钱和打击诈骗等领域来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强化制度的落实,严格按规定操作大额现金支付的使用范围、开户者的库存现金限额以及超过使用现金限额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强调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特被规定的内容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共同做好开户者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避免其套取、坐支、买卖、转借现金现象失控。

2、加快支付工具创新的步伐。应加大开发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尤其是针对私营经济和个人的新型结算工具。同时,要加大对结算工具的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金融意识,提高使用结算工具的自觉性。引导个体私经营者办理转账结算,坚决制止客户将生产经营性资金通过开立储蓄账户进行运作,逐步扭转利用储蓄账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结算的现状,有效避免现金体外循环。

3、建立大额现金收费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取实行收费制度,提高我国大额现金使用成本。一是制定合理的大额现金支取收费标准,取现量越大收费越高,从而积极引导个体户开立基本账户进行转账结算,减少大额现金的需求量,降低金融机构一线人员的工作量,使金融机构人员的精力转移到规范现金支付上来。二是利用行政和立法手段对大额现金携带采取限制措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控制开户单位和个人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有利于遏制由于大额现金交易所引起的支付用途失真;有利于提高现金项目统计的正确性;有利于银行加强反洗钱工作。

4、加强支付结算宣传,大力推广转账支付工具。扩大银行结算制度宣传,提高转账结算的信誉。吸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银行开办基本账户,将其经营性资金从储蓄账户中分离出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资金结算体制。要在大力发展现有票据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个人支票、网上银行、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支付结算工具,继续完善各银行之间银行卡联网工作。

6、不断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有关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提高金融工作透明度和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氛围,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为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增加助力。

一、保险业发展的区域环境概况

(一)自然地理环境。佳木斯市位于三江平原腹地。现辖4区、4县、2个县级市。全市总面积3.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45万,是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具有投资发展的巨大优势。

(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520亿元,增长18%以上,为佳木斯市历史最高水平,“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1%,实现了五年翻番。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43.4%,“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3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6%和25%。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增长3.5%。2010年末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63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43亿元。

二、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目前佳木斯的保险机构数量远远多于银行机构,保险业有了较快发展。

(一)基本运行情况。佳木斯市辖内共有保险机构24家及4家中介机构,其中: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截止2010年末,佳木斯市辖内共有213个保险机构网点,其中:财产险公司机构网点数58个、寿险公司机构网点数155个。

(二)经营效益状况。截止2010年末,佳木斯市辖内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合计17.63亿元,同比增长12.7%。其中:财产险保险费收入4.66亿元,同比增长18%;寿险保险费收入12.97亿元,同比增长11%。保险密度约720元/人,与国内保险密度约700元/人的平均水平相持平。保险深度为4.42%,虽然高于国内3.25%的平均水平。

三、银行与保险合作发展情况

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银保费的利润链条紧密的联结在一起。为了争取到合作协议,保险公司给银行的手续费一般为3%左右。有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进一步提高费。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对银行储蓄会产生分流作用,因此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往往规定有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在该银行存款的协议条款。银行保险产品,既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又解决了部分员工分流问题。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密集的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业务量不断上升。2010年佳木斯市银行机构推销财险401万元,推销寿险65,206万元,推销其他保险390万元。获得保险业务收入1,047万元。

四、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保合作单一,银行信贷资产无法在保险市场实现价值。从2010年开始在宏观大环境上,对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提供了政策环境。然而,在佳木斯金融市场上,保险与银行信贷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目前保银合作仅局限于银行保险产品上,保险利用银行渠道卖产品,银行收取手续费,而银行的信贷资金却无法进入保险领域,保银互动仅限于单一渠道。

(二)业务发展潜力不够,有效需求不足。第一,保险宣传不力产生很多误解。由于一部分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欺骗消费者,很多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视保险为洪水猛兽。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产生拒保现象。第四,居民收入较低,大多数家庭承受不起,保险潜力无法激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三)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从佳木斯市财险市场来看,险种相对单一,业务过份集中在车辆险和交强险,达到七成的比例。责任险、家财险等比重相对较小,许多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发展重点放在车险上,把车险当作切入市场的利器。

(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显现。据对社会用工率调查看,只有保险公司天天在增员。新增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良莠不齐,出现了大量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现象,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五)保险市场存在洗钱漏洞,保险法仍需完善。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存在非法收益合法化倾向,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团险业务洗钱。2.利用索取高额回扣及违规退费洗钱。3.利用企业年金洗钱。4.赃款逃避没收的一种方式。

五、完善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积极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加速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可采取的模式:(1)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一是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二是浙江“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三是新疆“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2)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一种是山东“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模式。另一种是嘉兴太平洋人寿保险与农信社合作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模式。

(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误导行为的处罚,让误导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提高其反误导的本领,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同时维护保险业自身的形象。

(三)保险公司应采用多种缴费方式,激活保险市场潜在需求。佳木斯各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从2008年开始受理信用卡缴费业务,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允许透支缴费,视同消费。

(四)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设计应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前提,充分体现产品的人性化等内容。科学合理的产品将更好地为企业实现预期经营业绩服务。搞好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改造,产品的人性化设计,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及事后服务中提高工作质量,进而逐步扩大产品销售量,提高企业经营利润。

THE END
1.管理层舞弊管理层舞弊是指直接由组织管理层实施,突破现有会计规范,蓄意错误呈报、遗漏财务报告中应予披露的内容,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舞弊。管理层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极力设法隐瞒,舞弊者的层次越高,越难有效预防与检查。 目录 1管理层舞弊的特征 2管理层舞弊的动机 3管理层舞弊的常见方法 4管理层...https://baike.kuaiji.com/v31571132.html
2.技术分析“洗成交量一定萎靡不振——揭露虚假交易背后的真相...炒股需要改变对股市的认知,摆脱错误理念。https://www.55188.com/thread-27390077-1-1.html
1.虚假交易如何认定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73001239.html
2.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有哪些?如何防范期货异常交易行为?在期货市场中,异常交易行为是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了解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首先,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https://futures.hexun.com/2024-11-19/215632767.html
3.虚假贸易排查方法有哪些?如何识别虚假贸易?运营商的虚假贸易1.借助指标监测和专家模型进行风险评价:结合专家经验和机器学习算法,构建虚假贸易风险评价模型,进一步识别贸易链异常特征,筛选合同、物流、毛利等异常信息,对贸易活动进行风险评价。 2.鉴别虚假贸易行为和进行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企业对异常贸易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鉴别出真实的虚假贸易行为。对于高风险贸易活动,...https://blog.csdn.net/b_qixin/article/details/143911806
4.这些行为涉嫌价格欺诈,经营者要注意防范(三)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虚假无依据: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情形,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https://www.my399.com/p/394654.html
5.以下可能出现利用个人网银进行虚假交易的情形有()。以下可能出现利用网银进行对公虚假交易的情形有()。 A.账户一般特征为户名较为相近 B.是企业的上下级单位或关联公司 C.发生额为100万元至几百万元的相同金额 D.笔数为几百笔甚至上千笔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以下可能出现利用个人网银进行批量开户的情形有()。 A.某月开户数比以前开户数增长数倍 B.开户集...https://m.ycpai.cn/E9E516DA.html
6.央行银保监票据新规——真实交易甄别及应对贸易金融银行票据业务中,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应做到实质性真实,而不是仅指表面真实性;本文梳理票据相关办法对真实交易的表述,列举例如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交易的业务特征,并区分央国企和民企,对真实交易的甄别,以及合规和信用风险的应对,提出对策。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599231.html
7.从数据看NFT市场中的洗售交易Web3世界洗售交易是虚假交易,在市场中制造了具有误导性的人为活动,影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NFT市场的整体周交易量从未超过20亿美金,而非纸面上看到的56亿美金。 OpenSea在NFT市场的定价权可能在受到挑战。 2022年市场上洗售交易的主要来源是LooksRare和X2Y2,原因是其交易激励政策,其中X2Y2实际表现更好。 https://www.web3sj.com/nftnews/43584/
8.垄断竞争的特点有哪些?[律师回复] 你好,简单来说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https://m.64365.com/zs/781729.aspx
9.当前支付业务风险有4大特征!二是专业化特征明显。套现团伙自行开发系统及应用APP,通过注册虚假商户规避风险管控,套现商户也从单一固定逐步转向多元生活场景。同时,疑似套现交易中普遍存在“大商户”“商户池”等系统性变造商户交易信息的行为。 三是外包机构不正当宣传推销银行卡受理终端。部分外包机构通过电话营销、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小广告、摆摊...https://www.iupos.cn/xinwenzixun/15541.html
10.以下哪项属于中介参与业务的典型特征之一()。下列属于批发零售业中小型客户风险特征的是()。 A.经营规模较小,部分客户对上下游依赖较大,话语权较弱 B.存在虚假交易、虚假流水情况 C.部分专业批发市场人流量大幅下滑,租金收入持续性、稳定性下降 D.零售行业变革及线上线下双向融合发展,对部分零售行业客户造成较大冲击,经营转型及成本结构变化情况值得关注 点击查...https://www.educity.cn/souti/pzcy8hlf.html